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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取保候审保证金”

发表于:2008-08-30 点击:

    我叫娄焕远,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日照市五连县街头镇竹园村。我的联系电话是:13706331816 座机  :06335561536
    我请求上级领导为我们老百姓做主!实际情况是这样的:2007年6月13日,五莲县街头镇个别公民因对公安机关粗暴执法不满,聚集在镇派出所,造成两百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镇派出所对群众进行粗暴驱散。2007年8月6日,我被五莲县公安局传唤为犯罪嫌疑人,并要求我缴纳了取保候审保证金两万元人民币,当时给了我《取保候审通知书》和向农业银行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凭据。

 
   

    2007年10月25日,五莲县公安局通知我们(包括李宗军、田玉强、孔祥平等人)带着由农业银行开具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凭据”到五莲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的同志收回了我们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凭据”,再发给了我们《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决定书》,但是并没有把钱退还给我们,仅说“罚你们两个钱算了,对外不要讲”,而且没有给我们任何收据或发票,也没有给我们罚款理由。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时我们遇到了以下丑恶现象。
    第一,粗暴执法,欺凌百姓!五莲县街头镇个别公民抗税,结果在处理抗税时,公安机关把十几岁的孩子都强行逮捕进公安机关!这对孩子的摧毁性影响是多么可怕!?几十名群众对公安机关粗暴执法不满,聚集在镇派出所,最终造成两百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镇派出所对群众进行粗暴驱散。
    第二,报复执法,压制维权!2007年12月11日我向公安部反映了五莲县公安局的不法行为,公安部作出指示要求日照市公安局具体处理,但一直拖到2008年7月份也没消息。我又于2008年7月24日向山东省信访局以信件、电子邮件的形式投诉,最终得到答复:已转送至县公安局处理,详情可直接与县公安局联系。这种情况下,我于2008年8月26日向县公安局咨询,得到答复:再等十天。


    可是在2008年8月27日我再次被县法院传唤:县人民检察院对我们(包括李宗军、田玉强、孔祥平等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我们已于2007年10月25日解除了取保候审,而且给了我们《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决定书》,为什么又在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关键时刻,对我们发起诉讼呢?我们认为这是公安局和检察院的阴谋,就是想掩盖他们犯罪的事实!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权力失去制衡就是屠刀”,对这两句话我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县公安局和检查院的行为和反复倡廉电视剧中相关国家机关的行为如出一辙!我们真的很困惑:相关的制衡机关何在?!正义何在?!


    第三,无视法律,违反法律。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其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地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回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2.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退回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或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骄横跋扈,无视民权。把维护权益的公民称为刁民!!!(我们都在他们的淫威下生活惯了!)2008年8月27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再次传唤我们这几个人时,他们都买怨我多事,本来没有退给我们取保候审的两万元钱,但公安局已经不追究我们了。现在我们又过不上安生的日子了!都是维权惹得祸!
    我们要求,按照《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决定书》,将原“取保候审保证金”两万元人民币如数退还本人,同时,建议上级机关认真整顿公安作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取信于民。
    我们恳请上级领导们能派一个人来到老百姓中间来调查, 而不要只听他们的片面之词。否则我们的合法权利还是得不到保护。

                         此致

敬礼
                                                                           上访人:娄焕远
                                                                           20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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