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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车祸过时报案不赔偿条款被判无效

发表于:2007-10-25 点击:

 来源:北京商报   

     车辆出险后,司机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拒赔。昨天,平安保险公司以此条款作为挡箭牌却碰了钉子。市一中院在审理一司机因在车辆发生事故的第三天才通知平安保险公司而被拒赔案件时,提出“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的行业惯例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免除了自己的责任,于法无据,因此判决此条款无效。

  ● 案情

  车祸第三天报案 保险公司拒赔

  2005年12月22日,史某与平安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史某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保险。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平安保险公司,否则平安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 

  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后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在30%的比例内负担了车损,并实际给付12230.10元。 

  三天后,史某拨打了平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进行报案。2006年9月18日,平安保险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6条、28条的规定,史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案,此案拒赔。史某于是起诉平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 结果

  拒赔条款无效 保险应付车损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从公平角度和合同整体来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察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史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平安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平安保险公司仅以史某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进行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平安保险公司的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史某车损费。 

  ● 律师

  解释格式条款应保护弱者

  为什么已经写在合同上的条款没有被法院认可呢?律师谷辽海告诉记者,保险合同几乎都是由保险公司制定,由投保人签字的。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在拟定时,保险公司在制定合同时肯定是充分考虑了自己的利益,而投保人几乎没有发言权。“这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谷律师介绍,“作为一个普通的司机,肯定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上进行删改,因此格式合同签订时,难免违反了投保人的一些意愿。为了公平起见,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发生争议,法院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排除霸王条款造成的影响。如果合同条款发生歧义,要进行有利于弱势群体的解释。”

  ● 法官

  条款无效只适用个案

  法官告诉记者,虽然该案认定了“48小时报案”条款无效,但并不等于这项行业惯例不再发生作用了。“这个诉讼对个案有效,以后如果司机与保险公司再对这项条款有异议,还需要考虑到当时的情况才能进行判决。”法官表示,并非所有的及时通报条款都是“霸王条款”,类似条款是否有效还要看每个案件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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