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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奇冤:民女夏春红之死

发表于:2007-11-09 点击:

 

燕赵奇冤:河北邢台农村发生一起青年妇女被害案
 
当地警方竟制造冤案 定性自杀包庇犯罪嫌疑人

受害人家属强烈要求追究造假者刑事责任
 

-----------   关于南宫市公安局干警芦跃国、孙振府枉法办案草菅人命的反映材料 

尊敬的有关领导: 
    我们是受害人家属,河北省南宫市子中乡前子中村人,现向你们反映南宫市公安局干警芦跃国、孙振府在夏春红之死案件中,枉法办案、草菅人命、包庇犯罪嫌疑人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希望能引起你们的高度重视,在百忙中过问此事,尽快查处和追究芦跃国、孙振府的法律责任,早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一、事件经过
    2006 年4月14日,年仅25岁的女青年夏春红死于河北省南宫市紫冢乡贾屯村的家中。 
    2006年5月29日,邢台市公安局出具公冀邢(法尸检)字2006050 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结论为:夏春宏为自缢死。
    受害人父母夏登国、陈素芝对此结论不服,认为夏春红系其丈夫李国生故意伤害致死,多次上访,强烈要求复检, 2006年8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出具(2004)法尸字(025)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死者夏春宏为生前缢死。 
    2007 年3月29日,受xxxxxx司法鉴定中心的指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武伯欣,对死者夏春宏的丈夫李国生做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国生在夏春红死亡案中的涉案犯罪嫌疑。李国生当场承认了夏春红是他掐死的。 
    在邢台市政法委、南宫市政法委指示和协助下,xxxxxx司法鉴定中心的王克峰等四名专家在河北,于 2007年3月30日,对死者夏春红尸体进行了解剖,南宫市公安局派孙振府、李航等人协助做了记录和拍照。对于尸检结果,所有在场人员都做了签字确认。
    由于发现本次尸检结果,与市公安局此前的鉴定结论不符,南宫市公安局副局长芦跃国遂与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四名专家翻脸,竟将有关检验、解剖的笔录、尸检照片等资料擅自违法进行扣押。 
    二、芦跃国、孙振府等干警枉法办案事实
    1、孙振府身为法医、刑警队副队长,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对死者身上的几十处伤痕、颅骨黑色改变区竟然视而不见,不做任何记录。
    2 、在到达现场的第一天,刑警孙振府在现场,并没有发现任何用来自杀的绳子、剪刀等证物,也没有封锁现场。但却能在第二天在现场莫名发现绳子、剪刀,故意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伪造现场的可乘之机。
    3 、芦跃国、孙振府等干警发现xxxxxx司法鉴定中心四名专家的尸体检验结果,与南宫市、邢台市公安局尸检结果不符之后,竟擅自将有关检验、解剖的笔录、尸检照片等资料进行扣押。旨在掩盖事实真相,害怕揭穿他们的谎言。
    4 、芦跃国、孙振府公然违背国家公安部有关人员指示精神,擅自违法安排强行尸体检验。
    2007 年3月12日,受害人家属上访到国家公安部,公安部陈处长(警号024631)对南宫市公安局做出三点要求:第一、南宫市公安局必须给受害人家属办理出具尸检委托书;第二、必须是国家承认的鉴定机构;第三、重新鉴定的费用由夏登国垫付。 
    但是,在芦跃国、孙振府等人的百般阻挠下,南宫市公安局竟敢违背国家公安部有关人员指示精神,至今不给受害人家属出具尸检委托手续。 
    5 、经受害人家属多次控告上访,南宫市干警芦跃国、孙振府针对自己的枉法办案行为,一直在寻找法律依据,试图通过表面合法化来掩盖其违法违纪的事实和事件背后的猫腻。
    2007 年8月13日,南宫市公安局做出的《关于夏登国上访答复意见》内容如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第八节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有关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夏春宏死亡一案我们南宫市公安局未聘请王克峰等人来做鉴定,所以我局不能提供有关书证、物证。由我局委托刑台市公安局,经省公安厅委托公安部于2007 年6 月22 日对夏春宏进行尸检,公安部鉴定结论为:夏春宏符合生前缢死。"
    那么,南宫市公安局经省公安厅委托公安部做的尸体检验,究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为此,受害人家属专门咨询了北京资深律师,律师认为,南宫市公安局的办案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第八节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但这个只能适合初次鉴定,符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所指的范畴。
    而该案是存在争议申请重新鉴定,必须要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就在受害人家属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强烈要求必须是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芦跃国、孙振府害怕真相败露,故意邀请不具备重新鉴定资格、不在省级政府以上指定范围内的两个机构: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夏春红尸体进行重新鉴定,通过暗箱操作,上下串通,统一口径,达到掩盖其枉法办案、保住其乌纱帽的丑恶目的。 
    6 、芦跃国、孙振府两次向受害人家属索要的所谓鉴定费9000元都是给写的白条,没有正式发票。
    综上所述, 南宫市公安局干警芦跃国、孙振府贪赃枉法,歪曲事实,包庇犯罪嫌疑人,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精神上巨大打击和创伤。冷藏保存死者尸体作为证据,我们多次进京上访,付出了沉重代价,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在此,我们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实真相,给南宫市公安局干警芦跃国、孙振府以党纪政纪处分,追究他们枉法办案的法律责任,还受害人家属一个公道,尽快缉拿凶手,让受害人九泉之下得以瞑目!受害人家属将万分感谢! 

                     受害人父亲:夏登国  
                              母亲:陈素芝 
                          2007年10月22日
夏春红四次尸体检验、犯罪嫌疑人心理测试情况一览表 

          尸检时间
(犯罪嫌疑人心理测试时间)    检验鉴定机构名称         鉴定结论                鉴定机构资质审查                  备注
 
   2006 年4月 16日      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夏春宏为自缢死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19条        适合初次鉴定 
   2006 年7月 18日      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    死者夏春宏为生前缢死  本次鉴定严重违反刑事诉讼      属于重新鉴定,非国家指定的鉴定机构 
                                                                                                           法第 120条,不合法 
   2007 年6月 22日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根据现有材料,夏春宏   本次鉴定严重违反刑事诉讼      属于重新鉴定,非国家指定的鉴定机构 
                                                                             符合生前缢死                        法第 120条,不合法 
   2007 年3月 30日      xxxxxx司法鉴定中心           初步尸检结果是他杀      律师通过程序委托,合法机构    属于重新鉴定,系国家指定的鉴定机构 
  
   2007 年3月 29日      xxxxxx司法鉴定中心           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国生   律师通过程序委托,合法机构    中国犯罪心理测试专家、中国人民公安
                                                                         在夏春红死亡案中的涉                                              大学教授武伯欣主持
                                                                          案犯罪嫌疑 
 
   

 

        参考资料: 1.《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河北省) 
                        2.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北京市)

 

河北邢台:民女夏春红之死调查 

    2006年4月14日晚上,年仅25 岁的女青年夏春红突然死在河北省南宫市紫冢乡贾屯村的家中。
    南宫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尸检,认定为是自杀。 
    而xxxxxx司法鉴定中心的初步尸检结果是他杀。 
    经中国犯罪心理测试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武伯欣主持,对犯罪嫌疑人、夏春红的丈夫李国生做心理测试,测试结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国生在夏春红死亡案中的涉案犯罪嫌疑。李国生当场承认了夏春红是他掐死的。 
    夏春红之死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南宫市公安局和死者父母之间产生了争议。 
    之后,南宫市公安局擅自将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有关死者尸体检验、解剖的笔录、照片等资料进行扣押,更是让这起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一条鲜活的年轻生命,一夜之间变成了冰冷的尸体,夏春红的父母不堪精神打击,悲痛欲绝,他们对南宫市公安局的调查结果断然不服,从此踏上了漫漫上访之路,一年多来,他们跑遍了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多次写信向有关部门哭诉反映情况,至今无果,犯罪嫌疑人仍然逍遥法外。  
   

25岁少妇殒命家中 留下三个月婴儿  

    2006 年4月14日晚上11时 30分,夏登国夫妇突然接到女儿夏春红所在村子里邻居李国兵的电话,称夏春红出事了,让他们家赶快去人看一下。
    夏登国和妻子陈素芝赶紧穿好衣服,和儿子夏金才一起,迅速赶到几里外的贾屯村女儿夏春红的家中。 
    在一份《情况说明》的材料中,死者夏春红的父亲有这样一段痛苦的回忆: 
    "凌晨我们到达女儿的家中时,当时清河县二院的 120救护车已经先行到达,女婿李国生的父亲李玉廷阻止了我们的质问,和其他邻居拒绝我们进入房子里,然后他们抬着单架将夏春红抬上了救护车,我和妻子、儿子也跟着上了车,我妻子用手去摸女儿夏春红的尸体,已经是冰凉,只见她脸色苍白,口舌正常,身上多处有伤,脖子中间有明显的抓掐痕迹,右边有明显的大拇指甲印,并带有指甲划伤的痕迹。凌晨一点左右,救护车到达清河县第二医院,急诊室里,医生多次输液都无法成功,只好失望地告诉我们,人早就死了,你们家人赶紧准备处理后事吧!。" 
    "随后,我质问女婿李国生,春红到底是怎么死的?她是上吊了呢还是服毒了呢?李回答说都没有。我说,那她脖子上明显的抓掐痕迹是怎么一回事呢?李当时扑通跪倒在地,说:春红的死都怪我不对,我对不起你们两位老人,也对不起三个月的孩子,您骂我打我都行! 
    这时,李国生的父亲急忙冲过去打了儿子两巴掌,顺手将他拉起来,示意让他躲藏起来了。" 
    "凌晨 3点半,我村支部书记夏茂祥、夏登堂、夏金宝等向子中派出所报案。然而,南宫市公安局到次日中午12点才派刑警到医院查看尸体,随后又到子中乡贾屯村李国生家中察看现场。这时,李国生已经改了口,对刑警称她夏春红是在床头上上吊死的,是用布条上的吊,我后来用剪刀剪断布条。当刑警问他,布条和剪刀你放在什么地方了呢?李国生恐慌地说,放在床上了。但是当天在现场,刑警没有发现任何缢死的证物。"  
    死者父母称:口角引发家庭暴力   受害人是被掐死 
    据夏春红的父母介绍,死者夏春红是一个非常勤劳善良的女青年,村里人都对她印象很好。结婚后,曾在北京打工。因为有专业技术,当年收入数万元。后来由于怀孕,才不得不回到农村。而其丈夫李国生却游手好闲,父母做皮毛生意,家境条件不错。夏春红在外打工赚的钱,很快被李挥霍得差不多,而夏春红为了给婴幼儿买奶粉,不得不回自己的娘家,向父母伸手借钱。为此两人发生了矛盾,经常争吵。 
    2006 年4月14日下午3点左右,夏春红想到弟弟过几天后就要结婚,准备回娘家帮忙,由于刚刚与丈夫李国生发生纠纷,李便拦住不让她走。二人在大低阁村常子宽理发店门前,争执逗留了2个多小时。其间李国生对夏春红持续打骂,当时围观的人达40多人。5点左右,李国生打手机纠集了4-5人,其中有陈金朋、陈浩勇等人,将夏春红强行按到摩托车上,带到贾屯村家中。接着,晚上就发生了命案。 
    就连李国生的母亲也想不通,说晚饭时夏春红还活的好好的,自己还给了她 100元钱,让他带过去给其娘家即将结婚的弟弟随礼,怎么晚上突然就死了呢?
    第一个到达夏春红死亡现场的人、邻居李国兵说,一进屋,第一眼看到的是夏春红没有上吊,他只是看到夏春红在沙发上躺着,头朝东脚朝西。当时他没敢动,等夏的公公来后,按了按人中,夏春红毫无反应,发现人已经死亡。 
    死者夏春红的父母在进入李国生家之前,曾听到村里有人悄悄地议论:"分明是被掐死的,却非让我们说是上吊死的,看看一会人家娘家来人后他怎么解释?"
    对于夏春红的死,她的父母有这样几个疑问: 
    1 、为什么夏春红能狠心扔下三个月的婴儿寻自杀?
    2 、为什么还有五天,夏春红的弟弟就要结婚,她怎么能就去自杀呢? 
    3 、在清河县二院,为什么李玉亭打儿子李国生(夏春红的丈夫),阻止他继续说出事情真相? 
    4 、为什么邢台市、南宫市公安局法医都记录脖子上的伤是间断性,而不是相连的?(如缢死应该是连贯的伤痕。)
    5 、为什么南宫市公安局刑警在第一天、第一现场、第一时间没有发现死者上吊的证物,后来第二天又有莫名其妙地发现了呢?
    6 、案发现场门上的窗户玻璃破碎的方向与犯罪嫌疑人、死者的丈夫李国生叙述相矛盾,明显犯罪嫌疑人在说假话。 

四次尸检难解死因之谜? 

    2006年5月29日,邢台市公安局出具公冀邢(法尸检)字2006050 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结论为:夏春宏为自缢死。
    受害人父母夏登国、陈素芝对此结论不服,认为夏春红系其丈夫李国生故意伤害致死,多次上访,强烈要求复检, 2006年8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出具(2004)法尸字(025)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死者夏春宏为生前缢死。 
    2007 年3月29日,受xxxxxx司法鉴定中心的指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武伯欣,对死者夏春宏的丈夫李国生做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 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国生在夏春红死亡案中的涉案犯罪嫌疑。李国生当场承认了夏春红是他掐死的。
    在邢台市政法委、南宫市政法委指示和协助下,xxxxxx司法鉴定中心的王克峰等四名专家在河北,于 2007年3月30日,对死者夏春红尸体进行了解剖,南宫市公安局派孙某某、李某等人协助做了记录和拍照。对于尸检结果,所有在场人员都做了签字确认。
    由于发现本次尸检结果,与市公安局此前的鉴定结论不符,南宫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遂与xxxxxx司法鉴定中心四名专家翻脸,竟将有关检验、解剖的笔录、尸检照片等资料擅自违法进行扣押。  
    由于上述资料被扣押,至今xxxxxx司法鉴定中心无法制作《尸检鉴定报告》。目前,夏春红被害的物证舌、舌骨、气管、喉骨等在xxxxxx司法鉴定中心做证据保全。 
    律师:警方的两次尸体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受害人亲属多次控告上访,南宫市公安局一直坚称他们是按章办事,办案有法可依。 
    2007年8月13日,南宫市公安局做出的《关于夏登国上访答复意见》内容如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第八节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有关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夏春宏死亡一案我们南宫市公安局未聘请王克峰等人来做鉴定,所以我局不能提供有关书证、物证。由我局委托刑台市公安局,经省公安厅委托公安部于 2007年6月22日对夏春宏进行尸检,公安部鉴定结论为:夏春宏符合生前缢死。"
    那么,南宫市公安局经省公安厅委托公安部做的尸体检验,究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为此,受害人家属专门咨询了北京资深律师,律师认为,南宫市公安局的办案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第八节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但这个只能适合初次鉴定,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19条所指的范畴。
    而该案是存在争议申请重新鉴定,必须要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就在受害人家属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强烈要求必须是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南宫市公安局邀请不具备重新鉴定资格、不在省级政府以上指定范围内的两个机构: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夏春红尸体进行重新鉴定。  

南宫市公安局办案态度遭死者亲属质疑  

    作为死者亲属,夏春红的父亲夏登国、母亲陈素芝,始终坚持认为自己的女儿是被其丈夫李国生故意伤害致死,带着心灵的伤痛,多次到省城和北京上访。反映南宫市公安局个别干警在夏春红之死案件中,枉法办案、草菅人命、包庇犯罪嫌疑人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他们对当地警方的办案态度和做法,提出了强烈质疑: 
    1、刑警法医在死者现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对死者身上的几十处伤痕、颅骨黑色改变区竟然视而不见,不做任何记录。对死者夏春红脖子上的抓掐痕迹、身体上的多处伤痕、身体上的外皮伤在鉴定时没有取证;尸体解剖时法医认定舌骨有问题并已经照相,但在结论报告书中却显示舌骨无损伤;死者头顶内部有明显瓶底状痕迹。而法医对尸体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时,对以上疑点并未做出任何明确解释,足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 、在到达现场的第一天,刑警在现场并没有发现任何用来自杀的绳子、剪刀等证物,也没有封锁现场。但却能在第二天在现场莫名发现绳子、剪刀,故意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伪造现场的可乘之机。况且,现场勘察时没有发现死者上吊的证据,被害人不符合自缢死亡的客观条件。
    3 、个别干警发现xxxxxx司法鉴定中心四名专家的尸体检验结果,与南宫市、邢台市公安局尸检结果不符之后,竟擅自将有关检验、解剖的笔录、尸检照片等资料进行扣押。      
    4 、当地警方违背国家公安部有关人员指示精神,擅自违法安排强行尸体检验。
    2007 年3月12日,受害人家属上访到国家公安部,公安部陈处长(警号 024631)对南宫市公安局做出三点要求:第一、南宫市公安局必须给受害人家属办理出具尸检委托书;第二、必须是国家承认的鉴定机构;第三、重新鉴定的费用由夏登国垫付。
    但是,南宫市公安局至今未给受害人家属出具尸检委托手续。 
    5 、受害人家属缴纳的鉴定费9000元,当地警方两次给开具的都是白条,没有任何正式票据。
    6.2006 年3月9日,南宫市公安局二中队队长张志军未通过死者父母,竟支持死者丈夫 李国生擅自从清河县二院太平间将夏春红尸体取走掩埋。无奈之下,当天晚上,死者的父母只好将女儿尸体从坟坑中挖出送放山东某地,做为证据冷冻保全。 

受害人父母期待这桩人命案真相大白  

    据了解,死者夏春红的父亲夏登国、母亲陈素芝是当地地道的农民。由于女儿的死亡,已经打乱了一家人安静幸福的生活。如今,他们几乎放弃了所有的农活,农田没心思种了。 
    死者夏春红的母亲陈素芝还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血管疾病,乘车时晕车呕吐,但也不得不拖着病体,四处奔走呼吁求助。 
    为了讨个说法,他们长年累月地奔走在北京、石家庄、邢台、南宫市之间,到政府各有关部门上访告状。 
    由于需要冷藏保存死者尸体作为证据,加上多次乘车进京上访,花费巨大,夏登国一家付出了沉重代价,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他们只好求亲告友,四处借贷,筹集上访路费。 
    夏登国说,目前他们在北京已经聘请律师,介入此案进行调查。希望社会上的媒体对案件高度关注,以期引起各级领导重视,在百忙中过问此事,呼吁有关部门对南宫市公安局个别干警枉法办案,歪曲事实,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事实进行调查,迅速查清事实真相,给相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追究他们枉法办案的法律责任,还受害人家属一个公道,尽快缉拿凶手,早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让受害人九泉之下得以瞑目!(郑怡)  

时评:都是程序违法惹的祸  

    近日,河北省南宫市一被害人家属对市公安局法医尸检鉴定报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未果后再次上访,强烈要求对办案机关的法医尸检鉴定报告进行复检,并要求追究假者法律责任,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2006 年 4 月中旬,年仅 25 岁的女青年夏春红死于河北省南宫市紫冢乡贾屯村的家中, 2006 年5 月29 日 ,邢台市公安局出具法医《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结论为被害人系自缢身亡。受害人家属不服,认为夏春红系其丈夫李国生故意伤害致死并多次上访,强烈要求复检。 2007 年 3 月,受害人家属上访到国家公安部,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南宫市公安局给受害人家属办理出具尸检委托书并委托国家承认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但是南宫市公安局并未按照公安部有关部门的要求给受害人家属出具尸检委托手续,而是邀请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和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夏春红尸体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夏春宏为自缢死。但二机构均不属法律规定有权进行复检的法定机构。 
    其间xxxxxx司法鉴定中心的王克峰等四名专家在河北也对死者夏春红尸体进行了解剖,南宫市公安局以此鉴定结论与此前的鉴定结论不符为由,将有关检验、解剖的笔录、尸检照片等资料扣押。尽管南宫市公安局指派人员对此次鉴定协助做了记录和拍照,对于尸检结果,在场人员也做了签字确认,但南宫市公安局仍以本鉴定指派、聘请的鉴定人员不符合法律有关程序不予认定。 
    目前此案的上访仍无结果。
    本案中,南宫市公安局显然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一,作为本案当事人之一的南宫市公安局干警芦跃国、孙振府应当回避,而不应再由其邀请或指定鉴定人;二,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本案中受害人家属对市公安局的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即属于这一类型。市公安局违背公安部的要求邀请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和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夏春红尸体进行重新鉴定并作出相关结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本案应由省政府指定的省级以上医院进行重新鉴定。 
    程序正义乃"看得见的正义",任何对程序正义的损害都不可弥补的;诚如本案中,由于公安机关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引起了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损害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同时,程序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基础,程序的瑕疵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司法机关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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