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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租辆“宝马”每月还得6000元加油费

发表于:2010-05-17 点击: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将自己的汽车出租给汽车服务公司,每月就可以获得车价4%—5%的租金;承租人从汽车服务公司租车时,要支付押金而不需要支付租金,每月还能获得押金3%-5%的加油费,广西南宁市源洲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源洲公司)的上述做法,让南宁市4000多人和1700多汽车被套牢。本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源洲公司靠收取客户押金来维持运作,其资金链条相当脆弱。日前,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多数人的押金难以追回。
  源洲公司两年吸金1.84亿元
  “去年12月我们接到举报,称源洲公司的经营模式涉嫌经济犯罪,进行初步调查后我们发现,事实比举报严重得多。今年1月,我们正式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陈洪生说。
  根据南宁市警方调查,源洲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份,法定代表人是罗某,实际负责人为周某(已被刑事拘留)。其经营方式是,以每月车价4%-5%的高回报租金,让车主把汽车长期出租给该公司,该公司再将汽车转租出去,不收租金但收取承租人车价60%-70%的押金,并每月按押金的3%-5%支付加油费给承租人。由于源洲公司上述做法颇具吸引力,南宁市不少车主将汽车出租给该公司,同时不少人到该公司来租车。目前,经警方查证的涉案车辆已达到1700多辆,涉案金额达1.84亿元。
  南宁市民黄先生通过朋友介绍,在去年5月将自己的车租给源洲公司,“每月得到租金7000元,从不拖欠。当时我就想多买几辆车放在该公司,两三年就能把车钱全部赚回来了”。去年10月,黄先生通过亲朋凑了100多万元,加上按揭一共买了9辆价格在20多万元的汽车,之后全部租给源洲公司。时隔不到半年,源洲公司东窗事发,目前,黄先生只要回3辆车。
  与此同时,一些承租人也成为源洲公司的受害者。去年6月,南宁市民王小姐在该公司租了一辆宝马523汽车,支付押金30万元,租赁期间,王小姐每月获得该公司给付的6000元加油费。随后,王小姐又帮朋友租了一辆奥迪汽车,这两辆车共支付给该公司押金97万元。今年2月,王小姐所租的宝马汽车被车主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并追回,而王小姐付给该公司的押金却无法收回。
  源洲公司崩盘是迟早的事情
  南宁市警方在调查中发现,源洲公司除了租赁汽车外,无其他经营项目,能保证其运作的唯一资金来源是承租人的押金,而这部分资金又被用来支付车主的租金和承租人的加油费。“源洲公司的资金链相当脆弱,其业务开展得越大,亏空也就越多,最终的结果是倒闭走人。”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有关人士举例分析说,如一辆价值14万元的汽车,该公司出租给承租人后收到的押金是该车总价的60%,即8.4万元,如果按车价5%的租金计算,该公司每月支付给车主的租金是7000元,给承租人的加油费按照押金的5%计算,则每月是4000元,两者相加是每月1.1万元。如此下来,不到9个月的时间,该公司就会将承租人的8.4万元押金花完,资金链断裂成为必然。
  既然如此,源洲公司为何要这样做?据南宁市警方介绍,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某交代,源洲公司当初的目的是套取押金做其他生意,后来生意没做成,租车业务却越做越大。甚至在生意最火的时候,有些车主和承租人要请源洲公司的人吃饭,才能将车辆出租出去或承租到车辆。这种红火程度一度让南宁市的同行“目瞪口呆”,也纷纷将车辆租给源洲公司。南宁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先后将50多辆车长期出租给源洲公司,车辆总价值超过1000万元,目前只找回3辆车。
  另据警方介绍,为逃避监管,源洲公司从一开始就将所有交易在私人账户上完成,没有设立正规的企业账本。目前,南宁市警方正委托司法审计机构对其财产等涉案金额进行审计。
  警方支持车主承租人协商解决
  据南宁市警方介绍,源洲公司的承租人主要分散在广西各地,云南、广东、贵州也有部分涉案车辆,此外,很多车辆被层层转租,最多的转了6道手。南宁市警方已经在南宁市设立了专门的群众接待室,负责接待本案中当事人的报警和涉案车辆信息的登记工作。
  另据介绍,考虑到汽车不宜长时间静止停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在车主和承租人自愿的前提下,南宁市警方支持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即:车主把当初从源洲公司得到的租金交给承租人,然后车辆归车主使用。但是车辆不能转让或做其他用途,待到案件侦查完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的时候,再根据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来处理。
  据南宁市警方的一份通报显示,目前,已经有313辆汽车的车主和承租人达成了协议。对于暂时无法达成协议的车辆,南宁警方将依法随案件移交车辆,由法院作出判决。在暂扣车辆的保管方面,南宁市警方表示,尽可能找室内停放场所停放,并承担车辆的保管费用,同时配合车主做好车辆的养护工作。
  专家建议:汽车租赁行业亟待规范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专职委员莫高峰:
  1998年,我国出台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交通主管部门是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部门,要求经营汽车租赁企业必须配备自有汽车不少于20辆,价值不低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等。随着《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这一许可制度因为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2007年底我国废除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此后,交通部建议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管理应当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执行。据介绍,2007年9月,我国首部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类的标准——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实施,而更多地方没有出台相关管理标准,以至于个别地区汽车租赁市场开始出现各种问题。因此,加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规范管理迫在眉睫。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叶桂明:
  汽车租赁行业缺乏管理标准是骗局屡发的关键。建议为汽车租赁行业建立备案制度,租赁公司的汽车必须到运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出现纠纷可以得到协调解决。建议地方立法机构尽快制定符合当地汽车租赁业特点的地方行政法规,规范管理汽车租赁业,提高汽车租赁企业的准入门槛,使职能部门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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