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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执法”“抢”我儿现金及还款手续拒不返还 一位烈士母亲的控诉

发表于:2008-07-21 点击:
    我叫郭玉美,女,74岁,中共党员,现住河南省滑县道口镇教育路251号。
    我是195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一直从事农村基层工作,多年被上级党委和政府评为先进和模范,大儿子许争民1979年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荣立二等功,并被追认为烈士,痛失长子后我和次子许庆民共同生活。
    2003年,我的女婿张德时和我儿与另外两人与其合伙在郑州创办了“郑州科威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我儿占25%股份。
    公司成立后,效益很好,03年至05年公司营业收入1600万余元,张德时私欲膨胀,欲独霸公司资产,先采取措施将另外两人逐出公司,之后向我儿下了黑手。
    张德时想方设法让我儿离开公司,私自将我儿的股份转至他自己名下,我儿万般无奈准备退出,向张德时索要自己的本金及利润(大约应为近200万)。经中间人滑县人民检察院经济科长冯修彦、郑州市二七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干警殷双允等人的调解,张德时请我儿在郑州市经三路冰熊大酒店二楼玫瑰厅吃饭,当场支付我儿20万现金,出具40万元的欠据,共计60万元让我儿退出公司,我儿也给张德时出具了手续,当我儿走到一楼大厅门口,我儿被早已埋伏的民警抓走。
    2005年11月4日,张德时与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分局的干警勾结在一起,以敲诈勒索的罪名将我儿投入监狱。20万现金被金水区公安分局强行弄走,40万元欠款手续被其扣留。冤狱近11个月后我儿被释放。2008年4月14日,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分局在我儿无耐上访的情况下,才撤销了我儿“敲诈勒索”案件。
    2008年5月20日金水分局又做出了违法颠倒是非的答复意见称:“我局根据《刑诉法》第198条第一款和第64条之规定将此20万元发还给张德时,你与张德时之间的纠纷应恢复到公安机关办案前的状态,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看到如此答复意见,令人愤慨与发笑!
    现摘录《刑诉法》第198条第一款规定如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孽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试问金水分局,本案中谁是被害人?难道是诬陷犯罪的张德时吗?!金水分局你们从谁手中扣押走的财产?难道是从诬告人张德时手中吗?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是张德时的合法财产?在案件是非尚未确定的法定不能自行处理我财产的情况下,你们处分我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公安机关正常的侦查程序是什么?在程序上本应妥善保存的资产,你们为何发还给诬告人张德时,答复意见不能自圆其说!难道金水分局的违法行为后果还要让我儿受害人承担不成!如此亵渎法律和无知的答复意见,我认为这想必不是金水分局整体的执法水准和司法理念!在此,我对金水分局屁股坐偏,与诬告人张德时一道继续侵害我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给我儿精神上和身体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我儿整天以泪度日,病情日渐加重,也给我全家从经济上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我儿当时为筹建公司借贷别人的款,债主每天登门索要借款,我们老俩口、次子许庆民浑身疾病无钱医治,儿媳下岗后为了照顾生活不能自理、患有严重抑郁症的公爹,也不能外出做工,孙子为了让妹妹能够继续读书,自己痛苦的离开了心爱的学校外出打工,全家面临着灭顶之灾。
    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分局酿成我儿的冤狱错案,在撤销案件后拒不返还他们亲手扣押我儿的现金20万元及40万元的还款手续,还做出了令人发指和无知的答复意见,使我流泪深思,在我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今天,竟还有一些公安干警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胆大妄为,明知经济纠纷实情却受他人金钱诱惑,玷污了人民警察的神圣称号,由人民的保护神变为他人制造冤案的佣人。
    为此,我请求上级领导关注我-烈士母亲的控诉,依法返还我儿的20万元现金及40万元的还款手续,依法追究酿成我儿的冤假错案公安干警的法律责任,决不允许及个别贪脏卖法的干警败坏政府形象,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我们含泪期待着上级领导给予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


                               控诉人:郭玉美 
                               200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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