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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照登]举报柳钢下属官员严重违法乱纪

发表于:2021-11-05 点击:

 

举报柳钢下属官员严重违法乱纪

柳钢集团下属公司多名官员违反《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行派我带病上高空工作,造成我工作中引发心脏病,公司不让请病假,强迫我继续上班,导致心脏病加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急需手术治疗,强烈要求公司马上赔偿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和各种损失。公司已承认,证据充分。请贵媒体积极爆光,帮忙追回赔偿,奖励10%

    2021年4月20日,我全程服从领导安排,休息不足被迫带病从事高空重体力工作,诱发心脏病,心律混乱,公司不让请假,强迫我带病强忍胸痛上班,2021年6月1日上中班(16点至23点)工作时心脏再次异常疼痛,2021年6月2日10点起床马上去医院,医院诊查结果为:异常心电图、窦性心律、频发性早搏,有可能引起心脏骤停、突发晕厥,有生命危险,医生建议马上做手术。

    1.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公司明知我没有高空作业证,无任何高空工作经验,强行派我上高空做重体力工作。

    2.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我休息不足八小时,公司强行派我上高空做重体力工作。

    3.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公司明知我有高血压,强行派我上高空做重体力工作。

    4.公司安全员梁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安全员梁勇2021年4月20日早上7点35分左右,在车间门口,当着三十多人 面前恶意公然侮辱我,对我说:"不管你是什么病,高血压算个屁,就算是阳痿、羊癫疯、就算是死人也要去工作。"   接着强行递给我"高空作业"标签,让我贴在安全帽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按照刑法追究梁勇刑事责任。

    5.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我在工作中生病,公司恶意违法降低我生病后的工资,属于严重违法,公司不让请病假,多次强行改为事假,属严重违法。

    6.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作生产过程中没有任何工会人员进行监督,有人受伤没人管,危险施工没人管,导致我高血压头晕,心脏疼痛,没处诉说。

    7.公司及柳州市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主任和工作人员多次诱骗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务人员知法犯法,公司多次强迫我带病上班,证据充分。

    8.公司官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伪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在应急管理局调查案件时,公司有关人员讲述我的上班时间为8:30-11:00  而实际我的工作时间为7:30-12:00  然后吃饭等人,13:50才下班,公司有关人员严重犯罪,有照片为证。

    二、公司平时开会说2米以上属于高空作业,而在这次转炉一区的项目,工作高度达20米,部分拦杆损坏,极其危险,还不让使用安全带,公司竟然说不是高空作业,严重推脱责任,知法犯法。

    三、我多次提到我高血压,不能从事高空工作,公司主要领导全部知道,可是领导不管不理,仍然强迫我上高空工作,公司有关人员严重犯罪。

        9.公司官员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部分条款。

   案例: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2021年6月11日播出:2015年西藏军区年仅19岁的上等兵任浪患高血压,带病行军引发心脏病,突然牺牲。说明高血压引发的心脏病不是个例。

      投诉人:苏奎

   被举报单位: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07722313416--07722590114--07722595971

   工程技术公司 电话:07722592708    车间主任:余波  电话13978030674

   安全员:梁勇  电话18078493347     安全科长:范成才13877275631

   班长  何叙高15878896171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公司违反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  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 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 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已完全服从领导安排:

    2021年4月18日,班长让我换到中班,我马上就换了。

    2021年4月20日,班长又让我在休息不足的情况下换早班,我说我有高血压,不能参加高空工作,班长说不用上高空的,只是做轻松工作,我服从安排。

    安全员让我上高空,我提了建议说我有高血压,不适合高空工作,安全员对我说:"不管你是什么病,高血压算个屁,就算是阳痿、羊癫疯、就算是死人也要去工作。"我也被迫服从,带病工作。

    组长让我们组六人在高空狭窄通道抬重铁架,我服从安排全程参与。

    组长让我们在雨中吃午饭,我也服从安排,大多数人也一样。

    组长刘文良在午饭后让我在原地等同事拿油漆,我服从安排,我在雨中原地等了一小时。

    安全员梁勇在4月20日13点41分打电话通知我可以回去,我服从。回到家后发现手机无法开机(可能是中午冒雨吃饭时进水),当时心脏疼痛厉害,头晕就先睡觉。(三天后,梁勇说是让我回车间报道,我因为头晕,厂区有铁路,机器杂音多,当时只听到可以回去,并没有听到回车间报道,因为此事,公司说我不服从安排扣我工资)

    4月23日,我在车间补请假条时,勾选是病假,班长说不能请病假,强行改为事假。

    车间主任说没事不能请假,服从安排,我带病工作至6月1日。

    车间主任班长多次让我去医院检查,我听从领导安排,在6月1日晚上工作,因为疼痛变得厉害,6月2日早上去医院全面检查,然后住院。

  住院后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申请心脏手术费,领导范科长拒绝赔偿,说没有这种心脏病工伤的先例,说我可起诉和举报,我完全服从领导安排。 

  公司及各部门不做为,说谎,推脱责任

柳钢工程技术公司安全科长,范科长说心脏病不算工伤,让我去找社保局,社保局律师让开具工伤认定书,社保局窗口说心脏病不属于工伤范围,让我去找司法局,我打电话给柳州司法局,他们说心脏病无法检测。

应急管理局调查时,公司领导处处说谎:我和班长、安会员、车间主任说过我有高血压,他们不管不顾,违法强行派我带病高空工作,并安排重体力工作;车间开会时说2米以上算是高空作业,在这次事件,近20米高空,栏杆有半数是空的,却说不是高空作业;我七点半上班开早会,他们却说我八点半上班,睁眼说瞎话;我们组12点从高空工作下来,他们却说我11点下班,谎话连篇,这还能是国企领导,党员吗?

    我是在工作中引发心脏病,有劳动合同,生病后有医生疾病证明书,而且公司不让请假,不让休息,病情加深加重,公司应负全责,公司多次诱骗我解除劳动合同,已犯法,公司因我工伤,多次恶意降低我的工资,违反《安全生产法》,是严重犯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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