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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一个简单工伤认定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我们走投无路了!

发表于:2011-12-01 点击:

声明:以下内容,如有不实,本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电话:15870520018  

事情的经过和我们依法办事的历程
    一、事件经过 
    我的父亲向叶之是一名退伍军人,1980年5月退伍之后一直在中国人民银行万州分行处从事安保工作,1998年单位改革后下岗,然后自谋职业进入当地一家由政府招商引资进来的企业(重庆市万美铝业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迄今为止,已经工作13年,一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2011年04月22日晚上值班时1点左右被一个晚上起夜的工人发现倒在公司门卫室边大门内侧,头部受到重创,当时大门没有上锁,口袋里还有门卫室的钥匙。然后工人通知当时负责的刘厂长,唐主任等人,将向叶之送往万州区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2011年4月22日10点左右,工厂办公室向万州天子湖派出所报案,而且此前厂方却已将现场打扫清理掉。 
    2011年04月26日,工厂办公室向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1年06月09日,万州天子湖派出所出了一份关于向叶之头部严重受伤的调查情况说明。说明向叶之是工厂保安,此次受伤符合高坠特征。(附复印件) 
    向叶之经过2个多月的治疗,花费数十万元没有明显好转。 
    2011年7月11日,我们听工人说是现在工厂认为费用太高了,又向社保局提供虚假资料,现在不承认是工伤了,还让下面的工人封口,不准任何人说向叶之是工厂保安,当天晚上是在上班。
    。。。。。。 
    2011年8月9日,万州区社保局工伤认定科下了一份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决定书里面否认向叶之是工厂保安,同时否认向叶之是在上班时间受伤。不予认定工伤。(附复印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然而社保局工伤鉴定科的决定书却没有依照派出所的相关调查笔录。 
    在社保局决定书下来的当日,厂方立即停止担保,医院也多次在向叶之危急的情况下停止用药。工厂同时停止支付向叶之和家属刘进的工资。 
    2011年8月26日,我们依法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11年10月24日,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做证据交换时我们发现万州区社保局工伤鉴定科的同志将当时厂方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换掉,并模仿本人签字(本人在开庭时已提出异议,有法庭录音),还调查工人说向叶之是爬门跌落受伤,天子湖派出所4月23日调查说明:由于现场破坏,调查民警走访20余人,尚未发现事发当时目击证人,且万美铝业公司及附近均未安装监控系统,故无法确定向叶之受伤害形成的具体原因,更无法排除向叶之所受伤害系他人故意行为所致。 
    而且厂方还伪造了打卡记录,说向叶之妻子威胁厂里面的工人,要喊人打他们。向叶子妻子在向叶之出事之后一直在医院陪护向叶之,再说50多岁的她求他们作证还来不及,哪还有能力去打他们。 
    2011年11月10日,我们撤诉,万州社保局工伤鉴定科和工厂联合做假证,官司我们无法继续打下去。 
    以下事实将说明一些问题: 
    1.  2011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   派出所6月9 日调查结论:向叶之系万美铝业有限公司保安,符合高坠特征。
    事实:7月份初时,向叶之医药费用已近20万元,7月11日,工厂向社保局提供一份说明,否认向叶之是工厂保安,社保局却予以采纳。
    2.  2011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上伤害的(三)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事实:社保局决定书里面否认保安,否认上班时间。且调查期间从未到家属处做过任何了解。
    3.  工厂的工伤认定申请书,社保局调换(有法庭录音)
    事实:当时在重症监护室门口本人签字,申请书说明向叶之是工厂保安,值班时间受伤,申请认定工伤。当时有本人签字,法庭证据交换时的工伤申请书,向叶之是工人,摔倒在厂门口。内容不一样,且模仿本人签字。
    4.  在法庭做证据交换时,社保局调查说向叶之是翻门摔倒,一只鞋子掉出好几米远。
    事实:鞋子就在脚旁,并非好几米远,人在危急的情况下,脚会动弹,而且如果是摔倒,为什么颈部身上的其他部位没有任何瘀伤,而且只是头部受伤。而且伤口很深,可以看见骨头。 
    5.  8月底,我同林科长,周副科长到万美铝业,当时周科长向一个工人询问向叶之是不是保安,那个工人说:现在厂里面的老板不准任何人说向叶之是保安,当晚是在上班,谁说就要扣钱。于是周副科长说要给他做笔录,将他带到旁边的另外一间屋子。
    事实:在法庭证据出示时,却没有此人的笔录。 
    6.  当天去调查时,厂方给林科长打电话,接完电话后林科长将我支走。8月中旬时,我到政府林科长办公室,林科长给我说:他不认识老板,没有到万美铝业公司去过,而当天去时,认识路,最让我不明白的是,厂方会直接打他手机电话。
    7.  法庭上,林科长说:万美铝业公司是合法企业,给向叶之买有保险。
    事实:万美铝业公司并未给向叶之购买任何保险。向叶之没有任何社保卡和用工合同。
    8. 法庭上,社保局调查说刘朝顺,甄卫,唐建军,邓万全,李应明几人也是住在厂内;
    事实:五人均未住在厂内,是在厂外租的房子,只有向叶之,因为老板要他每晚看厂,要求他住到厂内的。
    9.  当晚发现向叶之的时候的顺序:熊少奎,吴明福,罗青海,刘进是第四人,而社保局调查却把所有责任推到刘进身上。刘进:文盲,不认识字,只认死理,别人说什么她都信的那种人,甚至连银行卡都不会用。 
    存在问题:
    1:大门小门均未锁,口袋里面还有钥匙。
    2:刘进只是把大门推拢,并没有插插销,而发现向叶之的时候插销是插起的,左手抓住胸前口袋,口袋里面发现有厂门钥匙,右手扶住铁门。向叶之每天晚上就要关大门,锁大门,在厂内安全巡视。而且厂门钥匙只有向叶之和当官的有。见熊少奎调查笔录。
    3:头部伤口:伤口能看见白骨,很深。
    4:指纹:向叶之是工厂保安,每天晚上关大门,锁大门,因该留有指纹。
    5:脚印:当天没有下雨,脚印是很久以前的,而且是水泥的。如何能证明是他的脚印?
    6:鞋的位置:就在脚边,生命垂危时脚会动弹,并非社保局调查时说的好几米远。
    7:呕吐物:头部受伤严重的人都有呕吐现象。正常的医学常识。医生也是这么说的。
    8:当晚没有听见狗叫。熊少奎调查笔录:我没有看到狗放出来
    9:厂方于4月22日早晨10点报案,但是却将事发现场清扫掉。
    10:派出所调查说明:
    派出所4月23日调查情况说明:由于现场破坏,调查民警走访20余人,尚未发现事发当时目击证人,且万美铝业公司及附近均未安装监控系统,故无法确定受伤害形成的具体原因,更无法排除向叶之所受伤害系他人故意行为所致。 
    11: 8月底,我陪同林科长到万美铝业。我问刘经理,你们现在不承认向叶之当晚在上班,你们为什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刘经理说:当时没有调查清楚。一句话,妄图掩盖所有事实,4月22日出事,4月26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说没调查清楚?你是经理,你的人值班,你不清楚?4天时间,你们没调查清楚? 
    本案一些线索及疑点:
    1:万美铝业公司今年2月份雇佣了一批残疾人员住在门卫室旁边,因为向叶之管钥匙的缘故,残疾人员因为进出的不方便对向叶之有意见,发现的第一人熊少奎据说精神上面有点问题。
    2.:据说以前熊少奎上厕所是在住房对面的厕所上的,但是当天晚上他说他是在发现向叶之不远的下水道边上的。
    3:以上两点只是线索,不能成为向叶之受伤的直接原因。 
    我们的情况:
    1.  由于开始厂方提出了工伤认定,我于5月份回工作单位上班,8月9日,听我妈说厂里面现在不认工伤,而且社保局也不认工伤,8月中旬,我辞掉原本不错的工作。回家收集证据,依法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打官司。
    2.  在社保局决定书下来之日,工厂立即让医院停药,并同时停止发放向叶之和家属刘跃进的工资,目前家属没有经济来源,生存困难。
    3.  前几天,我妈给我打电话,说她很久没有吃肉了,想吃肉,叫我给她炒肉吃,我说好,下午给她拿过去,可是她那里知道,我其实也很久没有吃肉了。
    4.  由于我父亲的事情,让我5年在外的努力白费。可是我能选择吗?
    5.  由于父亲在医院的开支很大,花光我的积蓄后,现在靠姐姐微薄收入目前已不能支撑,哥哥现在正在和她闹离婚。
    6.  我想这就是所谓的人财两空和家破人亡。 
    万州在政府的领导下目前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目前万州正在向重庆市第二大城市发展,要建设森林万州,阳光重庆。我们的城市越来越漂亮,万州人的幸福感也越来越强。感谢政府在这方面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只是个别人员的所作所为确实与我们的城市发展相违背。同时,我想借助我父亲的这个事情,让我们的万州更加阳光。我爱万州!
    附资料明细:
    1.光盘一份:内含原刘劲勇厂长录音,法庭录音,万美铝业公司大门外景,天子湖派出所调查说明图片,万州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图片。及相关派出所调查笔录图片。
    2.纸质材料24份(派出所调查笔录及相关8份,上班时间证明复印件1份
    (复印手印不清楚,原件在万州区法院)撤诉资料1份,事情发生经过及办事历程4份,其他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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