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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离休老干部被上海中高级法院强嫁怨案,欲生无望

发表于:2012-09-26 点击:
    本案系他人,因亏空公司,婚姻破裂,所致一系列恶意诉讼,而强行转嫁于八旬无辜离休干部,吴德成身上的怨假错案。
    本案的背景:原告方蒋妇为谋财致富,于2002年嫁给留日海归硕士前夫邵某(吴德成媳弟),并利用前夫境外身份,将前夫表哥邵丹赠与的上海曦耕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于自己的名下,分销前夫表哥广州总公司经营的的美洲建材。前夫为家庭,将自己所有积蓄及精力投入上海公司的经营中。蒋家却利用婚姻,开始了挪用、亏空公司资产,利用公司支票套取现金,逃税漏税等一系列不正当行为,有计划地将公司全部财产转移到自己的名下。短短四五年,蒋家从一个普通家庭,摇身变成拥有三辆轿车,多处房产的暴发户。2006年末,蒋妇在得知总公司老板身患重症,公司运营面临危机、上海分公司欠款将被追讨后,加速了转移资产及离婚的准备活动。2007年8月,蒋家将上海公司的资产席卷一空,并突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曾被开除党籍及警察职务的蒋父多次威吓说,他在司法部门有后台,可以将人告到倾家荡产。他多次将自用车直接开进法院停车场,并对其前婿扬言,法院就是他家开的,可以随进随出。随即开始了一系列的恶意诉讼。
    本案的起因:2006年蒋氏父女向吴老推销佘山小区一处房产。购房总共花费七十四万余元。其中,房款费用五十多万,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费及农民动迁购房转让费用二十一万七千元(后证明,转让费二十一万元是蒋父与中介王某合谋欺诈吴老的赃款。附件2)。吴老因存折期限的原因,于11月16日先向开发商汇入了二十万九千元的房款。于11月20日,向中介公司交付中介费用二十一万七千元现金(附件4)。蒋妇为套取现金、转移资产,尽快促成这笔交易,于12月4日擅自用曦耕贸易有限公司的支票向开发商支付了三十一万余元的剩余房款(附件3)。吴老于12月7日先将十八万多现金还给蒋邵夫妇,并当场由蒋妇写下收据,前夫签字(附件3,4银行提款及蒋邵收据)。蒋邵夫妇因计划于2007年初携女赴美旅游,需用美金,蒋邵与吴老的旅美儿媳(邵某的姐姐)商定,十三万元欠款将由吴老的儿媳在美国以美金归还。蒋妇虽曾旅美,不知何故,被拒签三次(护照应有纪录)。因总公司董事长病情恶化,蒋邵担心公司前途,决定由前夫一人赴美,寻找新的商机。吴老的儿媳于2007年5月初,在美国洛杉矶代表吴老,将十三万元的欠款以二万美金的形式,交还给了蒋妇的前夫,并由他交还给了蒋妇(附件3前夫证词)。2011年6月原告蒋妇在对前夫、及其父亲的资产进行一系列诈讼后,转而以曦耕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起诉吴老未归还该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开出的三十一万余元支票的欠款。吴老年事已高,因病未能出庭,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判败诉。
    败诉后,吴老立刻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提供分别两次还款的证据:十八万多元的银行提款证明和蒋妇亲笔,前夫签字的收据,及蒋妇的前夫收到两万美金的声明(附件3,4)。还有七十四万元购房费用的所有银行提款证明及收据证明(附件4)。可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对证词择其所好,对实证视若无睹。对蒋家后加入的证词,故意不向申诉方出示,以避开质证程序。在申诉方未知情下,将起诉金额篡改成七十四万元的证词悄悄加入判决书(附件1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2行).
    1. 2011年12月8日中院一审中,蒋方律师承认吴老归还十八万多元的收据系由蒋妇亲笔所写,前夫签字,但中院判决书却以邵某为收款人出具收条来掩盖蒋邵同为收款人的事实;(附件1判决书第3页)
    2. 中院进一步以吴邵的媳弟关系,责疑邵某作为收款人的可信性。虽以蒋邵有纠纷来颠倒是非,却又以吴老的房款及手续全由蒋家办理,而且如此巨额借款不需吴老借条,来证明邵蒋关系的可靠性。恰恰证明了判决书罗辑上的自相矛盾。事实上,蒋邵纠纷是在2007年6月,蒋妇再次与他人出轨开始,同年8月,蒋妇突然提出离婚审诉。
    3. 中院判决书中提到,蒋父称吴老的七十四万元全由蒋父及曦耕公司支付一事的证词与证人王某,在中院庭审中从未被提起,审诉方完全不知情,却被悄悄的加入到终审判决为以后的诉讼留下伏笔。中院二审的时间为2012年2月2日,而王某出具证明日期为2012年2月3日。也就是庭审时根本不存在这份东西!后来转让方钱宝娟证实中介王某伪造了转让协议,与蒋父合谋欺诈吴老(附件2,6)
    4. 判决书以八旬吴老对五年前的陈诉有矛盾为由,来责疑吴老的可信性,却无视他手中拥有的除二万美金外的所有房款的银行提款及收据证明(附件4,5)的可靠性。蒋氏父女多次随意更改证词,从以无财产纠纷为由离婚,到一系列的诉讼;从不知曦耕公司有三十一万余元房款支票开处出,到吴老七十四万元房款全有蒋家金经办;从起诉额三十一万余元到七十四万元;中院却没有对他们提出任何疑义,跟没有要求他们提出银行提款及收据证明或这一所谓巨额借款的任何吴老的借条。因为法官知道他们没有。
    5. 判决书以2008年邵蒋已离婚,而对蒋妇前夫收到二万美金的证明不予采信。事实上,还款是在2007年5月初,当时,蒋妇是上海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董事总经理,前夫是副总经理,二人又是夫妻,吴老将欠款还给蒋妇的前夫合情合理。而且,蒋妇的前夫已作证收到此款。如果有争议,也应该是他们公司或夫妇之间的诉讼。蒋家要将蒋邵的恶意诉讼,强加到八旬无辜老人身上呢,完全是为了侵吞吴老七十四万元房产。 
    吴老败诉后,离休金账户被法院扣发,生活无着。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向上海市政府各部门投诉,并同时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申诉被接受后,高院的处理更是离谱。吴老更觉无望。
    1.本因有三位法官的听证会,却只来了一位。该法官取出吴老所有的投诉信,劝吴老不要再投诉了,所有的信最后都会到他的手上。
    2.该法官电话通知吴老,因中介公司早已息业,电话不通、证人王某王某无处可寻。要求吴老找到王某,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找不到,将维持中院的判决。王某是蒋父的证人,理应由蒋父寻找。
    3.吴老几经周折,不但找不了王某,还找到了产权转让人钱某。竟发现三方转让协议是仲介公司老板王某捏造的(见证词)。购房转让费二十一万七千元是蒋父与王某合欺诈吴老的非法所得。该法官不但未追究,却说此证并不说明任何问题。
    4.此后,该法官开始反复的追问吴老,二十一万七千元是否是由蒋父交给王某及其祥细细节。而不去追究钱是谁的,何处而来。与中院一样,极力寻找八旬老人的陈诉中矛盾之处。因吴老拥有二十一万七千元的银行提款及收据证明,而蒋父没有。该法官就以蒋父说已把所有证明都交还给吴老不为由,认为二十一万七千元可能是蒋父替吴老支付的。既然蒋父与中介合谋,伪造了转让协议,理应由此判决吴老不但没有义务付出该款。更应有权利依法追回被诈骗的房款部分。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上海中,高级法院,既不传唤其他重要证人(转让协议人,蒋女前夫),又无视吴老在法庭提出的事实证据。将他人间的恶意诉讼,转嫁到八旬无辜老人身上,完全不顾老人精神及经济承受能力,大肆索要巨额财物,不仅失去了最起码的社会道德,也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挑战,更是对国家司法机构公信力的肆意溅踏。上海法院的这些害群之马,徇私枉法,已到如此无法无天的地步。在他们的眼中更本就没有法律,只有法术。
    如今吴老离休金面临被法院再次扣发,生活窘迫,精神上受着严重催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就上海曦耕贸易有限公司告吴德成返还不当得利申诉案再次举行听证会。吴老已是哭天天不应,捶地地不灵。吴老一生清清白白,正是颐养天年之时,却遭蒋妇恶意诉讼前夫被卷入无妄之灾。每日奔波,四处求告,希望有人能聆听他的冤情, 还他一个公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就上海曦耕贸易有限公司告吴德成返还不当得利申诉案再次举行听证会。
    联系人:吴德成, 中共党员;  家庭电话: 021-6487-8987
    投诉人:吴凯 (吴德成的儿子)、邵怡(吴德成的儿媳)  联系电话:001-626-379-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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