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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长的八年投诉五份不同的判决 八年官司缠身倾家荡产一贫如洗

发表于:2008-02-20 点击:

150名弱势群体农民工

    冤枉啊 
    青天啊你在哪里?任常霞啊你在哪里?包公啊你在哪里?我们老百姓有苦啊!
    恳请舆论监督,跟踪报道特重大典型司法腐败案 ,恳请新闻单位曝光河北省廊坊市公,检、法司法不公。对待特、重大合同诈骗案件 故拖八年半不办,匡扶世间正义,给与我与同腐败及恶势力作斗争的勇气及声援。让光明与正义永存、让黑暗与邪恶展现在阳光之下!朗朗乾坤岂容邪恶猖狂。
    1、虚设实体私刻公章发包建设工程
    2、骗取建设单位投资实施诈骗手段
    3、漫长的八年投诉五份不同的判决 
    4、地方保护严重权钱交易司法腐败 
    5、刑事案搞八年犯罪人仍逍遥法外 
    6、八年官司缠身清家荡产一贫如洗
新闻单位领导同志好:
    我代表150名弱势群体农民工请愿,青天啊!你在哪里?我们弱势群体有冤啊!我们弱势群体有苦啊!请求正义记者及新闻媒体主持公道。
    河北省廊坊市有以梅常青、朱国强、李青海等一伙人,以投资发包建设工程为名,骗取施工单位的巨额投资后实施诈骗,现将该团伙的诈骗过程及手段,向您作全部如实反映,望新闻单位给以关注,以求社会正义帮助,评论此案,要求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挽回我的巨额损失200多万元。
    现将诈骗团伙的诈骗手段及过程简述如下:
    一、施工合同的签订至主体完成,被骗、被清出施工现场的全部过程
    1、虚设实体,私刻公章,假投资发包工程
    工程发包方: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
    工程发包人;甘怡丰(已押劳改三年),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人,44岁。总经理;梅常青,,河北省廊坊市人,43岁。
    副总经理;朱国强,,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人,44岁(五个老婆)。
    技术员、任会计;李青海,,天津市武清县东马圈半成村人,45岁。
    上述被告(被控告人)与原告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于1999年1月6日签订施工合同如下:
    工程地点:河北省廊坊市(现)广阳区南尖塔
    工程名称:河北省消防技术试验厂宿舍楼(六层)
    平米价格:地下室按河北省(98)土建定额据实结算,1—6层每平方米600元
    质    量:合格
    开竣工时间:1999年3月3日开工,1999年11月30日竣工(补充协议)
    付款办法:承包方的机械、设备、材料、人员进场付5万元的生活费;基础完成,付20万元;三层完成付10万元;主体完成付主体造价的70%;做完防水付主体造价的20%;进入装修,付装修造价的15%;完工付清,留5%的维修费一年内付清《施工合同在法院卷内》
    在诉讼、侦查过程中查实,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没有在工商局备案,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没有建筑资质等级证和施工安全证。
    2003年3月4日,朱国强,李青海因涉嫌经济诈骗被天津市武清区公安局抓获。。2003年3月10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公安分局押解到廊坊市,经公安机关审问,朱国强交代,天津市武清建联六公司是他们一伙人伪造的假公司,公章是他找个人花钱刻制的,在有关部门没有备案。《详见证3,武清区工商局档案证明材料,及广阳区公安分局经卷朱国强笔供》。
    2,施工期间不履行合同
   承包方按合同规定,于1999年3月3日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准时进场施工。于1999年3月10日,发包方梅常青付给了五万元的生活费。基础与1999年4月7日完成,按合同规定应付20万元,但只付给五千元,三层与1999年5月8日完成应再付10万元,至此应付工程进度款35万元,但实际付了10万元,直到1999年6月1日才拼够35万元,《其中非法罚款3万元,旧手机抵账6700元,旧大发车硬性抵账40000元,但实物未给》。实际给了工程款273300元。六层主体与1999年7月8日完成。从6月2日至7月8日,一个多月时间在施工完成四层,五层,六层主体期间发包方支付30000元,150名民工吃饭都困难。按合同规定六层主体完成付主体造价的70%,应拨付工程进度款 160万元,但实际支付了现金30多万元,严惩拖欠工程进度款120多万元。承包方装修人员与1999年7月13日进场,发包方无钱支付,承包方主体队民工,装修队民工在工地停等二十多天。我方材料供应户按约前来结账。我承包方因未收到工程款,无钱支付材料款及人工费,遭到多次围攻,打骂,绑架及起诉,发包方依仗他们的势力和材料供应户,王建及董玉友打架,工程也无法正常施工,经常材料户拉闸停电。更可恨的是董玉友的讨债人员东北人纪老三又被梅常青利用,整天到工地上闹事、拉闸停电不让施工。发包方不但不支付工程款,反而利用社会上的闲散人员逼迫我们。发包方梅常青在河北省廊坊市是特权人物。在执法薄弱治安混乱的地方,经营生存实在困难。以梅常青为首的诈骗团伙至今仍逍遥法外尚未受到法律的严惩。
     3 施工期间制造借口无端挑剔非法罚款
     施工期间发包方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制造种种借口无端挑剔,非法罚款,1999年4月17日地下室完成,起首层时,夜间施工现浇混凝土,柱子振捣时稍有偏移发包方让停工整改,并拿出整改意见另焊两根钢筋,经验收同意完全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但是发包方开具了十万元的非法罚款单,叫签字不签字不让施工,150多名工人在停等两天。承包方故意人为,有预谋有准备的长期使用的手段。1999年4月29日砌首层一单元加山内墙时十层以下高,发包方说砂浆饱满度不够,拆墙重砌,在他们故意刁难下,我们只能拆墙,但又开据了非法罚款单5万元,不签字不叫施工。1999年6月12日,我承包方的民工、木工和钢筋工,为赶工期争先上料,发生争吵,发包方又叫停工。李青海把木工三人带到他们的办公室叫三个民工跪下、低头、手朝后不准动,由李青海指挥他们的几个打手,轮着打。我承包方工长刘增益听说后赶到打人现场,自己花钱去看病(真是比土匪还恶霸)停止了打人,事情还没有算完,朱国强又开出了非法罚款单15万元,不签字不让施工(此罚款单在衣服里带回了河南,没有被朱国强搜走,详见证7,其他几张罚款单被朱国强1999年8月4日搜走)1999年8月3日发包方朱国强、李青海骗王战国写收到款126万元的收条,8月4日上午,梅常青说主体延误了工期,罚款30万元。
    4、以给付工程款为名,采取诈骗手段盘剥全款
    承包方完成六层主体的时间是1999年7月8日,发包方梅常青整天拿着二楼主体评估件贷款,(骗王保春盖的二楼主体)。整个廊坊市的银行他基本都跑遍了但没有贷到款。于1999年8月3日17点30分,发包方朱国强给承包方王战国打电话,说梅常青来电话叫对帐付款,约王战国去廊坊市乐园垂钓宾馆110房间。承包方王战国到宾馆的时间是18时,由发包方的工作人员袁小宝在大门口接。当时朱国强,李青海在110房间,王战国到后李青海说对帐,从1999年3月3日至6月1日付款35万元,其中包括非法罚款3万元,旧手机抵账6700元,旧大发车抵账40000元,实物未给。6月2日至8月3日付款41350元。双方按合同规定对帐,此次六层主体付主体造价70%,已完成,应拨款126万元。李青海让我写126万收条,王战国第一次收条未写好,就被朱国强拿走撕掉,李说我说你写,在李青海的授意下写了收条126(详见126万元收条)朱国强看后满意,李青海带着收条说去拿钱,走了,时间是当天下午18时50分,朱国强又约了甘怡丰去了宾馆,甘怡丰同内蒙古商都县的陈彦强到宾馆的时间是19时10分,等了好大一会儿不见李青海回来。朱国强说先去吃饭明天給钱吧,晚饭朱国强、甘怡丰、陈彦强、王战国四人花费52元,王战国没有钱支付饭费,朱国强借给我400元支付饭费.2003年3月4日李青海因涉嫌经济诈骗被天津市武清区公安分局抓获,2003年4月10日被带回廊坊市广阳区分局。经公安机关审问李青海交待,1999年8月3日骗王战国写了收到工程拨款126万元的收条后1分钱没有给的犯罪事实,李还交待他家还有本账目(因李青海是会计)经公安机关起获核对,从1999年3月3日至8月3日共付款335500元。李青海的口供和他的账目一致,同我们向法院和公安机关提供的收款证据相一致。
    5、胁迫、威逼、限制人身自由,在不平等协议上签字,无效协议不给承包方。 
     1999年8月4日上午9点,甘怡丰给承包方王战国打电话叫去宾馆,甘怡丰、梅常青、朱国强三人在,发包方梅常青问承包方:老王,该给你们拨款了,应拨多少钱?我回答:126万元,收条昨天下午已写了,在李青海那里。梅常青说:没有你们的钱了,6月1日前三层楼以下拨款35万元,6月2日至8月3日给付41350元,区法院封房26万元,罚你们60万元。收条已写了,款不拨了,如果你们继续垫资就干,否则,退场。梅常青不由分说就扬长而去。梅常青走后去了工地,唆使材料供应户到工地拉闸停电,把民工从六楼全部赶了下来不让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到处找王战国的儿子王伟要绑架。工地已到了全部停工状态,并挑唆轻包主体队伍,以要生活费为名和承包人现场管理员发生争执,并打伤工长刘增益,打跑管理人员3人。承包方当事人王战国一概不知,都是朱国强他们一手安排制造了前后的一切。发包方早已准备好了“终止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叫承包方当事人王战国签字,并威胁说:不让你们干了,你们也干不成了,126万元的收条在我们手里,材料用户和民工也不会放过你。现场也没人了。再付给你们25万元,签字就付,王战国在不知条款的情况下完全被逼失去了理智,违心地在“终止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当时想;如果能给25万也好,这样能去法院打官司,另外在公司没有授权情况下即使我签了字也不会生效。可是,朱国强说给的25万元只是写了个欠条给承包方当事人,“终止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也不给承包方。发包方朱国强又伪造了承包方的合同专用章,在“终止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上面加盖了假图章(详见天津市公安局刑科所图章鉴定报告及99年8月4日条款显失公平,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霸王”协议书) 
    6、掩盖罪行,毁灭证据
     在宾馆、在限制我人身自由情况下 发包方朱国强打开了承包方我的工作包,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罚款单3万元一份、5万元一份、10万元一份和与工程有关的手续全部搜走(15万元罚款单在衣服里带回了河南幸免被保存下来,详见“15万元的非法罚款单”)发包方毁灭证据的目的是怕承包方以后再诉讼或控告,不留下一点对他们不利的证据。可想,此诈骗团伙的骗术及手段之高明、之卑鄙!
    7、采取行动清场,建筑成果、物资设备、租赁物资被全盘霸占
    发包方实施了早有预谋、有分工的诈骗手段后,罚款,骗写126万元收条,工地现场打架不能施工,终止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上的签字,伪造承包方的合同专用章在协议上加盖,搜走全部手续,给承包方写下25万元的收条等。于1999年8月4日夜,以给承包方工长刘增益被打伤看病的名义,全部管理人员被清出现场,我们的施工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文件帐目,锅、盆、被子,租赁来的物资和200多万的建筑成果,全部被诈骗团伙全盘占有,达到了他们早有预谋的诈骗目的,我们只有含着愤恨的眼泪离开了施工现场,离开了河北省廊坊市。发包方到此已顺利的成功的诈骗了三个施工单位。发包方的口头语是马上他们要军管工地了
   8 梅常青,朱国强,李青海,甘怡丰,袁小宝等人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的长期诈骗团伙
    1998年5月份,此诈骗团伙发包给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村王保春二层楼工程,造价116万元,王保春在施工期间也被非法罚款30万元,施工开始至主体完工只付十几万元工程款,主体完工后此诈骗团伙采取同一手段,用社会上闲散人员三四十人清场。欠王保春工程款65万元,机械,设备,施工材料12万元,也被梅常青,朱国强,李青海,甘怡丰等人全部霸占。
    1998年10月18日发包方与河北省十一建筑公司廊坊分公司签订一份同我们同一施工现场的一号楼四层楼工程。造价171万元。王德坤在施工期间先后被非法罚款45万元。施工期间后付款75万元,待四层主体完工后,王德坤又同样被清出现场。96万元的建筑成果,18万元的机械设备、材料被梅常青、朱国强、李青海等人全盘霸占。王保春、王德坤于2001年12月份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公安分局控告立案(详见二人的控告材料)
    二、漫长的八年,民事、刑事阶段的全部事实过程
    1、取证立案阶段
    1999年8月8日河南公司向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致信声明(详见证15-A)1999年8月中旬,承包方长垣建筑公司聘请河北省廊坊市宝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宝光代理此案,在取证时特别困难。承包方当事人王战国不能在廊坊市公开露面,全部手续被发包方朱国强全部搜走,文件、账目、图纸全部遗留在施工现场。谁出来作证梅常青知道后就马上去找谁,并辱骂、威胁道如果作证小心后果。梅常青并扬言已捎信给王宝光律师不准代理此案,否则卸掉王宝光律师一条大腿。经多方努力,王宝光律师做了大量的难度工作终于取了证。1999年3月初,刚开始施工时,用的张作州单位的钢筋,原定99年5月份付款。但发包方不给款导致张作州于99年6月底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法院起诉了长垣公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发包方拨款后支付给张作州钢筋款。长垣公司与建联六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存入了安次区人民法院。安次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四套房屋(就是99年8月4日上午梅常青在宾馆说区法院查封的26万元的房屋一节)发包方朱国强于99年8月4日把承包方的全部手续搜走,认为已有了万分把握,没有了后顾之忧,但没有想到安次区人民法院档案里存了合同复印件。承包方建的六层楼还在,主体轻包队王丰群所建分包工人费,所以工程量起了重要的证明。1999年8月4日夜发包方把承包方清出施工现场,材料供应户及民工前去结账,租赁站的人员去结账等全部去结账,全部都去施工现场问情况。梅常青拿出1999年8月3日骗承包方王战国写的收条126万元,告诉大家王战国拿着126万跑了,王战国拿着126万元跑了新闻廊坊市基本都知道了。凡是跟长垣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单位个人都要到施工现场去看一下,问一下情况。工地现场遗留下的一切,设备,建筑材料大家全看到了。谁供应的谁拿走,谁的物资谁想运走。梅常青派人员看管不准运走,不准运出工地,大家所见所有的物资都还在现场,王战国没有带走,盖的六层楼还在没有搬到河南。熟悉内情的正义人士都去找律师作证。有些正义之士直接去法院作证。装修队伍是河南人,黄朝珍与王战国签订的装修合同协议,黄朝珍于1999年7月13日就进场了,在施工现场等了二十多天,王战国等人被清出现场后黄朝珍发现图纸保管起来了,直接交给了法院。又如实的做了证明,电工于彬(东北人)也是和王战国签的协议,对工地情况了如指掌,因他99年3月3日就到了工地,也如实地做了证。梅常青知道黄朝珍作证后去找黄朝珍,梅问;还想活么?不准作证等情节并说你们干的活别想要钱。黄朝珍干抹灰工程10多万元,梅常青,朱国强不给钱,黄朝珍也在廊坊市广阳区公安分局立案,控告了他们。99年9月份河南公司在安次区法院立了案,由经二庭刘士富庭长主管此案,同时原告申诉要求查封被告方的房屋财产200多万元。法院查封了全部楼房,后又解冻查封了一个门,12套楼房。王宝光律师委托河北省廊坊市城一建公司的徐少华同志对已完工程量作了预算(详见预算书)。
    2,一审审判情况
    2000年4月10日河南公司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递交声明(详见证15-B)声明内容;1999年8月4日的霸王协议属于无效,我公司不予承认。
     在开庭时被告梅常青煽动不明真相的材料户围攻法庭,使原告不能正常去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出庭,梅常青动用官场人物去法庭,有些是讲情,有些是威胁。庭审时被告梅常青向法院提交了1999年8月4日终止“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条款显失公平,违反等价有偿原则不生效的协议书。被告没有答辩文书,法院让被告提供账目,被告说没有账目。法官问126万元是用什么形式支付的款,被告答是现金形式。法庭问126万元的资金来源,被告不作回答,被告也提供不出有效的收款凭据。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原告的预算为2430350.70元被告承认完成的工程量,不承认2430350.70元,被告坚持终止“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中的第二条,工程造价151万元。但又说不出151万元的事实依据。当庭原告向法庭提出,要求对已完成工程量在进行评估审计。一审法庭亲出信函委托北京安立德会计事务所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评估审计。北京安立德会计事务所根据图纸经到现场实地丈量结合实物评估结果为2202224.72元。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遗留现场工具设备清单,共计66种及13份证人证言。被告梅常青只承认搅拌机龙门架租赁站的租赁物租赁站已运回等。
    一审法院经过了一年零七个月的艰苦审理冲破了重重阻碍,第一份判决书于2001年3月12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下发了(2001)廊安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王战国于1999年8月3日给被告打的收到126万元的收条及8月4日与被告签订的终止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
    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94062.72元,并赔偿损失225227.63元(按银行利息逾期计算)。
    三、被告返还原告价值188030元机械设备及辅助材料,建筑材料,以上款物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20150元,保全费20019元,审计费200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刘士富
                                                    审判员;郑玉枝审判员;鄂丽芹书记员;胡小青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二日
    被告梅常青一伙拒绝在判决送达回执书上面签字,拒收判决书,并扬言威胁,捎信,如不改判卸刘士富庭长一条大腿。并找相关人员给法院施加压力,并恐吓我公司代理律师王宝光不准代理此案否则也要卸掉一条大腿,(可查)一周内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又收回了第一份判决书
    3.收回判决改判内容;
    第二份判决书于2001年4月24日下午发(2001)廊安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王战国于1999年8月4日与被告签订的终止“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确认该协议无效。
    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22212.72元并赔偿损失135227元。
    三.被告返还给原告价值255211元的机械设备及辅助材料建筑材料并赔偿租赁费损失133644元
             以上款物于判决生效后30内给付。
                                                
                                                    审判长;刘士富
                                                    审判员;郑玉枝审判员;鄂丽芹
                                                    书记员;胡小青
                                                           二零零一年四月三十日
     
    ( 其中判决书第三页被告依照合同规定,在六月一日前拨款35万元,六月二日至八月三日先后拨款91万元一节移交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一审中被告说不清资金来源也不提供账目他们说根本没账目,更提供不出126万元有效证据。一审法院告诉我126万元属于刑事案件法院没有侦查权。一审法院亲出信函关于126万元有诈骗嫌疑移交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经廊坊市广阳区公安局审查.立案.侦查发现朱国强.李青海二人在逃,随即采取措施,发“协查通报”要求相关单位发现朱国强.李青海立即扣留,后又上网通缉。终在2003年3月4日朱,李分别被天津市武清区公安分局抓获拘留,经审问李青海交待了骗王战国工程款126万的收条后一分钱没给的犯罪事实。李青海还交待了他家有一本账目怕将来说不清。经公安机关起获核对账目,从1999年3月3日至1999年8月共付款335500元。这与我们提供给法院的证言(供收款334650)基本相符(详见廊坊市广阳区经警有关案卷)。朱国强交待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是他们几个人伪造的假公司,公章是他花钱找私人刻的。
    4.被告上诉发回重审
    被告为达到全盘霸占财产的目的,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无理取闹擅自处理法院查封的财产。不服第二份判决上诉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崔邦庆主审(法院法官说拿来2万元就维持原判)开一庭后又把案件发回了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可能是我没拿2万向那些腐败法官行贿的原因吧)
此次判决是法制史上的悲剧啊
    重审案卷于2001年8月4日到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有吴建国主审,当天我在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吴建国告诉我一个月就能把案件审结。在漫长的审理长达十四个月开了一庭,在我多次去廊坊市,多次打电话催问的情况下,于2002年10月30日下发了(2001)廊安民初字第217号第三份判决书;
    一、被告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从1999年8月5日起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规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010元,保全费17000元,审计费15000元共计51010元,由原告承担25000元被告承担2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建国
                               审判员;胥丙林
                               审判员;张明
                               书记员;韩晓兵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三份判决书都是盖的同一枚公章。前后判决竟相差200多万元,此次判决完全不按事实为依据,证据,证人,证言的证词不顾。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安立德会计事务所受法律保护的评估,审计报告完全被推翻,死啃着99年8月4日在被告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在原告不知内情的情况下,违心的超越代理权签字的霸王条款协议,条款显示公平。违反等价有偿的原则,本不生效的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作为判决依据能使人信服么?
    审判过程中,原告王战国问审判长吴建国,被告的主体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及盖的公章手续对么?验过没有?吴建国回答都验过了。原告当时要求看,复印手续,吴建国当时不同意,吴建国答应他亲自复印,过两天叫去拿,但一直未给复印,也一直未让看。(证人祝振东在场可查0316-2025396)原告问审判长吴建国,为什么迟迟不下判决书?吴建国回答不好办啊。从这些事件中不难看出吴建国对被告的包庇和审判中的失职,只抓住显失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缺乏真实充分证据的无效终止协议中的151万元,所谓工程估价作判决依据,并且(2001)廊安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做出撤销,99年8月4日王战国与被告签订的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确认该协议无效。未下判决以前我多次向吴建国提出我们盖的六层楼还在,如果你认为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单位做出的评估有疑问的话,可由被告出费用在委托一家单位评估,我们盖的六层楼四个门,48户每户100平方左右,并每个住户都有地下室。现在你按不生效的,终止协议书中工程造价151万元,做判决依据,那么每户造价31458.34元能建起来么?就连材料都买不起,你这样的判决能让人信服吗?我们遗留在现场的机械设备66种及建筑材料由十三份证人证言。一审时连被告都承认有龙门架搅拌机等怎么说没证据呢?
    明眼人不难看出,这份判决是权与钱的交易,是枉法裁判,是司法不公,是腐败,地方保护严重,行贿受贿,贪赃枉法,权大于法。
    5.原告上诉重审法院压卷五个月。
    原告不服(2001)廊安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11月10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卷到2003年4月还未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多次去廊坊市区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催问。立案庭的同志告诉我案卷一直未调上来,调卷函我们及时就发出了。经多次找吴建国无果,无奈,我只有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吴凤祥打了电话,在吴院长的过问下案卷才发出,上诉卷在吴建国手里压力五个月啊,重审卷分到吴建国手里,至案卷离开吴建国之手,整整十九个月啊。
我们的上诉案件还是廊坊市中级人民法崔邦庆主审,在无下传票,在无开庭,没有通知上诉人到庭,未询问、未质证的情况下就下发了判决书。
    另我向崔邦庆反映朱国强,李青海在广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期间,交代骗王战国写了126万元的收条后一分钱未给的事实,终止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所用的合同公章系朱国强伪造。朱国强交代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没有登记,无此单位,并说明99年8月4日终止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无效(详见证27民事上诉书),同时我们又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去了调取证据申请书。
    上诉人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及有关重要线索,办案人员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以调查取证,不作分析,违反审查程序,主观武断下发了终审判决。
    第四份判决于2003年8月4日从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领到(2003)廊民二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崔邦庆
                                                    审判员;宋强
                                                    代理审判员;景彩云
                                                    书记员;沈琳

    河北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和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的审判质量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精神相悖。
    6申请再审
    我不服(2003)廊民二终字第79号判决书,于2003年11月23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河北省廊坊市人大法工委寄去了申请再审申请书及以前所判的四分不同判决书。
    2004年5月20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寄去了案情反映。同时向河北省廊坊市政法委执法监督科寄去了案件监督申请书。
    又在无下传票,在无开庭,没有通知再审申请人到庭,未询问、未质证的情况下就下发了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于2004年6月4日领到(2004)廊民二监字第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第五份判决书;
    (2004)廊民二监字第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此案在河北廊坊市(从1999年8月份至2004年6月)审了基本5年,我得到了五份不同的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施工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35500元,计585500元。请大家评论,一座六层楼住宅楼带地下室4800平米左右,4个门,48户,每户100平米左右,主体已完成及部分装修每平米造价款121.98元,能建起来吗?够人工费及生活费吗?明眼人不难看出这里面的问题及文章。
    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安利德会计事务所受法律保护的审计结果为2202224.72元完全被推翻,
    主审人员只抓着本不生效的终止“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死死不放作为判决凭据。我们盖的楼没有被诈骗团伙“吃掉”,仍然还在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国家有定额法律依据,实物仍然还在,但为什么不对建筑物进行重新评估审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规定一个案子能审十四个月之久?五个月不给走卷又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7、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
    我们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4日下发的(2004)廊民二监字第四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于2004年6月20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去了申请再审申请书及同时寄去了调取证据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审庭通过立案、审查、研究,最后决定案件由米世栋法官主管(办公室;0311-87937111手机号;13582316100)。时至今日三年半的时间不审不驳,问题非常严重。
    几年来我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中央领导反映此案,2006年河北省政法委派工作组去廊坊市过问此案,认为此案有问题,随即廊坊市政法委召开了公、检、法专题会议。廊坊市安次区法院院长吴凤祥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写申请,对我的案件准备再审,廊坊市政法委的同志也给我打电话,也让我写申请再审。我于2007年7月向廊坊市政法委寄出了再审申请。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处,杨处长0316-2113147和我联系了解情况,我说2004年6月份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去了申请再审,杨处长说;现在他们没有权审理,我告诉他米世栋主管此案,杨处长问米世栋如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行么?如代审行,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裁定,米世东也答应了,但至今无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不审不驳,难道非要等我行贿再审吗?但是我吃饭的钱都没有用什么行贿啊?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有详细的规定;再审案件有明确的审理和办理期限的规定,而我的再审案件三年半不审,究竟是什么原因?请记者跟踪调查,给与关注!
    我的民事冤假错案已经在河北省折腾了8年半了何日是尽头啊?
    蜀道难,司法公正更难!迟到的正义是打折扣的正义! 
    三、被骗126万元移交刑事立案侦查,八年半公,检两部门立而不侦、侦而不破,相互推诿扯皮!
    2001年4月24日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下发了(2001)廊安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份判决书第四页被告依合同的规定,在六月以前拨款35万元,六月二日至八月三日先后拨款91万元一节(移交廊坊市广阳分局立案侦查(详见证25,安次区人民法院移交函)2001年5月8日我公司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公安分局递交了控告材料(详见证37),广阳分局经审查、立案、侦查发现朱国强、李青海二犯罪嫌疑人在逃,随即发出协调通报(详见证38)后又上网通缉。
    2002年10月28日我们又向廊坊市广阳分局,对犯罪嫌疑人梅常青 进行了专报控告(详见证39)。
    2003年3月4日犯罪嫌疑人朱国强、李青海被天津市武清区公安分局抓获,3月10日被押解到廊坊市广阳区公安分局,经审问朱国强交待 天津武清县建联六公司,是他们一伙人密谋后虚设的假公司,公章是他花钱找人刻的。
    李青海交待1999年8月3日骗王战国写了收到工程款126万元后一分钱没给的犯罪事实。李还交待从开工到最后付款有30多万元,他家有一本账目,经公安机关起获核对和李青海交待的口供一致(详见证40)同我们向法院及公安机关控告的事实一致(我们实收工程款是334650元)(详见李青海、朱国强笔供广阳区公安分局经警案卷) 。
     此次梅常青也被传唤到广阳分局问话(详见广阳分局卷)梅常青供认投资三十万元承认事后分的房,车库等120多万元赃款。
    2003年4月8日廊坊市广阳分局就朱国强、李青海二犯向广阳区检察院报捕  ,广阳区检察院无正当理由不批捕,又向广阳区检察院复议,又未批捕,退回补充侦查。
    2003年4月8日我们又向廊坊市公安局递交补充对梅、朱、李的控告材料(详见证41)广阳公安局把朱、李二犯罪嫌疑人办了取保候审手续放了人。
    8、八年上诉上访未果,廊坊市公、检、法腐败对民事、刑事案件故拖不办
    2003年5月20日我们向公安部反映此案,公安部批转河北省公安厅又批转廊坊市公安局办理此案,并汇报结果(详见证42)。
    2003年10月份广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材料随同案卷又报捕,检察院不收卷。2003年10月27日至2008年1月27日我们分别向河北省廊坊市政法委书记、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河北省政法委王其江、河北省信访局、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省委书记张云川、河北省公安厅厅长、河北省政协主席、河北省省长、国家信访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控告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办、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人民政协、中央综治办、中纪委监察部及中央各部委、国家主要领导人:肖扬、贾春旺、孟建柱、王学军、吴官正、贾庆林、习近平、李克强、李长春、吴毅、温家宝、吴邦国、曾庆红、胡锦涛总书记去信反映案情。
    廊坊市公、检、法腐败,对刑案、民案故拖八年不办。然而廊坊市公、检、法欺上瞒下,对上级的批示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真相,面对省、中央领导的督办仍死不悔改,未按规定期限反馈上级交办、督办、转办的特重大建筑工程诈骗案。廊坊市公、检、法具备解决我的信访问题,故拖八年不解决。对于我的信访案件采取轻率从事、敷衍搪塞态度,对上级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故意拖而不办。
    9、廊坊市公、检、法、地方保护、部门保护。
    三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虚设实体、私刻图章、并且承认骗了126万元的收条分文未给。
    事实说明,已有四名被害人先后对其进行书面指控,且从控告事实、过程、情节、手段一直是可靠的。
    然而诈骗团伙集体犯罪却漏报主犯梅常青,只把朱国强、李青海当替罪羊,天理何在?!在朱国强、李青海刑拘期间,曾有一公安局副局长找上门说情并许诺如答应私了可给钱。虽然事情未成,可见问题的严重性。公正司法的公信力已遭人质疑。
    2006年秋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队长黄江等三位干警来到河南找我谈话,说梅常青准备给我钱,让我让步,不要追究他们几个的法律责任,我同意。还说道如果一百多万元一次性给不清,是否分两次给你?我又同意,我提出,但必须由公安机关给我打保票才行。最后问我损失有多少,是否让些步?我说到给我钱,算帐时再说,广阳公安机关录了口供(详见笔录)但时至今日也不给办理。现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推卸责任,相互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地办案公信力已遭人质疑。
    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故意降低案件严重程度弄虚作假八年久拖不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推诿扯皮。
    公安机关说犯罪嫌疑人证据、材料、证人证言足以达到诉讼标准,责任在检察机关,是检察机关内部高官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办关系案、办金钱案。
廊坊市是司法腐败“特区”、生产“保护伞特区”官贼勾结“特区”,我们四个被害人被害得妻离子散、有家不能回、我们四人干的工程被骗地点在廊坊市南尖塔一带。记者们如有时间可走访一下周围群众,他们会把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及我们的受骗过程告诉你们。周围的市民会骂这帮诈骗团伙丧尽天良!
    2007年12月下旬,诈骗团伙朱国强带领一帮人寻衅滋事,把廊坊市一家酒店砸了并打伤数人。朱国强被广阳区分局某派出所刑事拘留,但是又被广阳区检察院办了取保候审。
    2008年1月5日,我知道朱国强被刑拘后,就此案一直和当地主管部门联系,要求并案审理,检察院给我的答复是公安局不向他们报卷,他们也没有办法,公安局如果报卷他们就收并同意向领导反映并案公诉。
     我又向广阳区公安分局联系问他们为什么不报卷,刑侦大队长黄江(电话0316-2333799、手机;13803221197)说广阳区检察院不收卷。像这样的推诿扯皮做法已是家常便饭,屡见不鲜。
     2008年1月10日我向河北省检察院批捕监督处反映要求并案处理(0311-85186417)
    向河北省廊坊市政法委执法监督科反映要求并案处理(0316-2046908)
    向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信访处反映要求并案处理(0316-2042000)
    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反映要求并案审理(0316-5212036)
    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反映要求并案处理(13803221197)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处反映要求并案审理(0316-2113147)
    这些部门给我的答复只是相互推诿。
    (廊坊市公、检、法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我已全部录音作为将来证据)。
    最后,朱国强被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办了取保候审一方了之。
    10、八年官司,倾家荡产、精神崩溃,准备轻生炸楼。
    我从外地去廊坊已有一百多次省吃俭用,所花费用全靠向正义之士借贷。前债未还,又欠下十多万元的新债。在此期间为躲避工人、银行贷款的追讨,有家不能回,东躲西藏,妻离子散,更不能在70岁老母面前尽孝,随着案件八年半没有丝毫进展,面对种种困难,我精神压力巨大,多次达到崩溃的边缘。曾几度轻生,但都被正义之士及好友劝解。
    可是如今我已无法生存在这个世界上,我将全部希望寄托到你们正义的记者身上。如若此次反映无果,三个月后我将走极端。将我垫资盖的六层楼炸掉,将廊坊市公、检、法、的办公大楼炸掉,同归于尽,违心地、被迫走上绝路。让全国人民、全世界人民都知道河北省廊坊市有一诈骗团伙在廊坊市公、检、法、的保护下无法无天,把我逼上死路,让建筑行业的同行不要步我的后尘,不要到廊坊搞建筑。正义的记者们如能帮我追回我的工程款及损失,将不平事曝光全国,使不平事有人敢管。即使我在黄泉之下也会感谢你们,也会瞑目。
    据此特向新闻媒体反映此典型案件。望社会各界正义的人士及法学界专家评论此案。恳请各新闻栏目组的领导高度重视此典型案件。请求你们帮助我,使我的冤案、民事、刑事能早日依法  得到公正的解决,使梅常青、朱国强、李青海、甘怡丰这一诈骗团伙早日落入法网。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案主管单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队长黄江(13803221197,0316-2333799,0316-2333789)。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批捕科科长张怡洪(0316—5212033)
    正义的记者们如能曝光此案,过问此案,跟踪报道此案,
    我王战国今生今世不忘你们的大恩啊!
    你们就是我的再生父母啊!
                     绝笔信
                                                                        此致 
                           
                             案情提供人;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被害人王战国
                                          联系电话;1352506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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