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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斑鉴定置若罔闻,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就是要冤死你!

发表于:2008-05-03 点击:
    江苏省徐州市法院与邳州市法院联手致冤案,精斑鉴定置若罔闻,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就是要冤死你!请先看泣血申诉书: 
    申诉人:陈召举:男,54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新河镇新集乡牌坊村陈庄组。联系:0516-86333380;13931537192   邮编221317
    原新集乡综治办副主任。99年3月31日因遭受“强奸”诬告,被带走刑讯逼供,“案发”于2天前3月29日,4月2日转押市看守所。5月12日转逮捕。至2001年11月,近3年时间一直羁押于邳州看守所。2008年元月10日减刑出狱。
    申诉事项: 
    1.申诉人陈召举强烈不服邳州法院判决、徐中院裁定及驳回申诉。
    2.强烈请求依法撤销(2001)徐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及(2003)徐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书。
    3.重新审理,判定陈召举是无罪的。
    理由如下:
    1.原告吴宗静举证,经公安机关搜集的物证——带精斑的卫生纸,是本案唯一的重要的物证,陈召举(被告)对此提出质疑,请求鉴定,应检察院要求,申诉人家里出资2000元,作为鉴定费。江苏省公安厅(1999)苏公刑法物字第148号鉴定书结论是:
    白色卫生纸上检出的精子不是陈召举所留。
    白色卫生纸上检出的精子与吴宗静丈夫陈召明血液的Profiler Plus
    基因型相同。(此结论应作为证明陈召举无罪的证据使用),判决书应该认定此铁的证据。
    2.申诉人陈召举与原告吴宗静一家素有冤仇,吴女本人及其家人长期对陈召举怀恨在心。因为,陈召举任乡综治办副主任时,曾与当时的乡派出所副所长刘兆飞(现于邳州看守所工作),共同处理过涉及吴女丈夫与其家人“打人致伤”的案子(吴女的丈夫陈召明、老公公陈德营殴打村民陈德意致伤。陈德意恰与申诉人是一墙之隔的邻居),处罚吴女家人为伤者偿付医疗等费用。吴女及其家人便主观的认为陈召举办案时没有“向着他们说话”,而是偏袒了邻居陈德意,对此耿耿于怀。
    3.邳州市刑警在审讯申诉人陈召举时,实施了刑讯逼供。
    (1)陈召举刚被送至看守所时,驻看守所检察室检察人员对他做了验伤,证实陈召举大腿内侧有长十来公分,宽四五公分的青紫,脚脖稍肿,手面也有被触痕迹,肚皮有电警棍触痕,脖子有橡皮棍触痕,触两边锁骨有多处伤痕。(有验伤笔录为证)。
    (2)邳州市检察院时任副检察长梁龙仓,赴泗洪劳改农场调查曾与陈召举同在看守所羁于一室的犯人张斌、黄希俊,更加证实陈召举遭受刑讯逼供的客观事实。(有补充侦查笔录材料为证)。
    案件背景: 
    陈召举家与原告吴宗静家为前后邻居,仅仅8米之隔。原告吴宗静家当时没有院墙;陈召举家人出入都要经过吴宗静家门口。  
    吴宗静家前后左右都有邻居,特别是一墙之隔住着老公公陈德迎和老婆婆。
    1999年3月29日晚19时许,陈召举在家与村民陈召志吃饭。原告吴宗静来申诉人家,自称寻找幼子(此情节极其符合设圈套的铺垫)。陈召举出于礼貌邀请吴女一起吃饭;另外,陈召举自知与吴家有过节,也是希望能借吃饭机会,多少化解一下两家矛盾;同桌吃饭村民陈召志一起相邀。吴女没有推辞就答应了。席间,吴象征性地喝了少许的酒,但绝不会如判决书所言“醉酒”。陈召志可作证。
    饭后,陈召举路过吴宗静家门口,听到吴宗静与其丈夫陈召明发生口角,埋怨妻子吴宗静喝酒了(诬告陷害的又一铺垫)。陈召举便以批评的口吻骂了陈召明几句,意思是说不就是喝了点酒吗?又没有喝醉。犯不着两口子闹矛盾。陈召举说这话,一是因为毕竟是在申诉人家喝的酒,两口子为此闹矛盾,心里觉着过意不去,也是不希望矛盾越闹越大;二是陈召举综治办副主任的身份决定了他对这种事不能置之不理。结果是陈召明怒气冲冲地进了他父母的房间。吴宗静称,因为喝酒,炉子差点灭了,要求陈召举帮忙弄一下。陈召举考虑到这都是在自家喝酒弄的,就帮着换了一块煤球。
    陈召举到相隔约二里路的前面村子听唢呐。(同事庄海龙儿子结婚,请来唢呐班子庆贺。同时因为同事关系,也想和庄海龙唠上几句)。
    就在这时,却意外听到吴宗静幼子(就是吴女先前来申诉人家寻找过的)着急地喊叫陈召举:“大爷,大爷、送我回家”。因工作身份,平日里,这个年幼的小孩爱称陈召举是警察,说遇到坏人要父亲保护他。而庄海龙处到吴子家,也就是到吴女家有约二里漆黑小路,路两边是深水塘,以及风吹起来“沙沙”作响阴森森的芦苇荡。乡下人常说这地方“有鬼”,用来吓唬小孩子。陈召举便送吴子回家。走了有几十米,遇到吴宗静。吴宗静谎称她胆小,不敢走黑路。(村民傅新华可以证实是吴子主动喊叫的陈召举,让陈召举送他回家的)。 
    陈召举将吴子送回家。随即准备离去。恰巧此时吴宗静丈夫陈召明从外面进屋来。陈召明对妻子高声辱骂。(此情节完全符合设下圈套,引诱,陷害的特征)。辱骂引来婆婆公公对吴宗静的指责。吴宗静假装感到来自家人的极度不信任甚至侮辱,扬言要服毒自杀(乡下女人耍泼要面子的杀手锏)。后吴宗静婆婆到陈召举家,索要3000元所谓“欺负儿媳”的私了费。陈召举断然回绝。 
    不料,3月31日晚,陈召举被刑警带走了。原来这天上午吴女与其丈夫到市公安局告了陈召举。然而,不管讯问还是怎样,陈召举并没有被带去市公安局。而是被带到另外一个镇(八路镇)派出所。刑警找了一个相对偏僻之地,对陈召举实施了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直到4月2日,奄奄一息的陈召举,按照刑警的意思,作了违心供述。 
    之后,陈召举被送至市看守所。 
    陈召举身上遭受刑讯的伤,让驻看守所检察人员都惊呆了!他们给做了验伤报告。 
    陈召举翻供了。
    除了刑讯逼供获取的违心的口供,没有其它证据,陈召举判不了。公检法三家无不感到压力。政法委却以协调名义要求羁押陈召举,要求检察院起诉。 
    这时,检察院获取了重要的物证。这就是吴女一方举证的,公安机关搜集的物证——带精斑的卫生纸。案情有了关键的一环。陈召举对此物证提出质疑,请求鉴定。 
    这之后,历经了多次庭审。第一次庭审,陈召举对徐州市公安局所做的精斑鉴定提出质疑,要求重新做权威鉴定。
    应检察院要求,申诉人家里拿出2000元作为鉴定费。江苏省公安厅DNA物证鉴定结论证明精斑不是陈召举的,而是吴宗静丈夫陈召明的。陈召举本该无罪释放。然而因为政法委再次进行所谓协调,陈召举仍然被羁押。
    第二次庭审,围绕刑讯逼供进行,法院竟然通知拘留陈召举的刑警到庭辩护,刑警均否认刑讯逼供事实。(荒唐之极啊)
    后来一次庭审,检察院向法院出具了,由时任副检察长梁龙仓赴泗洪劳改农场调取的,曾与陈召举同在看守所羁于一室犯人张斌、黄希俊证言,更加证实陈召举遭受刑讯逼供的客观事实。法院却依然通知刑警到庭辩护,刑警娄师培、陈龙、沈站华均否认刑讯逼供事实。法院据此得出“没有刑讯逼供”结论。至于精斑鉴定这一关键物证,法庭连辩论的机会都不给,就当庭宣告陈召举强奸罪名成立。判决书如此解释物证:“被告人要求物证不能作为证据”。荒唐乃至荒诞啊!
    难道经办此案的刑警人员可以自己辩护,其辩护又可以被法院采纳?!
    难道被告会傻到连证明清白的关键证据都放弃!?即便放弃,法院也可置若罔闻吗?!
    另外,申诉人及陈召举本人对判决书提出如下质疑:
    A.判决书称被告人在其家中强奸吴女,显然是荒谬的。吴女丈夫陈召明并没有出远门不在家或者不归家。陈召明的行为是极其不确定的,随时都可能回家。吴女的隔壁住着公公婆婆,他们均是听力、视力、智力健全的人,一旦吴女遭受强暴,他们随时都可能发现。申诉人陈召举,一个智力健全的正常人,不会连这个都判断不到。所以,陈召举不具备强奸吴女的动机与时机。
    B.判决书称被告人强行与吴女发生性关系。假设“强奸”成立,吴女为何没有呼救反抗?吴女前后左右住着邻居,隔壁住着公公婆婆。
    C.假如“强行而奸”成立,吴女势必要遭受暴力,可是公安机关对吴女进行体检并没有发现吴女遭受暴力,现场勘察也没有暴力痕迹。
    D.判决书称吴女醉酒不能反抗。这是极其关键的却又是极其荒谬的!并没有证据表明吴女醉酒,亦没有科学依据证明吴女醉酒,醉至不能反抗!判决书的判决是主观臆断的。
    E.假设吴女醉酒成立,其在报案陈述时,哪来的强奸当时的细节描述?此陈述又怎会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F.吴女举证称现场有遗留物,即带有精斑的卫生纸,公安机关对此予以搜集,江苏省公安厅DNA物证鉴定证明此遗留物为吴女丈夫陈召明的。此物证应作为证明申诉人陈召举没有犯强奸罪,而是被诬告陷害的证据使用。
    G.带精斑卫生纸DNA基因鉴定是证明申诉人陈召举没有犯强奸罪的关键证据。此物证是科学的,权威的,合法有效的。判决书应该对此物证予以充分认定。此物证是本案的关键,是证明申诉人陈召举没有犯强奸罪的必要的关键的证据。
    强烈要求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重法律!将陈召举一案重新审理!
    给申诉人陈召举公平公正裁决!洗刷不白之冤!

                                                         此致  

              邳州徐州江苏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徐州中院、省高院、最高院;各级人大纪委政法委

                                   申诉人:陈召举(0516-86333380;13931537192)

 

    陈召举“强奸”冤案涉及的司法问题 

    第一、刑讯逼供。邳州市公安局刑警队的娄师培、陈龙、沈站华采用暴力手段刑讯逼供陈召举,获取非法口供。
    第二、怀疑后台老板在幕后操纵指使。娄师培、陈龙、沈站华之所以刑讯逼供,因为原告诬告陷害,更重要的原因是原告吴宗静的叔叔是邳州市政法委副书记。刑警将陈召举带到一个偏僻的镇派出所(八路派出所)采用极端暴力,殴打陈召举。这中间不能说没有领导指使! 
    第三、政法委过分干涉;假协调,真冤枉。陈召举羁押看守所将近三年(99年4月至2001年11月),判不了,却就是不放人。政法委多次干涉,不许释放陈召举。
    1、有诬告陷害嫌疑。两家有矛盾。
    2、刑讯逼供客观存在。
    3、被告供述与原告陈述矛盾多多,判决书称“基本一致”。
    4、江苏省公安厅(1999)苏公刑法物字第148号鉴定书证明,精斑不是陈召举的,而是原告吴宗静丈夫的。
    注:此物证由原告举证,由公安机关搜集,陈召举提出质疑,要求鉴定。陈召举对于徐州鉴定提出质疑,陈召举家里出资2000元交于检察院,送省公安厅鉴定。
    倍感压力,政法委再次以所谓协调名义,施压于法院,法院在明知陈召举冤枉情况下,强行判决陈召举强奸罪名成第三、政法委再施压力,邳州法院枉法判决。值中央查处超期羁押,公安局立,有期徒刑十二年并附带民事赔偿7614元。 
    第四、徐州中院徇私枉法。徐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于邳州检察院调查的刑讯逼供2份证据材料(验伤报告与服刑犯人补充笔录),均没有一个针对性的,具体的,科学的,法律的解释;对于至关重要的省公安厅的物证鉴定只字未提。徐州中院枉法审判,致法律于不顾,致百姓清白于不顾。 
    第五、叩问江苏高院,你的作为在哪里?自2001年开始,申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多年了,其间,家人,特别是年迈的陈召举父亲陈步田,不间断申诉至江苏高院,每一次,都是告诉回家等等,半年就会有消息,可是多年过去了,音信杳无。面对铁的证据,江苏高院作何想法?不得而知。
    冤案之患猛于虎啊!一起冤案造成多少伤心痛苦,又造成多大的社会危害啊!
    陈召举本人以及家中几代人无不沉浸于无限的悲痛之中,家中凄凉萧条,煎熬度日,度日如年。生产荒废,多人患病,陈召举本人深受折磨,疾病缠身;陈召举的妻子神经失常,儿子也患有轻度脑神经痉挛,连媳妇都娶不上。
    附:陈步田,陈召举父亲。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总是风里来雨里去上访申诉,2004年10月26日,惨遭噩运。就在准备去上访申诉的路上,被车撞死,怀疑是诬告者或者与此案牵连着干的。 1393153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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