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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门头沟法院:是否以相似事实理由就不同商品起诉并非否认消费者身份的事由

发表于:2018-06-23 点击:

    编者语:今天收到北京一消费者发来的一份判决书,其中除了支持消费者在食品诉讼的十倍赔偿诉求外,我们认为此案有如下亮点:
    1、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甄少康为职业打假人,其购买产品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为了获得高额赔偿恶意购买,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观点。
    2、甄少康(原告)是否以相似事实理由就不同商品起诉,并非否认消费者身份的事由,因此,本院认定甄少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范畴,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
    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要求,应不应该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
    4、此案的判决为历时近三年的泸州老窖二曲标签违法案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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