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鳕鱼海苔云吞
和鳕鱼海苔水饺配料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科函〔2018〕70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鳕鱼海苔云吞和鳕鱼海苔水饺配料是否应定量标示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法〔2017〕12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特别使用文字描述产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8〕12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