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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定远县滥施暴力拆迁为开发商谋利要求保护私人财产,还我合法权益

发表于:2008-06-10 点击:

来源:张玉胜  手机:13955038366

    我是定远人,1963年12月生,是经营家电用电产品为业的个体商业户,是个被暴力拆迁受侵害的弱势民。我拥有两间商业门面房,地处定远县曲阳路中段东侧黄金地段,面积58.22m2,砖混结构,有两个房产证,是经过登记发证的权利主体。因定远县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强买和置换不遂而被强行捣毁,经营的家电产品等被洗劫一空。
    事情的经过是:2006年4月我县为占用郊区耕地建高达11层的豪华办公大楼和建立政务新区,把县委、县政府数幢楼房及大院以6500万元卖给安徽阳光房地产开发公司炒卖房地产,因置换新区新路资金尚显不足,以“旧城改造”之名,把不属政府所有的县委住地南边和西边曲阳路段的居民门面和商业楼一起卖给开发公司,并由政府出面强买强卖,或强行以占有下属单位的临街房进行异地置换,我的两间门面房也因之被列入强买和置换之列。2007年3月8日以“定远县拆迁管理办公室”之名发出定房拆迁许字《定远县房屋拆迁公告》,宣布拆迁范围东至县政府大院东围墙;南至人民路;西至定城曲阳大街规划红线;北至机关事务管理局宿舍区北侧通道。拆迁限期为2007年5月8日。同年8月14日,“定远县人民路商务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人商指[2007]8号下达《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路商务区拆迁安置工作的补充意见》,提出“增加商业房产权置换方式”、“妥善解决号单位公房租赁问题”、“依法启动强拆措施”、“进一步落实工作队员包保责任制”等四条指令;2008年3月15日由“定远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出以该中心法人代表汪玉明为申请人以我为被申请人的《定远县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内称:“申请人委托拆迁事务所多次与拆迁人商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因被拆迁人要价太高,提出过分无理要求,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使拆迁工作无法进行下去,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申请依法裁决。”申请何单位裁决,却未尽其详;同年3月21日由定远县城建局出面向我下达了定房拆迁字[2008]04号《定远县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答辩通知书及权利告知书》,要我“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不提供,不影响审理活动”;同年4月3日该局向我下达了《定远县建设局房屋拆迁听证通知书》,要我“于2008年4月14日上午9时在县建设局四楼会议室(政务新区)组织房屋拆迁听证会”;同年4月16日,向我发出了《定远县建设局听证答复书》,针对我的“五点意见”分别答复,但对“被拆迁人提出原地不动安置意见不予支持”,“对本次拆迁无关的意见不予答复”;同年5月4日即由定远县人民政府以定政秘[2008]61号下达可《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内称:“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次决定书60日内向滁州市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年5月28日“定远县人民路商务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即向我下达统一印发的《通知》,令我“在2008年5月30日前停止营业并完成搬迁腾房工作,逾期未搬迁停业的,在实施强拆中造成的损失自负”,我说我女儿6月7日高考,待高考结束后执行,但其拒不理睬;同年6月6日上午5时许大祸临头,由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朱正刚、副主任陈少峰、副县长朱金怡秘书及建设局长朱瑞明、房管局局长张作斌、粮食局书记张忠胜、拆迁办高齐才、韩力功、张新宇等率领的武警、行政执法队、黑社会势力达五、六百人分乘百余辆车(包括警车、执法车、救护车和四辆大货车、一辆大吊车)驶进我店门口,将街道两头封闭,撬开我家店门,将店内经营的冰箱、彩电、空调、音响、洗衣机、太阳能热水器和灶具等货物抢运一空,而后用大吊车捣毁店门和墙壁,造成地震般的惨状。当日下午5时左右以“指挥部”名义下达通知,迫我到该部落实安置房、周转房及补偿资金,但对抢运走的货物却未列清单,弄得我一家老小十几口人呼天无泪。
    上述违法的行政行为,关键在于压服,在于强买,强置换我的产权房,拔掉我这个“钉子”,为开发商大建商品房交易提供市场和建设政绩工程扫清道路,因此他们滥用公共权力,不惜以权压法,以权乱法。其具体违法行为集中地表现为:
    一、违反了《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物权的基本原则。所谓物权,该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界定“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不能强买强卖的,订拆迁补偿协议和产权置换协议,也有个平等互利、自愿和合法原则,强迫签订和进行压治即是霸王协议、不平等协议,此为法律所不许。定远县建设局《听证答复书》称:“在一年多的拆迁中涉及被拆迁户161户……已订立协议并腾房的154户,充分说明90%以上被支持、拥护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这实际上是自我掩饰,恰恰相反,这些人都不是自愿的,谁不同意就会和我一样的遭殃,子女工作、上学的都会受到损害,包保的工作队员也会被免职,这是定远人民皆知的,这实际上是把政府推向失去人民公信力的位置。
    二、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对于强行使用上述范围土地,定远县政府至今未能公开出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使定远县政府有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也必须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日报》刊登的《穷县冒出超标办公大楼》就指出:定远政务新区“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是违法违规建设。
    三、听证会后发出的《听证答复书》,正反映了定远县政府违法用地和乱作为。《答复书》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和定远县人民政府定政[2005]39号文件答复:定远县规划局于2007年1月9日核发编号0700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明:“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见《答复书》第2页7至11行),但县里从未出示过征用地批文,又怎能说是“办理征用地划拨手续”呢?所称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的四种情况,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是一致的,即:“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须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该法第29条又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定远使用该宗土地是用于开发房地产业,也不符上述四种情况,更无批文可据。说是规划用地也与法无据,《土地管理法》第21条规定,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量规划需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各级人民政府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定远县规划局核发的编号0700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非法无效的。
    四、违反《城市房屋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拆迁程序。拆迁人在听证会上没有出示所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也没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五项必备资料要件,仅有定远县规划局发出的编号0700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使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也属违法;按该法第八条规定,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但定远的拆迁人并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又未能在《公告》上宣布拆迁人的拆迁申请已获得批准;特别是定定房拆迁字[2008]04号《定远县城市建设裁决书》是把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的,定位也不准,按储备土地规定,必须先收购再拍卖,而他是先拍卖后收购,且没有完全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原产权人证书没有注销和重新登记换证,又没有足以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五项资料要件和取得拆迁许可证,就没有资格实施拆迁。
    五、定远县政府执行的是自己收购房地产,自己评估,自己拆迁的违法做法。指定的大华评估公司就是政府的二级机构,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房屋评估随心所欲,货币补偿标准和市场价差距甚大,有失客观、公正、合法原则。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八条二款规定:“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但其未能回避,定远县政府仍以其估价为准强行收购。
    综上,我要求:撤销定远县人民政府定政秘[2008]61号下达可《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退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违法责任。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1,用土地储备中心的名义收购我们合法的私人住宅。根据国家收购储备土地的规定,必须先收购再拍卖,但是,定远政府在2006年4月就把这块以“净地”的方式拍卖给了安徽阳光投资公司,当时我们一无所知。把我们的土地收购后,用做商业开发,维护开发商,不允许我们就地还原。对我们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明明开发商盖的都是商业用房,却不给我们有合法商业住宅的被拆迁户就地还原。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依法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政府拍卖储备的土地,应该先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后,再对土地进行再配置的,并且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商品房开发或其他商业用途(即私利),不属于公共利益,不能采用公用征收的拆迁方式,只能采取市场经济的办法。
    2,定远政府是自己收购、自己评估、自己拆迁。不张贴拆迁许可证,不给我们看拆迁的五个相关文件,房屋评估我们全部不知情。指定的大华评估公司就是政府自己的二级机构,他们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我们的房屋评估随心所欲,一年内,同一户房屋能出三个评估结果。货币补偿的标准是和市场价差距太大。
    房地产评估机构需有三家以上,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协商不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另外,“拆迁与评估相必须分离”不得由同一家拆迁单位同时进行动迁和价格评估工作。关于评估价格,《安徽省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货币补偿基准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但是定远县政府没有公布过一次)
    3,2006年4月拍卖的土地,只是政府办公区域,不包括我们161户范围,(看最原始的拍卖文件)
    4,开发商在还没有建设一砖一瓦的情况下,预售房屋,用变相名义收取定金。售楼部就在政府大门旁边,政府不闻不问,从容其违法行为(有群众交钱的票据为证)
    5,拆迁行为不公开、不公正。(例如:定远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的哥哥,三次随意更改房屋面积;另一户在两个楼之间钻几个洞,搭的小棚子,没有任何证,为什么也能给价值几十万的门面房?对我们有合法证件的门面却一再刁难)
    7,封锁县城,组织公检法几百人,对我们进行恐吓。 
    政府根本就不按照《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给我们自己选举评估公司的权利,。不张贴自己拆迁每年一次城市区域位置也不现在我们偏袒开发商、欺压老百姓。
\   如果旧区改造的目的或者结果是为了”“评”分离。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资质,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资格。未取得房屋拆迁服务资质、上岗证的单位、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同时,应实行拆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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