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叫黄跃飞,系湖南省郴州监狱狱警,2004年我与冯静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如下:“房屋、财产及家具归男方所有。”2007年在我多次提出履行协议要求把夫妻唯一的一套房改房:即郴州市建设里一楼30 1号房(面积73.1 3平方米,产权证号:011 247 )归我所有未果的情况下,依《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该协议。
在这起财产纠纷案中,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07)郴北民一初字第252号判案法官唐胜任,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郴民一终字第1 67号判案法官欧阳萍、张春生、罗云,湖南省高级法院(2008)湘高法民申字第0328号判案法官任蓄芳、潘兵、李隽明对自愿协议离婚不依据《离婚协议》,而是执法犯法、伪造、虚构事实、弄虚作假、枉法裁判,用手中的权利推翻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把夫妻共有的房屋强判归冯静,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郴州监狱6栋2单元302号房屋(郴州监狱6栋2单元就没有302号房),强安在黄跃飞头上,捏造双方协议单指这套房(这套房在哪里?在谁的名下???),以此混淆事实,达到袒护冯静,拒不交出约定的夫妻唯一共有的郴州市建设里一楼30 1号房产,制造冤假错案。
2009年5月31日郴州房产档案馆及2009年6月1日郴州监狱提供的证据已证实黄跃飞无该房,可是办理此案的法官公然对抗国家法律,对郴州监狱6栋2单元302号房不举证、质证,全凭冯静的假话不查证真假事实,坚持枉判,造成黄跃飞无家可归。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以上这几名法官为什么明知故犯,严重违法呢?其背后是否存在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呢?恳求领导关注此案,严肃查处,清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从源头阻绝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当事人强烈请求依法纠错,依生效的离婚协议归还当事人的合法财产,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判决!还法律一个公道!!!
此致!
投诉人:湖南省郴州监狱黄跃飞
2012年8月6日
电话:13762596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