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盗窃车辆牌照的马某执行逮捕。该院检察官告诉本报记者,这是南宁市首例因盗窃汽车车牌而被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逮捕的案例。有关法律人士表示,这样定性此类犯罪活动,将有助于今后加大力度打击盗窃车牌索要钱财的违法行为。
今年6月8日凌晨1时许,住在南宁市江南区的杨某开车回到家,将车停在楼下。第二天,他发现汽车前面的车牌被盗。在前车窗上夹有一张纸条,上写“要车牌,135572110××”。
杨某依照纸条上的电话号码拨通电话,对方说,想要车牌,就往他的银行卡里存200元钱。并将银行卡账号及户名用手机发给杨某。杨某往该银行账户里存了200元后,对方才把车牌所藏地告诉了他。
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南宁市民蒋某。今年7月17日晚,住在南宁市江南区白沙路的蒋某的汽车车牌被盗,在车的左后视镜上贴着一张“要车牌,135572110××”的纸条。蒋某向对方银行卡里汇了100元后,在距离停车处大约8米的一堆树叶中找回了车牌。
一段时间以来,类似的案件在南宁市江南区频发,由于小偷留下的电话号码相同,南宁警方判定应该为同一伙人作案。7月22日凌晨5时许,当这伙人在南宁江南区白沙杭屋里再次作案时被警方抓获。
9月11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盗窃车辆牌照的马某执行逮捕。另外两名嫌疑人欧某和蒙某因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明知汽车牌照是国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颁发,主要用于证明该车辆的权属及身份,属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而故意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说,由于汽车号牌本身价值并不大,犯罪嫌疑人盗窃汽车车牌后向车主勒索钱财的数额也不大,如果以盗窃罪或敲诈勒索罪来适用法律,一般很难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一般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处罚,因此可能导致轻纵犯罪。
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万峰说,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来适用法律,对加大打击盗窃车牌违法行为,震慑此类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很好的作用。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