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颁布时间】 1994.10.27【实施时间】 1995.02.01【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
“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颁布时间】 1997.08.08【实施时间】 1997.08.08【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
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颁布时间】 1996.10.07【实施时间】 1996.10.07【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
【颁布时间】 1993.06.30【实施时间】 1993.06.30【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二、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应以《广告管理条件》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