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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市场监管之问(十三)江津老白干酒涉嫌违法欺诈消费者

发表于:2023-10-19 点击:

白酒市场监管之问(十二)江津老白干酒涉嫌违法欺诈消费者 

 

市场上正在销售的一款由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几江牌”江津老白干酒桶装酒,涉嫌违法欺诈消费者。

产品标签标示内容,产品标准号:GB2757 T/CBJ2111;配料:水、高梁、食用酿造酒精、食用香料;产地:重庆.江津 清香风格。

一、国家标准

1、GB 2757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标准代号;T/CBJ2111是中国酒业协会发布的《调香白酒》

其中标准GB 2757中规定了涉及食品安全的两个重要指标:甲醇/(g/L)≤粮谷类0.6、其他2.0;氰化物(以 HCN计)/(mg/L)≤8.0。

2、T/CBJ 2111标准规定:调香白酒 以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食品添加剂调配而成,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7.3.5条规定: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为“调香白酒”。

3、国家标准《饮料酒术语和分类》GB/T 17204

3.11条规定:调香白酒 以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食品添加剂调配而成,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

3.10.17条规定:老白干香型白酒 以粮谷为原料、采用中温大曲为糖化发酵剂,以地缸等为发酵容器,经固态法发酵、固态蒸馏,陈酿、勾调而成,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的白酒。

4、重庆市酒类管理协会团体标准《调香白酒》T/CQJX 4-2022第8.1.1条规定:预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规定,应标识产品类型为“调香白酒”。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第4.1.2 食品名称: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对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第二十条、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二、违法事实

1、该产品标注执行标准GB 2757说明,涉及产品内在食品安全的两个指标“甲醇”和“氰化物”符合此标准要求。

2、该产品生产质量标准明确无误表明执行的是T/CBJ 2111标准,根据以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此产品就应该在标签上用显著的“调香白酒”字样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而非“江津老白干酒”。

“调香白酒”“老白干酒”是两种不同生产工艺生产的白酒,“调香白酒”是属于配制酒大类中的一个品种,其实质是用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调制而成,“老白干酒”是不添加外源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是纯粮自然发酵酿造的白酒。

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有着攸久历史的大型国有企业,并参与了部分白酒国家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因此对白酒行业中的相关法规、标准不谓不可知,属应知,明知而故意“挂羊头卖狗肉”实属法律难容。

三、消费者权利

 

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获得购买商品价格三倍赔偿,或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获得购买商品价格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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