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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错误判案向您诉说

发表于:2008-02-16 点击: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甲        方:  宋勤雪.刘红。建房户(门面房)   
       乙        方:  王  锁。       工程承包方
       合 同  工 期:  开工日期2003年4月1日———交工日期2003年9月18日
       合同约定内容:
    (1)工 程  内 容:  按图施工
       工程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按图纸所设计的一切施工.
       质 量  标 准:  合  格.
       工 程  价 款:560元/平方米
    (2)付款方式:每次每家付款3万元,共计每家10万元,余款待施工方提供工程资料,以贷款方式解决.(甲方早已远远超付合同约定支付的金额。其余的条款不详细说了)
       案    由:(2004年11月1日)乙方将甲方诉上了法庭---索要工程款.
       工程现状:
    (1)工程至今未完工,上下水.暖.电.涂料等等未做完,地板砖未作(有三方认可的“质量鉴定”报告书为证)。
    (2)工程已完工部分经“质量鉴定“为不合格工程,结构中的顶层板底抗震圈梁未做,达不到原设计的抗震设防等级——八级.
       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乙方不具备索要工程款的条件,应不予支持。
       法官判案结果,(2007年9月30日判决)合同无效,判决甲方给付乙方工程款。(注:法官”经审理查明:房屋未经营使用“。事实也是无法使用,至今水暖电未通。)
       乙方递交给法官二份“造价鉴定报告书”,第一份”报告书“的内容是已-未完工程量预算,与实际有差距(第一份是05年11月11日作的,第二份是07年6月19日做的,二份“报告书”均用的是98年及以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工程预算标准,);第二份”报告书“的内容是房屋”抗震加固“的工程预算,甲方始终不同意将房屋做”抗震加固“,第二份”报告书“便是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出台的。二份”报告书“甲方均不认可,并以各种形式向法官提出,至今未庭审质证,未予答疑。
       疑   问:
   (1)法官要求甲方支付的是合格工程的工程款,交给甲方的是不合格工程——烂尾的豆腐渣工程。
   (2)法官怎能用甲方不认可的二份“报告书”为依据,做工程款的加减计算?案件审理是否应该进入这个程序?
   (3)新建房屋为什么需要“抗震加固”?危房(豆腐渣工程)才需要“抗震加固”。
   (4)“抗震加固”后的房屋的外观和使用寿命,是否与原图纸的设计保持一致?是否会影响房屋转让时的价格?
   (5)房屋“抗震加固”后的抗震级别,是否能达到原图纸设计的抗八级地震?门面房属于公共场所,倘若八级以下的地震将房屋震倒——出现人命伤亡事故,谁负这个责任?甲方付不起这个责任呀!从判案结果看,所有责任都是甲方的,乙方没有承担一点责任,反而增加了工程造价。
   (6)从“裁判文书”的内容看,法官将“抗震加固”的“建议“强加给甲方,不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不管是否合情理,就这样判案了,显然有失公平公正。
   (7)倘若提”建议“的设计单位或别的有能力负责任的单位出具书面担保——“抗震加固”后的房屋的使用寿命,外观,抗震级别等同于原图纸的设计,并且不影响房屋转让时的价格,甲方会考虑和采纳此”建议“(甲方亦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向法官陈述此观点)。
   (8)甲方始终如一的观点是:判令乙方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将已完工程的不合格部分进行修复重做,将未完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全额支付工程款。甲方之所以坚持,是害怕灾难发生后甲方无力承当,只有跳楼了;法官却以重建的成本大,会给乙方造成损失为由而不予支持(我不知道乙方损失什么?即使有损失,也是乙方私自改变工程结构--偷工减料应付的代价),房屋倒塌涉及人员伤亡的成本会更大呀。乙方承包工程不易,甲方投资几十万元得到的是:一个烂尾工程+豆腐渣房屋,又要承受灾难性的后果,还要经历忐忑不安的担忧(害怕房屋出事),会更难吧?有位律师形容的好:定做一个桌子,付了2.5条腿的钱,几年后得到一个三条腿的桌子,其中一条腿还短了0.2点,木工还要要那0.5-0.2腿的钱,不付还不行(法官支持);此时,一条腿的钱只能买0.5条腿了,赔本也要将这条腿装上去,还要将短的那0.2点条腿接上,否则,桌子无法使用。
    我(刘红)是一个拄着双拐的残疾人,生活本来不易,及至今日,没有要过国家一分钱,全靠自己勤奋养家糊口,不需要正常人的无偿帮助,也不想害人(害人如害己),乙方也不要巧取豪夺而丧尽天良吧?!法官更不应该助纣为虐而有失公道;国家现在提倡”和谐社会“,如此判案能使”社会和谐“吗?希望得到您的同情和支持而给以援助!(申诉书的内容绝对真实,若有虚假,我们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敬请您予以支持帮助和声援——促成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05)石民初字第558号559号的判决,依法改判为盼! 
                
    申诉人:宋勤雪 ,刘红。 
    住址: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   邮编:832011(若此邮件发多了,请原谅,万般无奈呀) 
    联系电话:0993-2250968   手机:13031332968   13999337921    2008年2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上诉人注:工程至今未进行过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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