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150名弱势群体农民工后续报道五]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公安局包庇黑恶头目梅常青到何时?

发表于:2008-10-05 点击: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刑诉字(2008)第99号

    被告人朱国强,男,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九日出生,天津市武清区人,身份证号码:12022219631109581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捕前住廊坊市广阳区如意里1栋3单元301。二00三年三月六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二00八年一月九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五月十九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国强涉嫌合同诈骗罪,于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被告人朱国强私刻“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公章后,以该公司名义与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的王战国等人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朱国强以先履行小部分合同的手段,给付王战国人民币三十余万元,诱骗王战国为其继续施工。后被告朱国强等人以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借口对王战国非法罚款六十余万元。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被告人朱国强、李清海(另案处理)在王战国已完成二百余万元的工程量的情况下,骗取王战国出具收到人民币一百二十六万元的工程款收条。并于次日与王战国签订了终止施工合同协议书,王战国被迫退出施工现场,剩余工程款至案发时仍未给付。在该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朱国强共骗取王战国工程款人民币九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国强的供述;
    2、李清海的供述;
    3 、王战国的陈述;
    4、杨宝莲、梅长青、甘怡丰、袁和义、冯奏立、刘增益、王希福的证言;
    5、书证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并以履行小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继续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国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附项:
    1、被告人朱国强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三份。 
    (2008)廊广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查明(详见)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广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国强,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捕前住廊坊市广阳区如意里1-3-301.2003年3月10日被廊坊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因合同诈骗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2008年1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8年5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因合同诈骗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雅君,廊坊市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刑诉(200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国强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国强及其辩护人王雅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月1日,被告人朱国强私刻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公章后,以该公司名义与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的王战国等人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朱国强以先履行小部分合同的手段,给付王战国人民币300000余元,诱骗王战国继续为其施工。后被告人朱国强等人以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借口对王战国非法罚款600000余元。1999年8月3日,被告人朱国强、李清海(另案处理)在王战国已完成2000000余元工程量的情况下,骗取王战国出具收到人民币1260000元的工程款收条,并于次日与王战国签订了终止施工合同协议书,王战国被迫退出施工现场。剩余工程款至案发仍未给付。在该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朱国强共骗取王战国工程款人民币900000余元。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王战国的陈述、李清海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并以先履行小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继续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国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朱国强辩解工程款已经全部给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朱国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国强私刻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合同专用章后,于1998年10月以该公司名义与河北省消防技术开发公司实验厂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人朱国强自筹资金开发河北省消防技术开发公司实验厂的办公楼和住宅楼工程。1999年1月1日,被告人朱国强又以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名义与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的王战国等人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害人王战国承建河北省消防技术开发公司实验厂住宅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朱国强等人先后给付被害人王战国工程款300000余元,但也以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借口对被害人王战国非法罚款600000余元。1999年8月3日,被告人朱国强、李清海(在逃)在被害人王战国已完成工程主体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王战国出具收到1260000元工程款的收条,并于次日与被害人王战国签订了终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被害人王战国在未取出账目及机械设备等物的情况下被迫退出施工现场。剩余工程款至案发仍未给付。在该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朱国强等人共骗取被害人王战国工程款人民币90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战国陈述,经甘怡峰介绍,其代表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的代表朱国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揽朱国强等人以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名义开发的河北省消防技术开发公司实验厂的住宅楼工程。1999年3月,其带领施工队开始施工,朱国强等人先后给付工程款300000余元。在此期间,朱国强等人以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借口对其罚款600000余元。至1999年7月,其所建的住宅楼主体完工,但朱国强等人拖延付款。1999年8月3日,在廊坊市垂钓宾馆,朱国强以次日给付工程款为名骗取其出具收到人民币1260000元的工程款收条。次日其又到垂钓宾馆,梅长青称1260000元工程款已经全部拨付。此时,工地上去了很多人,将工人轰出工地,其被迫与朱国强签订了终止施工合同协议书并退出施工现场。1999年8月8日,经甘怡峰联系,在武清的一个招待所见到甘怡峰和朱国强,其携带的工程和账目资料被朱国强收走。
    2、同案犯李清海供述,朱国强私刻公章后与王战国等人签订合同,由王战国承建朱国强、梅长青、王希福开发的河北省消防技术开发公司实验厂的住宅楼工程。工程总造价为2000000余元。其在工地主要负责质量,其前期因缺乏人手担任过一部分会计工作,后由杨宝莲及一个姓刘的接任会计工作。朱国强交给王战国50000元进厂费,由其经手拨给王战国工程款263000元,其保留的账目上有记载,听说还将大发车折给了王战国,先后给付王战国工程款300000余元。后来朱国强与王战国发生矛盾,朱国强将其及梅长青,王战国找到廊坊市垂钓宾馆,商定给王战国1260000元,包括先前已经给付的300000余元、罚款600000余元及朱国强、梅长青答应再给王战国的300000元。听说后来只给了王战国4000元。
    3、证人梅长青证实,其曾经入股朱国强以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名义开发的河北省消防技术开发公司实验厂的住宅楼工程。后来见到朱国强经营不善,其撤出了股份。当时朱国强的公司里有李清海、小宝(袁和义)等人。在住宅楼工地上施工的有河南王战国的施工队和一个姓石的人带的施工队。朱国强与王战国签订终止施工合同协议书前朱国强曾向其借款,其说明没有钱后离开现场,后朱与王签订终止施工合同协议书。王战国退场后工地上遗留了龙门架、架子管等物。
    4、证人甘怡峰证实,其曾经给王战国介绍过工程,甲方是朱国强,乙方是王战国。王战国用河南长垣建筑公司的名义签的合同。朱国强曾将一辆大发车交给王战国,因朱国强欠其30000元钱,其将大发车开走。其不知道公安机关出示的河南长垣建筑公司合同专用章是谁刻的。
    5、证人袁和义证实,在南尖塔梅长青和朱国强合作盖宿舍楼。发包方是朱国强和梅长青,承包方是河南一个建筑队,负责人姓王,另外还有两个建筑队。朱国强、梅长青是工程负责人,李青海是会计而且负责工程质量,甘怡峰负责进料。花钱都是朱国强和李青海、梅长青商量决定。有一次其发现河南姓王的施工队施工中水泥柱子有质量问题并告诉朱国强,朱国强到了现场让停工,后来朱国强说准备罚款,具体罚没罚其不清楚。
    6、证人冯奏立证实,其与王战国一起在廊坊盖的南尖塔消防技术开发公司实验厂宿舍楼,其负责记账。甲方是梅长青、朱国强、李青海。到给钱时梅长青就带着人过来打人。1999年8月4日上午,工地上来了一帮人,手里都拿着钢筋,把工人们都从六楼上打下来,其逃离现场。账目及机械都丢在工地现场了。当天并未看见梅长青。听王战国说过给朱国强打过1260000元收条,但没给钱。
    7、证人刘增益证实,其与王战国一起在廊坊承建南尖塔消防技术开发公司实验厂宿舍楼。甲方是梅长青和朱国强,还有一个叫李青海的是会计。乙方负责人是王战国。其负责工地上的事。工地上有罚款现象,共被罚600000余元。至1999年7月,主体已经封顶,装修队已经进场。1999年8月4日上午,材料商到工地要帐,不让施工,到了下午,清包队找会计要工钱,双方动手打起来了,其当时也被打了。后来其与工人被迫离开工地,建筑设备等都留在现场。听王战国说给朱国强打过1260000元收条,但没给钱,还听王战国说签了退场协议,后又被朱国强把包给搜了,里面的罚款单、手续等证据材料都被搜走了。
    8、证人王希福证实,1998年,其位于北排渠的河北省消防技术开发公司实验厂要拆迁,其找人合作开发,认识了朱国强。当时梅长青与朱国强合作。后用政府给的优惠条件购买了南尖塔镇的一块土地。其与朱国强、梅长青商定盖住宅楼搞房地产开发,建成房后分给其部分房屋作为补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曾帮助朱国强、梅长青贷款。
    9、证人王保春,王德坤的控告书、证明及证言证实,其二人在1998年至1999年曾与朱国强签订合同,分别承建二层门市楼和住宅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分别付给二人少量工程款。至工程主体完工时,朱国强、梅长青等人采用罚款和将工人轰出工地的手段,强行占有已完成的工程及遗留在工程现场的机械设备。王德坤亦证实朱国强的人多次打王战国工地上的工人、朱国强等人称其书写收条后给付工程款,并称以此方式给了另外工地上的王战国几十万元工程款,王战国已撤离工地。王战国退场时工具、设备等均留在施工现场。
    10、证人杨宝莲证实,1999年7月,其接受梅长青和朱国强委托,到南尖塔消防实验厂综合楼给梅、朱售楼。
    11、证人郭瑞丰证实,其是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信用社的工作人员,1998年至1999年朱国强在信用社贷过款。
    12、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清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武清县建筑联合公司第六工程队法定代表人为王义,于1995年3月31日注销;名称为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的企业不存在。
    13、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书证实盖在蓝格纸上的“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与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提供的同内容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14、被告人朱国强被判刑情节有本院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15、有河北省消防技术开发公司实验厂与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与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朱国强与王战国签订的处罚保证书、收条、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
    16、被告人朱国强在公安机关供述,与王战国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盖的章是在北京找人刻的,在施工过程中曾对王战国罚款,给付王战国的1260000元工程款中包括罚款。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继续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对于被吿人朱国强关于工程款已经全部给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朱国强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国强的供述、同案犯李清海的供述及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清分局出具的证明等能够证实被告人朱国强私刻合同专用章,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被害人王战国陈述,同案犯李清海的供述、证人刘增益证言等能够证实朱国强等人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后给付工程款300000余元,在此期间,也以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借口对王战国罚款600000余元;证人梅长青、袁和义、甘怡峰、冯奏立等人证言及签订的协议书等能够证实王战国承建河北省消防技术开发公司实验厂宿舍楼工程;证人冯奏立、刘增益的证言等能够证实被打出工地,账目及机械设备均留在施工现场;证人王保春,王德坤证明及证言等能够证实朱国强、梅长青等人在其二人承建门市楼和住宅楼工程中采用罚款和将工人轰出工地的手段,强行占有已完成的工程及遗留在工程现场的机械设备。综合以上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朱国强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继续履行合同,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国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07)广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朱国强的缓刑部分。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朱国强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8)广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朱国强不服,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9月8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08)廊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第二次全体会议发表公告:严查官商勾结权色交易,严肃查办大案要案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相结合。
    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各级政法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要重视发现,收集涉案:“保护伞”的线索和证据,及时发现、甄别查处涉案的“保护伞”,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犯党纪、政纪的要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公安部第3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河北省政法委:对打黑除恶不重视,工作不力造成本地黑恶势力犯罪依旧猖厥,治安混乱的地方,要坚决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对有黑恶势力当地排查不出来,排查出来打不掉的,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不认真,致使黑恶势力逃脱打击的、起诉、审判不及时、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判不判的、玩忽职守,放纵犯罪的等都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河北省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铁的事实、铁的证据如下:
    梅长青是诈骗团伙黑恶势力组织头目主犯:
    1、2007年7月份,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亲出信函,关于126万元的收条有诈骗嫌疑,移交廊坊市广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办案单位,经过审查,立案,工作发现朱国强,李青海两犯罪嫌疑人再逃,随即发出协查通报,后又上网通辑。在天津市公安局的配合下,终在2003年3月4日,朱国强、李青海两犯罪嫌疑人被天津市武清区公安分局抓获,本月10日被带回廊坊市,经审视,朱国强承认虚设实体,私刻公章,李青海(会计)承认,1999年8月3日骗王战国写了收到126万元的收条后分文未给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他家有本帐目,经起获核对,和我们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控告的事实数字相符。办案单位传讯了梅长青,梅一反常态,对幕后活动早已心中有数,梅承认事后他分到120多万元的房屋的财产。(详见广阳区公安分局,朱、梅、李笔供、井卷)。
    广阳区公安分局报捕时,就不报诈骗头目梅长青,2003年4月15日,朱国强、李青海被取保候审。朱国强和梅长青在外面五年的时间又是怎么研究、商量的呢?假话、口供又是怎么编造的呢?明眼人不难看出,有思维能力的人都能考虑到,朱和梅两诈骗犯又一次分工,一切事有朱国强抗着,外面有梅长青活动等手段。
    2、王希富证言:1998年朱国强、梅长青商定与其盖住宅楼搞房地产开发详见(118号)判决书
    3、同案犯李青海供述,梅长青和朱国强是合伙同谋(详见)
    4、受害人王保春控告书书面指控梅长青是诈骗团伙组织头目(详见)
    5、受害人王德坤控告书、书面指控梅长青是诈骗团伙组织头目(详见)
    6、受害人黄朝珍控告书、书面指控梅长青是诈骗团伙组织头目(详见)
    7、我王战国控告书书面指控梅长青是诈骗团伙组织头目,梅长青参与了诈骗全过程,并且梅长青指挥朱国强实施诈骗,梅引藏在后面指挥。
    8、2003年3月4日朱国强、李青海两犯被天津市武清区公安局抓获,3月10日被带回廊坊市办案单位传讯了梅长青,梅一反常态对暮后活动早己心中有数,梅承认事后所分到的房屋财产120多万元。
    9、诈骗犯朱国强是天津市武清区人,在廊坊的暮后活动、行贿、找关系贷款、出庭、恐吓、打人、骂人威胁他人全是梅长青出面,梅长青带人打黄朝珍的抹灰工人,1999年8月4日夜清场、带领40—50人接管工地,恐吓刘士富审判长卸大腿、恐吓代理律师王宝光卸大腿、恐吓北京安立德会计事务所不准评估审计;打骂材料户等等数不胜数。没有梅长青主犯这个帮凶,朱国强能诈骗三个施工队伍吗,能诈骗三个施工队伍的建筑成果,机械设备价值500多万元吗!廊坊市的正义者以及三岁玩童都知道梅长青是诈骗团伙主犯,头目。
    10、同伙袁和义(小宝)证实梅长青和朱国强、李青海(在逃)是同伙。
    11、刘增益证实梅长青和朱国强、李青海是同伙。
    12、冯奏立证实梅长青和朱国强、李青海是同伙。
    13、杨宝莲证实,其接受梅长青,朱国强的委托,给梅,朱售楼。
    14、2003年3月—4月份,朱国强、李青海不被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暮后活动、行贿公、检、法内的腐败分子全是梅长青在运作活动;
    15、民事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全是梅长青出庭,行贿区、市两级法院内的腐败分子,全是梅长青在运作活动。
    16、民事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聘请的律师,全是梅聘请的。
    17、开工前,及施工中办的手续,环卫局,房管局等全是梅办理的。
    18、在廊坊市,朱、梅的几笔贷款,全是梅长青经手办理的。
    19、我垫资盖的楼房,百分之八十全是梅出售、办理的手续。
    20、我们被清场后,遗留在工地现场的租赁物资,租赁站去运回,全部是梅长青出面不让运回。经租赁站多次去现场找,还是梅发话叫租赁站运回一小部分。
    21、廊坊市安次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判决的25万元,(冤、假、错案),执行时,梅长青代扣13.7万元的钢材款,代还屈连江,梅又拿出11万多元,补齐了执行数额全是梅办的。
    22、诈骗的此楼,他们在基金会的贷款,安次区法院开庭审判,两次是梅长青出庭,执行时,拘留梅长青两次(执行法官  康伟)。
    23、梅长青于2007年某月某日,拉着区检察长孙中华去嫖娼,出了车祸,区检察长孙中华当场死亡,梅长青被碰伤。廊坊市三发玩童都知道,这个区检察长不能在为梅作“保护伞”了。但是廊坊市公、检、法,还有数个孙中华在为梅长青做黑恶“保护伞”。
    24、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区公安分局不抓梅长青,他们也不敢抓梅长青,如果抓了梅长青,腐败分子受贿的钱怎么办呢,梅长青经常请他们吃、喝、嫖、赌的事情不就曝露了吗。
    明眼人不难看出,梅长青这次的谎言,梅自己供述入股,后来见到朱国强经营不善,其撤出了股份,完全是胡说八道,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完全是颠倒黑白,包庇黑恶犯罪,地方保护,腐败、执法不公。
    1999年8月3日下午5点30分,朱国强给我打电话说,老王你来锤钓宾馆吧,梅长青总经理让和你对帐,给你拨款,我到宾馆的时间是6点。经过会计李青海从进场3月3日起到8月3日止,逐笔核对帐目,按合同商定的付款方法,此次应拨款126万元,朱国强让我写收据,在李青海的授意下,我写了收到126万元的收条,朱国强让李青海拿着收条走了,还有袁小宝(袁和义)和另外两个司机,全是朱国强聘用的打手。朱国强说明天给钱,大约有二十分钱,甘怡丰就去了宾馆,晚饭在宾馆饭店吃的我没有钱结账,朱国强借给我的钱,饭费是52元,饭后,回去的路上,我在后面小便,甘怡丰在前面等我说,坏了,你给他们打了条,明天也不会多给你们钱,我说你问一下朱国强的意思,甘又找朱问情况,甘后来又去到我的住处说,朱和梅通了电话商量了,梅长青的意思,明天再说。
    8月4日,梅长青在宾馆告诉我说,老王该拨款了,该拨多少我说收条昨天都写了,126万元,在李青海那里。梅说,收条已写了,款不拨了,前期拨款30多万元,罚你们60多万元,区法院封房(你们欠钢材款)26万,你们欠屈连江钢材款13.7万元叫代扣,开发区法院叫代扣材料款2.2万元,等于多拨了。你们如有钱就垫资接着干否者退场,说完梅扬长而去,去工地指挥打我们的工人了。夜间,梅长青指挥、采取行动清场。梅长青身边带着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以及东北的逃亡之徒有40—50人,包围了工地,他们的黑话叫(军管)工地。任何人不准从工地拿走一草一木。  
    不难看出,这帮以梅长青为首的黑恶势力长期诈骗团伙,是早有预谋、有准备、有分工的、并且梅长青每次演的都是主角。为什么办案单位把梅列为证人呢。主犯被列为证人,逃避法律的制裁,真是地方保护啊!官匪勾结啊,诈骗分子与贪官污吏的勾结啊!办案单位拿国家的法律在开国际玩笑。它们在演西游记呢!
    梅长青口供承认入股,看到朱国强经营不善撤股的话全是谎话,而是,梅长青看到朱国强又一次被捕,这时才撤股的吧。晚了。
    以上大量铁的事实,铁的证据,以及梅长青本人都承认的犯罪事实。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区公安分局不抓,也不敢抓,官匪勾结。此案经过国家领导人批示,公安部挂牌督办,河北省政法委派督导工作组督导两年,我向国家领导人,主管部门依法上访200多次信函,170多家新闻网站曝光,130家博客转载曝光。10多家报社,报纸报道,廊坊市公、检、法、司法腐败严重内暮。此案轰动全国,惊动国家领导人。廊坊市公安系统的黑恶“保护伞”还在保护梅长青,他们官匪勾结,行贿受贿的数目大于100万元以上。可想此案的严重性已到了何等地步。
    难道说梅长青是廊坊市公、检、法、内腐败分子的老祖宗吗!难道说廊坊市公、检、法内的腐败分子是梅长青的孙子吗!九年来,他们一直在做黑恶“保护伞”;民事审判五年,判了五份不同的判决书,三份判决书上面全是盖着同一枚“人民法院的公章”。前后判决相差200多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国两制,难道廊坊市的法院执行法律也是一院两制吗;2003年抓捕朱国强、李青海报捕时,就不报捕梅长青,这次反而成了证人。相这些案件、国人、懂法人、专家、外国人看到如何评论,我们这些受害人能心服吧!相这种案件,廊坊市公安局主管局长,政法委书记,是否应该携卷进京到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汇报工作啊。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取得胜利用了八年时间,此案在河北省廊坊市这个执法薄弱特区,官匪勾结特区,盛产黑恶势力“保护伞”特区九年办案不能结案(新中国第一号冤、假、错案),这也不能怪我们依法上访,这也不能怪我们进京向国家领导人反响案情,这起案件,完全是人为制造的,根源就是权与钱的交易。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区公安分局内的这邦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重破坏发展和谐稳定和经济秩序,当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民愤极大。官匪勾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和谐。这帮黑恶势力“保护伞”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诈骗案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难道这些原则在廊坊市这个司法严重腐败地区出口了吗,依法办案这几个字能让人心服吗……
    在法制健全的今天,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公平、正义的今天,在综合治理“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今天,在信息传播业高度发达的今天,在人们越来越注重社会公平正义的时代,任何掩耳盗铃式的处理问题的方式都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而更会火上浇油,激发人们创根问底的决心,唯有乘承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以“依法办案”的方针,早日解决问题,早日了结此案。惩治犯罪,才能真正的平息民愤。
    此案,梅长青花钱买通公安内部的腐败分子了结此案的话,那么真算梅长青和黑恶“保护伞”腐败分子神通广大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依法办案、惩治犯罪的法律条款。那么就成了空头法律,失去民心?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的办案条例,在廊坊市这个执法薄弱特区,就真正成了一国两制了?成了一纸空文的法律了?
    现向领导再次反映案情,请领导重视、过问、批示、责成、挂牌、督办这一特重大黑恶势力长期诈骗在全国影响之大的罕见案件。
    依法从重从快惩制诈骗犯罪嫌疑人组织头目梅长青(追捕再逃犯李青海),以实际行动平息民愤,依法维护我们150多名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办案单位: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广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大队长黄江  
    手机:13803221197  办公:0316-2333799
                 此致 
                                                          案情反映人: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
                                                          被骗事主.受害人:王战国 13525066613
                                                                           2008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