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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无效合同要扣利息佣金违约金和手续费?

发表于:2009-02-20 点击:

《老孙打假》网 www.laosundajia.com 华山 

    西安消费者赵女士于2008年5月19日与“陕西昭胜置业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 订购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朱雀南路东侧绕城北侧的《恒瑞家园》二期B座2506房屋一套,事后赵女士发现该公司的发展状况与填写协议时售楼小姐的承诺不一致。即该公司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五证》手续和“资质”并不具备,至今购房合同里的《五证》批准文件号还是空白,当初该公司的各种承诺至今也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赵女士发现自己买房上当受骗了、被该公司售楼部误导后买了一个手续不全的违法房产,故认为该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涉嫌违规经营和欺诈售房。  
    赵女士遂在2008年11月前后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该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房款,但该公司却一再的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解除“购房协议”,不愿意向购房者退回房款和赔偿因违法买卖房产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而无理地提出要想解除无效的“商品房买卖协议”,购房者先要写一份“免责声明”,声明“承担责任,后果自负”,并须向开发商支付什么“违约金、按揭贷款和贷款利息、手续费、代办费、佣金等”七万多元。以上内容有录音资料为证。 
    孙安民认为: “五证”不全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就是“违法项目”! 利用违法项目填写的“购房合同”是无效合同!利用违法项目能为购房者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纯粹为无稽之谈! 消费者要求解除违法的无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开发商利用“权利”趁机扣除购房者的各种费用是违法的! 以上情况性质特别严重,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对此种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和查处! 
    赵女士认为该公司以欺骗形式违法销售房产、违法扣取各种费用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特意委托《老孙打假网》www.laosundajia.com 网站 孙安民先生为其依法维权。 
    《老孙打假网》www.laosundajia.com 摘录相关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二十三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显然,该公司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是违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各种扣款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销售房屋时的各种承诺是带有欺骗性的。该公司理应对此违法行为负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也有具体规定,经营者在经营中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就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为此《老孙打假网》www.laosundajia.com根据消费者赵女士授权郑重向该公司质询投诉,希望能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加强房地产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法规和相关政策,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做个合法的、规范的、有责任感的、诚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基于以上原因,赵女士通过《老孙打假》网站向该公司提出如下要求:
    1、该公司与赵女士签订的 “购房协议”是违法的、无效的,应立即解除,并退回购房者所交房款和银行按揭款,开发商应当承担购房者的相关损失;
    2、开发商应该主动向当地建设局、房屋管理局、工商局等部门反映问题,接受相应的处罚,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积极地应对消费者的投诉,并做出妥善的处理。 
    《老孙打假》网站为了该公司的声誉,也为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双方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的原则,希望通过本站介入采取友好的态度与该公司协商,妥善处理好这起房产合同纠纷,并希望该公司以此事件为契机,加强企业管理。在接到该消费质询函次日起二日内核实该投诉是否属实、书面回复本网站、并尽快与委托人或消费者本人联系,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该项投诉。 
    赵女士的投诉的最低要求是:退还其房屋首付款十六万元和三期按揭费用13,905元,并按已付房款银行贷期利率赔偿损失。如果协商顺利,即放弃其他维权要求和手段。 
    两天时间已经过去了,“陕西昭胜置业有限公司”对本网站的善意调解却一直置之不理,看来,赵女士的维权一定会很艰难!  
    敬请有关部门、媒体关注,相细资料,请来电索取  13002999315、孙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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