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谁在强奸法律?离奇官司“糊涂”判-----笑谈法盲办案

发表于:2007-10-14 点击:


张冰海替父亲申冤诉控书   法官不懂法还是不讲法

     一审被告:我父亲马义志、男、65岁、回族、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张砦南街1号院1号楼24号。
     一审原告:郑州市新地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娜莉。
    1998年7月30日,原被告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一份换房协议。被告我父亲原居住在郑州市岗杜街250号。面积137m。房屋属性临街营业民房。由于地区差等原因,原告也完全基于自己商业利益的行为自愿以大小6套住房换取被告的营业房。
    协议签订40天后(1998年9月9日)原告起诉被告我父亲欠其购房款,要求被告支付489873元。(可见对方的起诉书)让我父亲不懂法律的老百姓难以置信的是在对方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而一审法院是怎么给对方立上的案?在1999年元月25日,郑州市拆迁办给原告下发了(1999)郑拆罚字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给被告擅自提高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行为进行处罚,对原告处以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一审法院却作出令被告退回部分房屋的判决。但是在没有任何票据的情况下法院是如何能进行判决的?而在一审庭审中争论的焦点:1、原被告所签协议是否有效?2、被告如何支付原告购房款?支付的依据是什么?法院并未提及是拆迁一案。本着谁主张谁据证的司法原则,原告出示不了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被告欠其购房款。法院最后就以虚假的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否定了民事协议,用郑州市拆迁条例30条代替民法进行判决。要是这样已经搬迁过的重庆最牛钉子户遇到上述遭遇,法院是不是也要按照此判决呢?开发商仍然可以再要回协议已经签订过的购房款?更何况我父亲还不是钉子户,我父亲的房产根本不在原告的拆迁范围之内。我们是经过友好协商一致才签订一份民事协议,我就弄不明白被告我父亲那里有违法之处?
    被告我父亲认为:原告起诉在前拆迁办处罚在后前后相差4个多月,而不是拆迁办处罚后,原告才起诉被告的。为了达到原告的目的,市拆迁办虚假的为原告出示多份相关材料。又下了一份迟到的“处罚”决定书。从下发处罚决定书一直到省高院都原告出示不了3万元的处罚票据。拆迁办的处罚真实性何在?无非示给原告提供证据。给法院找出判案的虚假依据和借口而已。实质上原告利用被告法律知识欠缺而进行的民事欺诈行为。从而以达到廉价占有被告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更充分证实了他们(原告与拆迁办、法官)官商勾结的狰狞面目。
    原被告所签的换房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在双方协议中没有任何拆迁要件的情况下。拆迁办为何要干涉?假设“所谓”处罚决定书有效,只是约束原告,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为什么要被告我父亲来承担呢?应该对被告我父亲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以此作为该民事协议无效的依据。
    一二审再审法院认定:“原被告所签协议中,原告擅自给被告提高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该协议无效。”被告我父亲认为该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在申诉期间省检察院抗诉中已经查明可说明一切。
    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此协议怎么会没有效呢?二审再审予以维持,判决显然变更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违背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审理判决的范围不应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在起诉、答辩中陈述的理由都要认真考虑,并在判决中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本案判决结果对双方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即未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严重违反了审判程序。
    依据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如果原被告双方是平等主体间的房屋互换关系,应有民事庭审理。如果双方是房屋拆迁关系,双方的纠纷应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对裁决不服一方向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管理机关。而不是平等主体的任何一方。原审法院民事庭适用调整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法规,去规范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超越民事审判的职能权限。是完全错误的。民事庭无权对此作出判决。
    二、再审开庭时,自己称谓是郑州中院有名“黑脸女包公”的审判长和法官们呵斥原告:“你们真卑鄙、无耻、编着圈让老百姓往里跳、郑州还有法没有?河南还有法没有?回去等判决吧!”当时我十分感动。值得深思的是一个月后我父亲不知怎么又败诉了呢?如下:
    在此期间被告我父亲给审判长打电话询问案子的时候,审判长说:“上面有领导捏着我的乌纱帽呢,使我很为难,我的官职都掌握在他的手中。我也顺便劝劝你,你五尺高的汉子过三尺高的门,不低低头就是过不去的。到现在让你自己说说我吃你一顿没有?喝你一顿没有我为什么要替你说话?……”这是一个法官说的话吗?这就是法官说的话。在此期间一些法官去海南旅游要钱、要手机,还让报销手机费、高档场所钓鱼……都由我父亲承担。您相信吗?以上所说都有证据的。
    三、我父亲将这些法官枉法材料举报到河南省纪律检查部门,纪律检查部门又将此事转到郑州中院纪律检查部门处理,我父亲带着证据去了中院,中院纪律检查部门一位姓苏的女法官核实后对我父亲说:“呵呵!主要是你见的太少了,你这点根本够不上什么犯罪,我们培养一个干部也不容易,也不可能因为你这一点小事就法办一个法官,也是不现实的,算了我让他们稍微赔你就是了。”当时我父亲十分气氛。
    四、被告我父亲就到省高院进行申诉,省高院立案庭说我们这是小案子不予立案、还有我父亲“证据”不充分。长达半年多不予立案。令我父亲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原告起诉被告欠购房款489873元,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怎么就能立案呢?还能判被告退回原告四套房屋呢?没有办法我去河南省人大,在接待处一位姓丁的处长接待,得知案情以后就说:“是谁不给你立案?”随后电话打到省院,结果不到两个小时省院就通知已经立案,没有几天就开了听证会。
    但是开听证会的那天,我父亲的律师告知在他们通过关系调阅卷宗的时候发现我们案子是67号,但是在省院的卷宗里面有两个67号,就是意味我们这次还是一个虚假的立案。结果没有几天省院在2002年6月26日还是下发了不予立案的通知,(可以参阅郑州中院院长签署的裁定书、省高院驳回申请书与后来的省检察院抗诉书)到底那个是正确的、那个更合法?我怎么也弄不明白,中院再审庭审与判决不相符。中院院长刘春年签署的裁定书说我反映的情况符合再审条件。高院下达的是驳回通知书,说我不符合再审条件,后来的省检察院抗诉书又说我符合再审条件,同样的申诉为什么反复有两种不同的结论?当我再次找到人大丁处长时,此时的处长一改容颜呵斥我说:“去、去、去你的事情没有办法管,我还不知道你这么不会办事(是指的花钱方面)……”我父亲茫然了,后又去多次都是无果而归。
    在2000年至今连续跑往多个部门递写材料,被告我父亲也多次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结果每次都回来都是给一张手续让回来立案,可是回到省高院立案庭,立案人员接过来连看都不看,不屑一顾直接就扔进废纸篓里说,你看看我们这里多的很。的确如此,在纸篓也有同样的纸条很多。在申诉期间法院来执行走了房屋,其中的苦难难以言表,即使是这样更加树立了我们信心和斗志,随之被告我父亲跑遍全省各个地方找到全国人大代表,最后全国人大代表刘宝琦、丁广志、马玛瑙、关福昌、虎美伶、崔新芳等了解到我父亲近年来的遭遇后无不为之感到愤慨和气氛,他们毅然联合签名支持被我申诉到底,并要求有关部门把最终的处理结果告知他们。(可参阅附件)2004年5月28日省检察院也终于立案了,决定抗诉了。当我父亲接到省检察院抗诉决定书时对情绪激动对我说,谁说法律没有公正的时候,看到了没有,看到了没有……他当时十分兴奋。我看着他因为这些年打官司而愁得满头白发,还有对司法公正的一种渴望的眼神,那种不服输的倔犟神态。我做儿子的也不忍心泼什么冷水。
    五、有六位全国人大代表监督,省检察院民事抗诉、(可参阅附件)省高院2005年5月10日开庭法官问我:“敢不敢赌一把?……” “怎么不敢赌一把?我要到底看看是法大还是人情大。”接着法官话锋一转又说:“你别以为有几个全国人大代表和省检察院监督就可以胜诉……”一个老百姓因打官司已经是家徒四壁了,哪里还有钱给法官身上下什么赌注啊!依照省检察院民事抗诉所说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我父亲为什么会艰难打了将近10年,不知以后申诉的道路会有多么艰辛可想而知。也不知道还要花费多少才是个尽头啊。但是无论怎么打都要坚持到底,直到惩治贪官的那一天,不惩治贪官永不罢休。现在对于我父亲来说要回房产多少都是微不足道的,最主要的是要公正。
    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两年多得不到公正判决,不难看出这是起地地道道的官商勾结。我父亲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一定会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今年9月17日在我父亲再一次催要判决的时候,他们才答应第二天寄来了,也就是18日,但是上面所属日期是2005年的6月1日,按照这个日子距离接到日子算也有两年三个半月。也就是说判决书在省高院压了长达两年三个半月,我在省高院又一次“赌”输了。当看到判决书还仍然是无法律依据、无理由的判决维持了原判决。(可参阅附件)这一份判决书的下达使河南省检察院民事抗诉与六位全国人大代表监督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没有一点的它自身应有的法律力度。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法官上下级勾结官商勾结、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这些法官不在国家“反腐风暴”之中?这些法官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经济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与估量的。在法官自己本应该履行好人民赋予神圣的天职的时候,却直白毫不掩饰伸出肮脏的黑手。搞一些不正当的金钱与权利的商业交易。所以在法官不讲法、玩弄着法律的情况下老百姓去那里才能得到公正啊!在我父亲的案子上基本可以用“检察抗诉,没有法力。人大监督,置之不理。”这十六个字来概括贪官。 
                                                          控诉人:马义志
                                                                      张冰海代笔                                                 
          此致                                              2007年10月1日

     联系方式:  0371-66205791  66611155  13598829796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张砦南街1号院8号楼附16号浦硕电脑
     邮编:450000  电子邮箱:sxxylhq7094@yahoo.com.cn  sxxylhq@163.com

谁在强奸法律?离奇官司“糊涂”判-----笑谈法盲办案

    又值新年,家住郑州市张砦南街的马义志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九年的艰难诉讼之路已经使年届花甲的他心力憔悴了。
    事情还要从一份协议说起:1998年7月30日,郑州市新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地房产公司)因项目开发的需要主动与马义志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新地房产公司将他自1978年开始用于营业使用的临街房拆除,他们自愿补偿给他六套房屋(其中一套在七楼)共计375.64㎡,并承诺在一年之内给他“办理营业性质的产权证”,且在该协议签订后,新地房产公司不让马义志 “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当签订协议后,老人恋恋不舍离开了自己营业、居住达二十余年的故居仅四十天,就收到郑州市金水法院下发的传票!原来新地房产公司竟以他欠489873元购房款为由将马义志诉至法院。莫名其妙的马先生拿着双方签订的协议到法庭上说明了当时的情况,可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新地房产公司超标准安置为由认定该协议无效,判令马义志将其中的四套房子“退还”给新地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的马义志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把他送上了漫漫的申诉之路。功夫不负有心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于2000年6月5日下达了再审的民事裁定书,可依旧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彻底击碎了马义志满怀的希望……。 
    “有人拿两个梨换了别人一个苹果,可现在他把苹果吃了再回头要他的梨,你说应该给他不?可法院的这些判决就是支持吃完苹果的人再拿走已经不再属于他的梨呀!这个道理我实在想不通……。”朴实的马老汉把这个比喻念叨了将近六年了,可他到现在还是想不通。
    不管他是否想得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庭还是依据生效的判决对房子实施了强制执行。 
    笔者以一名执业律师应有的勤勉,认真地翻阅了马义志在这些年的诉讼过程中珍藏的相关案件材料,发现这原本是一起极其普通的民事纠纷,但法院对本案处理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明显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左,的确令人费解: 
    一、新地房产公司一审起诉马义志要求他支付购房款489873元,既无购房合同也没有其他交易的契约佐证,法院为什么能够立案?后来却判令马义志“退还”新地房产公司四套房子。为什么不是五套或三套,依据又是什么呢? 
    二、马义志与新地房产公司于1998年7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如果显失公平,其中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人民法院依法也只能依请求的内容撤销或变更,一审判决显然已经超越了法律规定。 
    三、马义志与新地房产公司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所签协议亦属双方之真实意思表示,原本与拆迁安置工作风马牛不相及,而一审判决中却要“拉郎配”,然后再赋予新地房产公司这一商业主体以拆迁权力的行政职能,最后据此认定该协议无效,可谓自相矛盾,漏洞百出。这并不是太“高明”的错误,却为什么能够顺利经历二审、再审后维持原判呢? 
    四、马义志目前所掌握证据中有足以证明此案二审、再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之现象的证据,符合我国民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为什么申诉之路会如此艰难呢? 
    笔者见到饱受讼累之苦的马义志时,老汉用颤抖的双手拿出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13日受理申诉的立案通知书和2002年6月26日下发的驳回申请通知书,这两张薄薄的法律文书浓缩了他几多艰辛和几多等待:“咱们国家还有没有说理的地方?!咱们国家还有没有法律?!……”写满忠厚黑红脸膛上的花白胡子在抖,老汉每天都会用激动而又无奈的语气仰天长叹。 
    苍天无语,可现行的法律条文是公正而无声的,它是全国的司法机关作为评判是非的唯一准绳,但有时为什么会出现一些巨大的反差和截然不同的结果呢?! 
    九年了,马义志老汉及其家人在六年来四处奔波中早已精疲力竭,可像巨石一样压在他们的心头的生效判决书仍在催促着他们申诉的脚步。他们表示,即使再奔波六年甚至六十年也要找回这失落的正义! 
   “我真的希望能在我的有生之年看到这一天的到来……。” 欲哭无泪的老汉只有苦笑了。被强制执行走的房子能否执行回转对他们说
    来似乎并不重要了,他们更关心的是在我们这个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的社会里,他们还能够相信什么! 
    曾经有一个法律专家这么说过:在法律的时代里,背叛正义所需要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一个是曲解法律,一个是玩弄证据。 
    全国人大代表刘宝琦、丁广志、马玛瑙、关福昌、虎美伶、崔新芳等了解到马义志近年来的遭遇后无不为之感到愤慨,他们毅然联合签名支持他申诉到底并要求有关部门把最终的处理结果告知他们;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也于2003年7月1日签发了民事行政检察立案通知书。 
    联系电话:0371——66655511、66205791 
    2005年5月10日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民事的抗诉下河南省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至今未有结果。不知道这一张判决要等待多久?等待着正义的回归难道这样渺茫吗?至今当事人已经经历九年的苦苦等待...... 我们都在拭目以待,等待着正义的回归,也期望法律人士能给与帮助,当事人不胜感激。等待着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早日恢复其应有的尊严……。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