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朱建平;男;汉族
法律文书送达址:广州市联系电话:18819812315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店
地址:中山东路99号
电话:87265514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三市店
地址:尹江路173号
电话:87102017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农工商店
地址:环城西路南段508号
电话:87137907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新典店
地址:海曙区粮丰街6、8号
电话:87450109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乐购店
地址:天一广场乐购店超市内
电话:87287540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欧尚店
地址:翠柏路160号
电话:87271217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南苑店
地址:粮丰街100-1号
电话:87499838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城隍庙店
地址:县学街21号
电话:87190652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徐家漕路店
地址:徐家漕路91号
电话:89081641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国光店
地址:曙光路42号-4
电话:87331069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太古城店
地址:福明路748、750号
电话:87800815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舟孟店
地址:舟孟北路154号
电话:87735874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兴宁路店
地址:兴宁路49号
电话:87391015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王隘店
地址:王隘路70弄46号
电话:87884414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华严店
地址:镇安街58号
电话:87864329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联华店
地址:中兴路138号联华超市内
电话:87674120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东路店
地址:中山东路389号
电话:87721221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慈城店
地址:慈城镇解放路129号
电话:87591690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解放路店
地址:慈城镇解放路106号
电话:87592625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回春堂店
地址:慈城镇日新路86号25-26
电话:87578342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孔浦店
地址:大庆北路178号
电话:87631017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庄桥店
地址:庄桥大街49号
电话:87561528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庄市店
地址:庄市街道兆龙路779、781号
电话:86690372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草马路店
地址:西草马路45号
电话:87380605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新亚店
地址:永丰北路185、187、189号
电话:87355609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店
地址:康庄南路40号
电话:83090295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洪塘店
地址:洪塘南路
电话:83076843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镇海店
地址:镇海区骆驼镇东邑北路558号
电话:86572206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新明店
地址:庄市街道兆龙路1127号
电话:87619900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横街店
地址:横街镇振兴路兴发楼
电话:88271021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藕缆桥店
地址:鄞州区域高桥镇藕缆桥村
电话:88440238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店
地址:金家新村长丰菜场路66号
电话:88216466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东裕店
地址:贸城路与宁横路交叉口
电话:88241913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宋诏桥店
地址:钟公庙凤凰新村78幢
电话:83030285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石药城店
地址:石镇塘西村1709025号
电话:88152777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联盛店
地址: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157号
电话:87732777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实验店
地址:鄞县大道888号
电话:88102597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姜山环镇店
地址:姜山镇环镇北路5号
电话:88455761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联中店
地址:联丰中路399号
电话:88050357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集士港店
地址:集士港镇集士西路11号
电话:88176833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长乐店
地址:高桥镇盛世丽都192号
电话:88120773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北仑药城店
地址:曼哈顿广场A座109号
电话:86803226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强壮店
地址:奉化惠政西路13-1号
电话:88522514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茗山店
地址:锦屏街道茗山路1-5号
电话:88583086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店
地址:奉化桃源路107号
电话:88937968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店
地址:义门路前方村
电话:88956200
被举报人:宁波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莼湖店
地址:莼湖镇奉松路三江商场
电话:88732126
举报请求:
1、依法责令被举报/申诉人立即停止销售非法食品。
2、依法没收被举报/申诉人非法所得,并销毁卖场所有“荷氏女性红丁香草本精粹复合胶囊”。
3、依法对被举报/申诉人的非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奖励举报/申诉人。
4、依法书面加盖公章答复举报/申诉人。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购买到由上述被举报人总店销售的荷氏女性红丁香草本精粹复合胶囊,商品条码:087998705674在举报人将购买之” 荷氏女性红丁香草本精粹复合胶囊”送达一朋友时,被朋友退回.经朋友指点才知道,被举报人生产的产品,存在问题多多大豆异黄酮浓缩物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属于违法产品,因此举报人认为被举人的分店存在大量的违法产品,相关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2年颁布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大豆异黄酮没被归入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中,而未进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这意味着卫生部只允许将大豆异黄酮用于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不能用作普通食品,所以灵芝茶食品只有获得“保健食品”或“新资源食品”批号才能上市。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明确指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不能作为普食品原料,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诸多权益,然被举报人销售的“荷氏女性红丁香草本精粹复合胶囊”其产品原料标是明“大豆异黄酮”。该产品的许可号只是普通食品,大豆异黄酮,必须取得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药品才能生产销售,被举报人显然是恶意剥脱消费者应当享有的知情权。
近年来,食品卫生领域事故频频。举其要者,即有各大型乳制品企业非法添加“三聚氰胺” 毒奶粉毒死小孩及造就无数可怜的“肾结石娃娃”事件,也有山西省文水县勾兑假酒害死百姓,安徽阜阳假奶粉造就无数可怜的“大头娃娃”“苏丹红”等等,处处彰显出了食品问题的严重性,也彰显出了不法厂商的道德沦丧和信用缺失,造就了眼下这个毫无安全感的世道。
综上所述。举报人认为,食品安全问题重于泰山,其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人生健康和财产安全。而被举报人作为一个大型销售医药公司“,其在销售荷氏女性红丁香草本精粹复合胶囊”的过程中,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同时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在消费者心目中有着良好的信誉,可是根据以上产品的问题,被举报人企业没有尽到严格把关的责任,也是相关负责人员的失职,以欺骗的形式,销售国家严禁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误导消费者购买。严重损坏其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其最终目的之一也是给该企业一个警告,所以举报人请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给予训诫,诚信生产,以便于被举报人真正的把消费者当成上帝。
此致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