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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农田变成大草原

发表于:2010-10-26 点击:
    中国共产党党刊《求是》杂志2010年10日20日刊登了《“余家华现象”启示》,报道中称:
    “余家华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机械化种粮每亩节约300元左右,10万亩就可节约3000万元;节省投工50万个工作日,这50万个工作日,农民若务工挣钱,一天30元,也能增加1500万元的收入。这一增一减,10万亩就增加经济效益4500万元。‘如果信阳市全市全部机械化,农民增收就是四五十亿元。’余家华说。”
    “读懂了‘余家华现象’,就能理解什么是现代农业,也就深悟人才对于现代化发展的意义有多大。”
    然而,报道仅刊出5天的10月25日,商城县上石桥镇农田承包大户、河南省劳动模范田广福的妻子夏广英在诉状中却称:
    “被告自称其工厂是农业高科技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欺骗省、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来为其助阵、强力推广,骗取国家巨额的农业项目资金,造成了商城县大面积的水稻减产。被告商城高科自己承包的优质良田里,自己栽植的大面积水稻也颗粒无收。原告虽然精心照料,虽有一点点收成,但损失惨重。”
    “原告在水稻未割前请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调查证实原告的800亩水稻是被告晚育秧造成的、并有人证、录像证实,故诉请商城县法院以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农业损失60万元。”
    从以上两个截然不同的报道和诉求很难理解:党刊报道应该是求是实,不能求是虚。河南的网友早在9月份就用许多图片和文章《水稻高产田被种植成大草原 高科合作社这么高?》,揭露了商城县高科把优质农田种植成了大草原。
    田广福夫妇到政府部门投诉:是政府部门的硬性推广下,自己才与商城县高科签定了秧苗育苗合同。但镇政府将他们推到县政府,县政府又将他们推到农业局,农业局又将他们推向余家华。无奈之下他们依法起诉到商城县法院,商城县法院一看是河南省政府竖起的农业高科技带头人,就不敢再受理了。
    据报道商城县高科2010年度,育秧工厂可生产50万亩标准化秧苗,按每亩20盘,每盘育秧售价3元计算,年收入可达3000万元,可减少传统育秧成本投入5000万元。按照《求是》报道的计算:商城高科2010年为商城县增加经济效益22500万元;按照夏广荣 起诉书诉求的计算:商城高科2010年为商城县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是37500万元。也就是国家投资4500万扶持的农业高科技,2010年官员虚夸的和受害人损失一正一负的相差了6个亿。
     在一片大好的声中,受商城县高科害的农民无法得到承包的粮食,基本的口粮都成了问题;承包农田的大户辛辛苦苦一大年,还要倒赔上好几十万。
     到现在是政府不管不问、法院不敢受理,中共中央希望的和谐社会在哪里?
     从《“余家华现象”启示》看,中国农业的真正出路又在哪里?
 
附夏广荣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商城县彩虹粮油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商城县上石桥镇狮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夏广荣
      手机:13837623200  
    被告:商城县高科农机农艺服务专业合作社。
    住所:商城县河凤桥乡辛店村。
    法定代表人:余家华
      手机:1346203879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农业损失 6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强力推广下,2010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秧苗育苗合同,原告在4月8日就向被告按合同要求亩用种量送去了种子,但被告工厂却没有如期为原告育苗,虽原告无数次向被告催要秧苗,但被告都以各种借口推诿不生产。直到5月13日才开始供苗,5月25日才供完,迟供苗一个多月,错过了水稻的最佳生长期。
   原告在被告拉回秧苗后,按要求在炼苗后部分机插、部分手工移栽。这些水稻品种有C两优396、苯两优9号、Y两优302、国豪杂交3号、D优725等,这些品种的生长期都是140--145天,由于晚育推迟了插播期,按照这些品种的生育期计算到10月15日以后才能成熟。根据信阳地区的气候条件,栽培籼稻品种是9月初收割。但由于被告不按照农时及时培育秧苗,致使原告有240亩晚收30多天;560亩晚收40多天。因9月以后气温骤降,积温和光照严重不足,大大影响了水稻扬花灌浆,造成水稻结实率低,大多是秕谷,其中560亩水稻减产70%。这800亩商城高科供苗的水稻总计减产58.8万斤,折现水稻价格共损失60万元。
    被告自称其工厂是农业高科技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欺骗省、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来为其助阵、强力推广,骗取国家巨额的农业项目资金,造成了商城县大面积的水稻减产。被告商城高科自己承包的优质良田里,自己栽植的大面积水稻也颗粒无收。原告虽然精心照料,虽有一点点收成,但损失惨重。
    原告在水稻未割前请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调查证实原告的800亩水稻是被告晚育秧造成的、并有人证、录像证实,故诉请商城县法院以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农业损失60万元。
       此致
   商城县法院
                            具状人:夏广荣
                                20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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