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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朔州市电信分公司原总经理张运采取卑鄙手段使法官枉法判决的举报

发表于:2007-10-22 点击:

您好: 
    我是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我因这官司困惑了三年,我请求您给我帮助,为我讨回50万元的损失,我向您承诺给予重谢。
    举报人:王枝成男 48岁 山西朔州市朔城区人。
    电话:13934954996 QQ511046020 邮箱WZC8341@163. COM
    被举报人:山西省朔州市电信分公司原总经理张运。
    2003年9月,山西省朔州市电信分公司(下简称被告)在朔州市区栽杆受阻无法施工,在这种情况下经人引荐被告主动找上我(下简称被告)。经与被告协商由原告承包栽杆劳务工程,双方签定了栽杆书面协议和埋地锚口头协议。协议规定:被告派技术员现场技术指导,原告按规定施工。原告每立一根电杆被告付原告人工费、协调费320元。每埋一处地锚按栽杆人工费、协调费支付。2004年8月前工程快要结束时,被告原总经理张运突然向原告提出索要20万元工程回扣,原告当时无能力及时兑现这么多现金,就请求被告原总经理张运先拔付工程款20万元再兑现工程回扣,被告原总经理张运不同意先拔款,原告没有办法付到工程回扣20万元;被告原总经理张运又通过其技术员杨勇让原告为其开据15万元发票他要中饱私囊,原告觉得数额太大不好办理,便以此为由只为其开了3000元,后来他让另一栽杆队贾万青为其开具发票15万元。从此被告原总经理张运对原告怀狠在心,想法设法刁难原告、责难原告、制裁原告、阻挠干涉法院判决:
    一、工程决算时在被告原总经理张运的授意下:只认定决算33.5万元工程, 经朔州市公安局多次出面原告才支足工程款33万元,对剩余的39万元工程干脆拒绝决算,就这样变相拖欠农民工资39.5万元。使60多位民工的生活受到影响,原告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被告原总经理张运不仅如此还并扬言吓唬原告道:“ 朔州市、区两级领导有我的老乡,公安局有我的关系,黑社会有我的朋友,你告到哪里也不怕”; 还说“你认为现在的法院是按证据判案的吗?你错了,你没有关系你费上九牛二虎之力也难赢此官司;一审拖你半年,二审再拖你半年,你是个人,我是单位,拖不死也累死你;我花费100万元也不叫你赢了这场官司”。
    二、原告为拖欠39.5万元工资讨回公道,于2005年6月,原告举证85件、被告举证8件(实际是零证据)向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原总经理张运自感理亏便四处活动,他通过在朔州市委和朔城区政府掌握一定权力的老乡出面说情向法院施压公开向法律挑战。由于这些领导的干预法院出了许多耐人寻味怪事:
    一审时:法院院长在该案开庭半年后亲自把案卷调到其办公室主持让被告再次举证。怕得罪上级说情领导法院院长扬言要提级审理。为交待上级说情领导寻找站脚点由法院申请对工程司法鉴定。审判长要求院长“你不是向领导解释这有事实,这是法律?”院长回答:“人家要的是结果,解释有何用?”“领导权力大的很,我们顶不住;”“尽管你的理由是充足的,但这是某领导的案子,亏也的亏你了”。朔城区人民法院经历了19个月的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栽杆工程款242063.1元。法院在被告没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故意对应当采纳的原告15份证据没有采纳(能证明埋地锚口头协议的五份证据和能证明拔杆447根的10份证据),少判15.3万元。 
    三、据被告网络部主任宿强和原工程主管杨勇讲:电信公司因为这一官司花钱不少,可见被告原总经理张运在二审时施出第二招贿赂法官,正是如此审判长张一这样讲:老王很难,我顶不住上边的领导,我们院长也关注此案;在判决前被告开过会研究同意这个结果。就这样法官看被告的脸色行事,法院和被告事先拟定好后而判决。所以二审除没有纠正一审的错判,反而在一审的错判的基础上再错上加错:故意违背事实重关系、轻证据、徇私情、徇私利贪赃枉法;对应当采信的原告所举的50多份证据不予采纳,反而对被告在法庭上只有不承认不认可的陈述却予以采信;依被告事先承诺枉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栽杆工程款137963.1元。枉法判决造成原告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加上间接损失如贷款利息共计损失约50多万元。
    枉法错判之一:被告承认原告在西关小康村等8个点进行过倒栽电杆的事实,但被告除只提供原告在西关小康村一个点倒栽电杆100根工程量外,其它7个点倒栽电杆工程量拒不提供。二审法官故意违背民事案件以事实存在为依据的原则,在没有被告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能够证明倒栽电杆425根的8份村委会证明、2份工队证明、2份协调员证明、8份录像证明不予采信,故意错判为倒栽电杆100根3万元,少判325根9.75万元。
    枉法错判之二:原告向法庭提供被告对原告在西关小康村等8个点栽杆而被告没有及时挂线电杆198根的书面认定书2份(一份是176根,一份是22根),同时还提供能够证明未挂线电杆198根的8份村委会证明、2份工队证明、2份协调员证明、8份录像证明和朔州市城建大队责令被告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停工通知书。二审法官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错判为未挂电杆176根5.28万元,少判22根0.66万元,而且是待被告挂线后立即支付。
    枉法错判之三:被告承认原告在西关小康村等11个点进行过埋地锚、倒埋地锚和未挂线地锚的事实,但被告除只提供原告在西关小康村11个点埋地锚381个工程量外(实际总509个),其它77个倒埋地锚和51个未挂线地锚的工程量拒不提供。二审法官故意违背民事案件以事实存在为依据的原则,在没有被告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能够证明倒埋地锚77个、未挂线地锚51个的8份村委会证明、2份工队证明、2份协调员证明、8份录像证明和能够证明埋地锚口头协议的5份证明不予采信,故意错判为埋地锚381个2.48031万元,少判128个12.78969万元。
    枉法错判之四:被告承认原告在西关小康村等8个点进行过拔杆、起地锚的事实。二审法官故意违背民事案件以事实存在为依据的原则,在没有被告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能够证明拔杆447根、起地锚77个的8份村委会证明、2份工队证明、2份协调员证明、8份录像证明不予采信,故意错判为拔杆0根、起地锚0个,少判2.466万元。
    这是发生在转型中国的又一个悲怆镜头。在山西省朔州市,在朔州市朔城区,在公元2005——2007年间,在依法治女、国的国度里,在朗朗乾坤之下,法制文明、社会和谐的底线被彻底击穿。这些“令人发指”的丑行,当真相大白于天下时,人们会震惊。事实在法律和权力之间,法律在官员和法官之间,法律和权力相互平行而不能交叉的原则公然遭到破坏。宛如毒瘤般的恶势力控制之下的司法不公正生态正在发育生长。若不能彻底清除这种毒瘤,法制文明、社会和谐的底线将一次次被继续击穿。
    在这个案例当中,恶势力的贪婪、当地地方官员的乱作为,甚至与恶势力狼狈为奸,使得非常简单的民事案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堂而皇之地得到非常不公正判决。事实的经过让人触目惊心:他们身为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徇私情、私利,明知是法庭陈述不属证据是变造证据予以采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而枉法裁判,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他们身为法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他们身为党政官员为被告说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显然这样一群人生活于21世纪的法治中国却抛弃了法律,这些黑恶势力彻底撕掉了文明的外衣将枉法判决问题推到了极致。这令人遗憾,更令人痛心。在黑恶势力的控制之下这个地方文明的底线被击穿了——这是比制度缺失更令人担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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