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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

发表于:2007-10-16 点击: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规范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秩序,保证西湖龙井茶质量和特色,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生产、加工、销售西湖龙井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西湖龙井茶”是指,在杭州市境内,经认定的茶园内生产的茶鲜叶,并在杭州市境内按《西湖龙井茶》标准生产加工的绿茶。
    第四条 龙井茶原产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28号公告批准的范围。西湖龙井茶即100%产自杭州市境内茶鲜叶加工而成的。原产地域范围中西湖龙井茶茶园由杭州县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委员会核定批准,报越州产区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各地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
    第六条 非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域生产的茶叶不得称为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域内未经核准的茶叶产品,不得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伪造冒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西湖龙井茶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产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委员会(简称“杭州县龙井茶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杭州市龙井茶管理办”),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杭州市龙井茶管理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核实西湖龙井茶茶园;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进行初审;做好西湖龙井茶生产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域茶园证书管理

    第九条 西湖龙井茶生产者,应向市龙井茶管理办申报茶园面积、方位和产量,填写《龙井茶原产地域茶园证书申请表》,取得《龙井茶原产地域茶园证书》。该证书是生产者证明龙井茶原料(鲜叶或毛茶)产自原产地域的证明。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向市龙井茶管理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是由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以及西湖龙井茶产地名称组成。
    第十二条 生产者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县龙井茶管理办提出申请,填写《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2、产品生产者简介;
      3、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原产地域茶园证书);
      4、加工企业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5、产品质量检验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6、农户申请持身份证、村民委员会或镇政府(街道)介绍信和茶园面积证明。
    第十三条 对生产者的申请,由县龙井茶管理办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生产者的申请报送产区龙井茶管委会审查。产区管委会对生产者的申请和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四条 持有《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龙井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龙井茶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茶叶,一律不得使用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粘贴在包装物上。《龙井茶原产地域茶园证书》、《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以及粘贴用的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由省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提供。粘贴用标志由管理办定量发给。生产者在产品包装上自行印制会稽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的,其所选定的印刷企业必须报县龙井茶管委会核准后方可定量印刷制作。生产者对每年茶叶包装物、标签的使用情况,年初必须有计划与说明,年终有确切的使用数量,并按时报县龙井茶管理办。
    第十六条 生产者只能按《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七条 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每年复审一次。复审时期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2月底前。

第四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西湖龙井茶茶园环境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按标准种植栽培,建立鲜茶生产、销售台帐和农事记录。
    第十九条 加工单位收购龙井茶鲜叶或半成品(毛茶),应当验明《龙井茶原产地域茶园证书》。建立相应的原料收购和销售统计台帐。应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制作。具有与生产能力相符的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车间、仓库、场地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仓库内产品界限清晰,数量准确。
    第二十条 制定会稽龙井茶产品实物标样的,应当符合《龙井茶》国家标准,其产品等级质量不得低于会稽龙井茶标准规定的等级质量,实物标样报送县龙井茶管理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稽龙井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龙井茶管理办对获准使用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的会稽龙井茶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产品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产品质量连续二次检验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对会稽龙井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有三次以上警告记录的,停止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必须使用标志,进货时应当验明《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第二十四条 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证书工本费与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或按本规定由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委员会撤销使用专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 从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接受企业酬金,吃拿卡要;
      (四)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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