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姐妹均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下属的鞍钢实业综合利用公司的2003年时并轨“买断工龄”的正式职工,以下简介其个人情况:
陈杰,女,1974年2月出生,2001年11月离异,抚养一个1998年出生的女孩。系原鞍钢实业集团综合利用环保车间工人。1992年6月入厂,该人于2000年4月进入本公司再就业中心。按当时的规定是进入中心的人一律按三年托管协议期满出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向失业并轨。2003年3月单位没有和陈杰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买断,解除合同。
陈辉,女,1971年出生,1992年12月入厂,入厂后在单位看管洗澡溏,由于工作期间受到惊吓后,患有精神病(有病志),至今未婚独身,劳动合同为1992年12月至2002年12月。1999年1月进入再就业中心,2001年12月三年托管期满,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陈杰、陈辉等人曾于2003年起至今多次到鞍山市、辽宁省及北京有关部门上访,鞍钢出台了[2003]62号文件(陈杰、陈辉在鞍钢信访部门,听单位领导口头传达文件的)。为此陈杰、陈辉得知此事后,11月就向单递交了返回申请(单位领导承认),单位的人事经理姜永华说:“你们回去听消息”(并没有告诉该二人文件有截止日),直到现在也没有给办理。
鞍钢组织人事部文件钢组人发[2003] 62号《对已参加并轨的原混岗集体职工退回原企业恢复劳动关系及保险关系接续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钢办[2003]119号文件精神,经与省社保局鞍钢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及鞍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商,对已并轨人员退回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及保险关系的接续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退回原企业的条件:
1、并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或工龄已满三十年的。
2、并轨时虽不具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已满三十年条件的,但本人身患绝症,不能再就业的;双职工同在鞍钢又都办了并轨,就业和生活都不困难的;并轨前离异的女职工,身边带有小孩,就业和生活都有困难的。
二、关于办理退回原企业的办法和程序
1、要求回原企业人员本人向原企业提交书面申请。
2、原企业按第一条1款的基本条件对申请回原企业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第一条2款中的人员需由原企业审查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六、各有关单位要组成由一到两名班子成员牵头的临时工作小组,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退回原企业人员的安置工作,尽最大可能安排其上岗工作,帮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七、办理退回原企业手续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发文日期:2003年10月24日
鞍钢组人发[2003] 62号文件的发文日期2003年10月24日与截止时间2003年12月31日,仅仅67天的有效期限!还未经向社会登报公开通知,岂不是仅仅系让一小部分能及时知情的人,才能返岗受益的文件?
我们姐妹二人,均符合该鞍钢组人发[2003] 62号文件的“参加并轨的原混岗集体职工退回原企业恢复劳动关系及保险关系接续”之内的条件。但,我们姐妹二人当时没有看到鞍钢组人发[2003] 6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故未能及时办理“返岗”手续。
我们多次到单位去找,单位的现任领导说:“姜永华因为你们姐妹符合文件,没有给办理返回,所以被撤职了,但是你们的问题当时不是我们办的,我们也解决不了。
我们拿着相关的材料去了鞍山市信访办,信访告诉我们说:“这是你们企业内部的问题,我给你们鞍钢信访办打个电话,让我们去鞍钢的信访办听消息,结果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我们不得已去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在2008年的7月28日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我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鞍山市立山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可是法院确告诉我们说暂时不予立案,已经过去了多半年了,还是暂时不予立案。
我们不明白国家提倡的和谐社会,解决民生问题,到了我们的地方怎么就成了空文了呢?
陈辉、陈杰联系电话:0412-----4203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