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 年12月10日《关于液态法白酒标签标注问题的复函》(市监食生函[2018]1649号)发文到现在已整整一年,市场上的这类现象几乎没有得到治理。
该文件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液态法白酒(GB/T20821)》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的规定,液态法白酒的标签应当按照其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生产工艺,真实、准确地标注所使用的各种原料”。
也就是说这个文件只是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梳理了一下,针对液态法白酒作出了专项解释性规定。即,此类产品早就应该照此执行。
对标签不合法的白酒产品,各级市场监管最起码应该做到责令生产者将产品召回,这是底线和最能做的事。各级监管职能部门都履行职责了吗?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点击了解详情,《“液态法白酒”有了明确的界定并应严格执行配料标注》
目前市场上部分白酒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