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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发表于:2008-11-16 点击:
     我是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农民吴官海,一个即将从此领着家人乞讨的人。
湖北省荆门市是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城市建设如火如荼。仅掇刀几年内非法占耕地就达一万多亩。
可是正因为这些,我将开始乞讨。从2002年起,我家赖以生存的耕地有38亩。荆潜公路扩宽占我耕地4.95亩;外校占我耕地16.34亩;雷达部队占我耕地13.7亩;上海商贸城占我耕地3亩;我家耕地就这样被掇刀区人民政府非法强行占完。每次占我家耕地都是不给分文补偿,就将我家人殴伤。掇刀区政府私设公堂殴打我妻刘金华;我家人被殴打十次(其中有村、乡两级书记),我家人几次住院;我女儿膝盖骨打破,我头骨被打破,腿被弄残;至今无钱医治,倒受公安惩罚。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给。失地买养老保险还要自己掏钱,这钱从何处来?青苗补偿费给我打了一张欠条,后又不认帐。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弄虚作假胡乱瞎判,三年不结案。我上访街办、区、市无数次,省各厅局六次,中央各部委两次。给各级领导发特快专递信数封都没回音,给王玲市长写信也不回,得到的只有辱骂与冷漠。
一、我吴官海的补偿
1、荆门市(东宝区 掇刀区)征地补偿费用是204元/平方米,我吴官海征地补偿费用是4.27元/平方米,比国家规定低47.7倍。
2、就地上附属物补偿而言
①、荆潜路扩宽:
ⅰ市2002年86号文规定我不能享受,至今六年多了也不给。
ⅱ双泉村2004年8月6日村民决议:“在规定允许的时间范围内,按技术规范定植在耕地中的成片林木,每亩按6000元/亩予以补偿,三年按18000元/亩封顶。在村民决议出台后,双泉村范围内应予补偿的林木一律按此标准执行;以前已经补偿按此标准计算,多退少补,长进短出,该追偿的追偿,该退款的退款。我吴官海4.34亩补7435元(亩平1715.40元),亩平比决议少17284.60元。干部亲戚比决议高出14364元或25600元。
②、外校占地给一张欠条,上访不管。打官司数次,几年没有结案。
二、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不惜采用各种卑鄙手段进行打压。
掇刀政府就想出花样整我一家,春雨季节把我东西两头历史以来的出水大涵洞用青石和水泥砌死。2008年4月7日、5月3日两次我瓢泼大雨,洪水冲向我家。5月3日陈忠喜、苟国兵在我家避雨,雨住了从水中趟过回家。
2008年5月6日区拆迁指挥部下通知,地是要占的,补偿是没有的。
2008年5月10日政府就强行施工,拉了几十车土要倒。全组村民团结起来,暂时把他们赶走了。后来政府请打手250多名非法强行施了工。
2008年5月19日街办干部张贤金、村副主任陈轻快等一行三人,长途驱车赶到外省我儿子工作单位,要他回来给我做工作。
2008年5月27日政府编水淹我家,天晴也是一片汪洋。
2008年6月18日街办党委副书记野蛮拆迁到我家里来殴打我。
2008年6月25日荆门日报、荆门晚报,同时刊登《关于拆除吴官海违法建筑的公告》 “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决定2008年6月29日强行拆除我女儿一家三口人,唯一三间居住房屋(总面积约70m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女儿结婚, 2005年10月30日她一家在我的宅基地上建设三间房屋(总面积约70m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还没有施行。我吴官海是怎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找不到这部法律。能说吴官海违反了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吴官海是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违反了那一条?
亊实是掇刀区政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抗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7】135号。要强行拆掉被能为我女儿一家三口人遮风避雨的房子。
上海商贸城是典型的商业用地,掇刀区委书记、区长挂帅;街办书记、主任坐镇。人员之多、声势浩大、气势汹汹,在拟征土地上野蛮拆迁。
1、政府私设公堂殴打(刘金华被打住院,治疗未愈断费停药逼迫出院),威逼签拆迁协议。
2、政府野蛮拆迁后,用社会渣滓摆平把被拆迁人(潘红学)打成轻伤。
3、政府拆迁使用车轮战,疲倦战,几十人换班作轮流战对付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能吃饭,无法睡觉,折磨三五天,就束手无策乖乖签了“协议”。
4、政府拆迁使用威胁战,威胁被拆迁人。
①、你不拆迁工程搞不成众人都要骂你,你将是千古罪人。
②、你不拆迁就把你院在外面,把你房屋挖成一个孤岛,把你的出路也堵死。
③、共产党把国民党的八百万军队都打垮了、把小日本也打败了,你一个小老百姓算什么?碾死你还不如碾死一只蚂蚁。
④、你不同意也得拆迁,你嫌补偿少不同意,就用挖机来给你房屋一毁,你什么都得不到。
⑤、政府2008年拆迁按2006年29号文件补。不管物价怎么上涨,补偿已定你搬石头砸天。
⑥、政府请社会渣滓进驻被拆迁户。
⑦、被拆迁人遭遇,白天撬门,夜里拨窗、扔石块。
⑧、政府用水淹被拆迁人,假仁假义,劝被拆迁人你搬了就不淹了。
5、政府向被拆迁人亲友施压,凡是有亲友参加工作的人员,都要停止上班回来做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一天不拆迁一天不能回去上班,直到拆迁为止。
2008年7月11日22点10分钟政府派人将我女儿结婚房屋窗户玻璃全砸碎,24点左右又将我家照明线剪走了。
2008年7月14日我按照村2004年青苗费补偿标准和区2006年安置补助费标准,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答复是文件下错了,补偿还高了。
2008年7月15日上午9点10分掇刀区不给分文补偿就将我宅基地园圃强行挖光,只剩下我一个光房屋了。
2008年7月18日我一家上荆门购物,区政府派人追击,几班人马满街寻找。
2008年7月25日下午3点40分我去理发,说我没向他们请假大发脾气。
2008年7月29日早上6点多钟,我(56岁)和爱人刘金华(52岁)在武汉紫阳湖公园大门马路对面菜场门口遭到掇刀区政府强行绑架。我们在家24小时受政府看守,主要是防止我上访检举掇刀区大量违法占地、野蛮拆迁行为。我和爱人于2008年7月26日凌晨躲过政府人员的监视前往武汉妹妹家散心。29日早上我们在公园散步突然遭到强行绑架,是掇刀区宣传部部长邱宝山带领30多人拳打脚踢,不由分说、无理抓人,就连当时陪同我们散步的妹夫也被打伤。我和爱人刘金华分开绑架,强行推入车内用脚朝我肚子、脸部猛踢,用四人架住我,还不准我喊疼,不准我喝水和小便。在路上由警车(掇刀司法鄂HD0016警)开道,出武汉换车,到沙洋圈了多个圈,把我和爱人刘金华秘密拉到偏僻的一个水库隔离关押。照样不准我小便和坐,下午两点多才喝到了一口米茶。我爱人没喝一口水没吃一点东西,手机也被抢了。我衣服被撕破、鞋子被拖掉、帽子被打落,手、脸、头、腰被打伤,全身至今还是疼痛。我的亲戚们得知后到掇刀区政府要求他们放人,他们的回答是:吴官海必须接受补偿条件(比国家标准低90/100;只有干部亲友的1/50),否则要上政治学习班直至完全服从为止。在亲戚们保证不让我外出,才将我释放。
2008年7月26日中午,我女婿罗国伟受牵连。也被强行关押在荆门市白云大道48号金鹏电力宾馆二楼,衣服被撕破,手机被抢。27日上午又电话威胁说:昨日关你老公(罗国伟),今天就把你(吴娟娟)和你儿子(罗舜钦两岁婴儿)抓去(一同关押),还威胁我的亲戚。政府官员龙家金爬上我的房屋,把屋砸了一个进入的洞口,上屋的梯子被我亲戚扣留作为翻墙入室的证据。
三、法院不能给个公正
青苗补偿费给我打了一张欠条,后又不认帐。我于2006年8月15日起诉到掇刀区人民法院,162天后2007年1月29日下了一个《民事裁定书》(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号“驳回原告吴官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715元,由原告吴官海负担。”
我不服掇刀区人民法院2007年1月29日下的《民事裁定书》掇民一初字第146号,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下了一个《民事裁定书》(2007)荆民三终字第23号“一、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掇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下了一个《民事判决书》(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号“驳回原告吴官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0元,其他诉讼费2650元,由原告吴官海负担。”
我二次不服掇刀区人民法院2007年7月10日下的《民事判决书》掇民一初字第146号,二次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又下了一个《民事裁定书》(2007)荆民三终字第52号“一、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二、发回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重审。”
掇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第三下了一个《民事判决书》(2007)掇民一初字第259号“驳回原告吴官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0元,其他诉讼费2650元,由原告吴官海负担。”
我三次不服掇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第三下了一个《民事判决书》(2007)掇民一初字第259号,三次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再次下《民事裁定书》(2008)荆民三终字第00051号“一、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07)掇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二、荆门市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支付吴官海青苗补偿费554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5490元为本金,从2005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吴官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官海耕地被毁靑苗被铲,欠青苗费150490元。我多次上访无果,走法律途经就是这样的结果。荆门市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不执行终审判决,荆门市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向高申请再审。荆门市掇刀区区长说要执行终审判决,你吴官海就要拆除你的房子(400平方米)。政府要挟我几十亩耕地、400平方米的房子,想用这荆民三终字第00051号青苗补偿费55490元全解决。
我耕地被政府非法强占不给补偿,我于2007年5月31日将非法占地的荆门市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第一审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弄虚作假,于2007年8月21日拿了{鄂土资函[2006]1046号}等七份假材料。2004年4月2日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2006年4月22日送达《听证告知书》掇国土资听告字[2006] 第05号。2006年4月22日的《听证送达回执》,“该项目补偿方案及标准已公示,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及村委会同意,该方案放弃听证”16名代表签字盖手印;这16名代表不是别人,而是双泉村民委员会副主任陈轻快等人代替这16名代表签字盖手印;亊情暴露后村民才恍然大悟,每次听证就是这个程序。2006年12月27日的(鄂土资函[2006]1046号)却批准为“划拨给湖北荊门外语学校,作为该校建设用地。”而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在2005年9月9日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报,荊土资文[2005]40号 “因该校利用了惠泉中学原校址,该土地作其它项目正在组织资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鄂土资函[2006]1046号)2006年12月27日就批了。为什么2007年6月18日荊门市人民政府在《行政答辩状》中“已经以荆政办发[2006]42号文件宣布自动失效(湖北荊门外语校)。”2007年10月19日《掇刀区人民政府拟征地公告》中“拟征地的范围:阳关大道以东、深圳大道以东端延伸段以南、207国道复线以西、培公大道以北的岗地1080亩(湖北荊门外语学校包括之內)。”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弄假不成,就超期于2007年10月19日才下了一个《行政裁定书》(2007)荆行初字第29号“驳回原告吴官海丶刘金华的起诉。”
我不服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荆行初字第29号,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超期于2008年3月13日才下了一个《行政裁定书》(2008)鄂行终字第0000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公安更不公正
雷达部队于2005年7月9日占我耕地,不给补偿将我耕地毁光。我家人说怎么不通知也不补偿就毁地?凶手殴打我家人,我报警。刘烈高警官无法制止,凶手将我女儿膝盖骨打破,刘烈高警官叫我把现场用相机拍下来作为证据。后来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不看证据不依法。于2005年12月9日对我这个受害者下《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掇公行决字[2005] 第00558号。
我不服“掇公行决字[2005] 第00558号。” 向荆门市公安局申请复查,荆门市公安局超期于2006年9月21日才下了一个《答复意见书》编号:061007。“掇刀分局处理扰乱单位秩序一案,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定性准确,维持掇刀分局的答复意见。”
我不服荆门市公安局编号:061007。向湖北省公安厅申请复核。湖北省公安厅超期于2006年11月30日才下了一个《答复意见书》编号:160。“2005年12月9日掇刀区分局依据亊实和法律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维持荆门市公安局061007号复查答复意见”
五、各上级政府充耳不闻。
我为了生存,要回我应该得到的补偿,我走上了上访之路。干部亲友青苗费30000元-80000元/亩不等;干部亲友安置补助费90000元/亩。我青苗费每亩1000多元;安置补助费每亩不到2000元。
书信上访:我用特快专递给市长丶省长丶中央领导写信17封;挂号信近百封;平信数百封。就是没有一封回信。
逐级上访:我要求按当时执行的市86号文件标准补,村书记陈龙说86号不标准;按全村村民讨论的标准补,村书记陈龙说我不能按此标准补;我爱人刘金华说你(陈龙)亲友为什么补那多?遭到陈龙的殴打。
街办说按村意见执行;我要求安置补助费按区文件补偿,街办党委书记丶主任孔佩东说区文件下错了是谁下的。
区丶市丶省丶国家信访局都是同一个说法。村民组织法是一个大法,回去别人都能接受,你就能接受。各级信访都不给受理通知书,这样自然没有处理结果。如国家信访局2006年3月30日接待来访专用章(19)访转鄂字[2006]150号,此单由上访人面呈接待单位;省丶市都是封好由上访人面呈接待单位,没有一次给了结果的。
我改用电子邮箱向领导反映,也没回音。向省长丶省政府等发数千封,查询结果数次都是作废。
 2005年6月22日我们一百多名失地农民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至今三年多没回音。2008年6月9日我不服(我在网上发布掇刀区大量非法强占耕地闲置荒芜)荊门市国土资源局给我的答复,用特快专递向国省土资源厅申请复查,五个多月了省厅不给答复。2008年9月19日三个月之后我再次给省国土资源厅写信,省厅回复给了咸宁。
有理无处说,受冤无处申。我就学会上网,买了一台电脑。我注册了200多个博客和网站,把掇刀区政府违法的事上网。掇刀区政府十分害怕,他们想尽办法,二00七年关闭了我在荆门社区的追日博客,当时3个月就有15000多人浏览;2008年9月15日,他们又关了我主要博客天涯博客,官海观天http://struggler.blog.tianya.cn/,天涯博客我写有239篇文章,访问数67892次。
附:政策及法规
1、《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2、《物权法》第126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3、《物权法》第12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国发〔2004〕28号)“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5、(国土资厅发〔2006〕118号)“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中,没有上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说明材料的,要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程序、时间、地点、内容、农民意见、对农民意见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说明,补报说明材料。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要补报村组的回执;对已经进行过听证的,要补报听证笔录、对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对出现当地农民针对征地补偿等问题进行信访的,应要求当地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部。”
6、(国土资发〔2006〕307号)“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九等:204元/平方米(土地)。 湖北:鄂州市鄂城区 荆门市(东宝区 掇刀区) 潜江市 仙桃市 武汉市江夏区 。”
7、《物权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结束语
农民那能跟国民党的八百万军队相比,更不如小日本了。掇刀区政府野蛮拆迁队伍,小小百姓一见毛骨悚然那有不拆迁的胆,政府就顺理成章土地买卖大获全胜。一句话政府用卑鄙无耻的手段做无本买卖,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一本万利。
政府说我是一个“钉子户”24小时轮流看守,但是我没有妨碍任何国家正当建设。我只妨碍了这些人的政绩和个人得利。占用我的房子和耕地,是没有任何批文和正当手续的,是当地政府在抄卖土地。而我是一个失地农民,没有人能给我一个公正,哪怕是一个看到希望的安慰也好。掇刀区政府违法(未经审批的)强占的土地就有一万多亩,都是用卑劣的手段而获得。仅双泉村三组被殴伤人员有潘红学、陈官副、刘金芳、龚秀芹、郭士才、陈顺坤、郭永英、刘金华、吴娟等多人次住院。掇刀区其他村民被殴打的人数太多、遭遇各有不同。
我的命运,充满了惊恐与苦涩。我个人屈辱,说明了弱视群体的无奈。这正是掇刀区人民受压迫的缩影。为了人权和生存我苦苦挣扎,从不放弃最后的希望。
我希望能有贵人指点,寻找我应有的权利????说理的地方????
更详可见:http://blog.zol.com.cn/wu5558888/
http://guanhaiguantian.ddhw.cn/
http://www.n148.com.cn/bbs/Forums.asp?Fid=12
http://guanhaiguantian.blog.tianya.cn/
 中国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三组失地农民 吴官海
 电话 0724-2442398 QQ893919854
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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