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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多名农民工讨要血汗钱如此之难

发表于:2008-12-01 点击:
    100多名农民工讨要血汗钱如此之难,“老赖”-天津市开发区宏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李福颜恶意逃避执行。
    首先我们100多名弱势群体农民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消极执行,不作为提出严重抗议。我们7年来为讨要说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倾家荡产哭诉无门,不得不发布到网上请求帮助,我们已经依法上访7年了,事情还没有解决,我们在维权的道路上遇到了推诿、扯皮,事情至今没有解,我们100名农民工有苦难言啊!此案经过漫长的执行七年多不能结案,查封的财产被私自处理,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消极?还是执行法官不作为?请网友评论。
    【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处理,责任应有谁负?谁赔偿?】
 
    事实与理由:
    1997年天津市开发区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立公司)与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长垣公司)签定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宏立公司将位于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上郭庄村宏立花园小区的20栋别墅工程发包给长垣公司承建。合同签定后,长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而宏立公司。经常搬换办公地点,拒不给付工程进度款等等欺骗手段,实际是有意赖帐,“老赖”。为宏立公司施工的八个施工队伍,根本就找不到宏立公司的办公地点及工作人员,好几个施工队伍被骗,垫资几十万的队伍,上百万的队伍,只有中途退场。
    宏立公司完全违反合同约定,其总计拖欠长垣公司工程款619471.34元,增项款238582元以及利息。无奈,长垣公司起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宏立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到天津市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裁定支持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宏立公司经二中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2000)二中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详见)。
    宏立公司不服上诉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庭审时,宏立公司伪造出库单。有意少付款和恶意赖帐等手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9日作出(2001)高民终字第057号民事判决书,(详见)。
    宏立公司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长垣公司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案件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李金梅法官主管执行,根据长垣公司提供的执行财产线索,二中院保全,查封了宏立公司在津南区辛庄镇上郭庄村宏立花园小区联体别墅十八套,对该房进行了评估,公开拍卖,期间,宏立公司百般刁难,说土地权归村里所有等等。经法院查实后,最终拍卖十五套别墅,以936000元整体拍卖成交,买受人韩志坤取得房屋所有权。
    案件标的—工程款619471.34元,增项款238582元,诉讼费,鉴定费37506元,执行费3660元,评估费2400元,公告费2750元,拍卖费9360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返还长垣公司以后。还余款人民币22270.66元,保管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下发的(2003)二中执字646号民事裁定书。拍卖被告15套房屋,解除15套房屋。还有三套房屋,25号楼两套A型房和29号楼一套B型房,至今未解封。此次执行没有依照判决的规定付给长垣公司应得的利息损失。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民终字第057号民事判决书,长垣公司于2003年4月上旬又提出递交了继续强制执行申请书。长垣公司又向二中院提供了宏立公司财产供执行线索。津南区辛庄镇上郭庄村宏立花园小区30号楼联体别墅,申请法院查封,采取保全措施。
    2003年5月21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派车,李金梅法官和执行组组长等同志去了宏立花园小区,长垣公司也去了车和人,天津市某律师事务所的曹卓等三位同志去了宏立花园小区。当时宏立公司的程律师(女),不让对30号楼贴封条,说怕影响名誉。宏立公司的程律师在执行卷上面承诺、签字,保证不出售30号楼联体别墅。30号楼联体别墅作为此次执行财产保证。接李金梅法官的通知,叫双方于2003年5月26日上午9点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核对利息。在李金梅法官的主持下,宏立公司程律师参加,长垣公司王战国参加,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民终字第057号民事裁定书和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罚息计算,确认宏立公司欠长垣公司362000元的工程款利息,经双方协商同意定于2003年6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对宏立公司保证的被执行财产30号楼联体别墅进行拍卖,宏立公司和长垣公司的代表在执行卷上签了字,并盖了手印。按约,长垣公司于2003年6月10日去了法院找李金梅法官,但宏立公司没有去人,经李金梅法官多次联系,宏立公司关机、停机,多次联系无果,由于当时非典时期,后来李金梅法官又调到民庭,执行卷交到了法院内勤。为什么,我方已申请保全的30号楼,李金梅法官不查封,不采取保全措施呢,是否二中院执行庭应承担失职和不作为地方保护的责任呢。再找李金梅法官时,她叫找内勤,案件没有继续执行,一放就是两年多。后经多次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于2006年1月份又恢复执行后,经法院和长垣公司调查得知,宏立公司向法院提供,保证被执行财产30号楼联体别墅已被卖出。
    2006年4月份,长垣公司又了解到宏立公司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桥镇有厂房一座系宏立公司自行开发建设的,向法院执行庭付平平法官提供了联系电话和宏立公司搬家后的又一新办公地点,并且提供了宏立公司的帐户、帐号,长垣公司申请了查封、保全财产。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在案件恢复执行两年内传唤过宏立公司去过法院一次,后来就说再也找不到人了,2006年8月28日,我方向二中院又一次提供被执行人材财产线索,但是,付平平法官不去查封、采取保全措施,这是否又一次是二中院执行庭的失职和不作为。我方申请的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去过二中院一次,为什么二中院不采取措施。
    现在执行法官:林坤法官,电话:022—28024045。
    “老赖”天津开发区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私自处理法院查封的财产,经常搬换办公地点,更换法人代表等手段恶意赖账。
    几年来就此案我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信访局,天津市人大,天津市建委,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国家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中纪委,全国人大等部门多次反映,案情没有进展,久拖执不结。
    我们100名农民工在维权的道路上付出了太多、太多期间我们因为上访经济困难已经有些工友的子女失学,此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全国劳模法院,执行七年多不能结案,民生何保?
    难道我们依法申请,保全,查封的财产,三套房屋,被“老赖”天津开发区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私自处理了,此案就了结啦吗?
    “老赖”天津开发区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福颜你的胆量也太大了吧,法院查封的财产你们私自处理了,变更法人代表的手段,恶意逃帐就能了结此案吗?
    再次申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加大执行力度,依法采取措施,早日执结此案,依法维护我们100多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集体申请执行群体: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公司:100多名农民工。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审判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终审判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民终字第057号民事判决书.
    查封裁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执字第394号民事裁定书。
    公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
    解除裁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执字第646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法官:2001年—2003年主管法官李金梅(二中院执行庭)。
          2004年—2005年,(二中院暂停执行,没下裁定。)
          2006年—2008年6月主管法官付平平法官。
          2008年7月——11月主管法官林坤电话:022-28024045
    查封中的三套房屋财产:25号楼A型房两套,29号楼B型房一套,被私自处理,责任应该有谁负责?请关注、评论。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2003]94号文件<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件。
    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联合发出通知: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法印[2006]11号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肃查处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印)[2007]29号文件。
    最高法: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关于在中国法院网公布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的精神。
    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2008年11月19日召开,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100多名农民工滴血呐喊:
    早日执结八年积案!
    早日执结、查封的三套房屋!
    早日执结100多名农民工的血汗钱!
    案件提供: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100多名农民工。
 
    联系电话:13525066613    
    20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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