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打假快讯--叶光调查]“极品”“顶级”年终旺季集体出场

发表于:2010-12-28 点击:

    最近在部分大型超市货架上突然出现了一些标有“极品”“顶级”的产品。各地维权者若发现此类产品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颁布时间】 1994.10.27【实施时间】  1995.02.01【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207
【颁布时间】 1997.08.08【实施时间】  1997.08.08【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319
【颁布时间】 1996.10.07【实施时间】  1996.10.07【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工商广字[1993]第185
【颁布时间】 1993.06.30【实施时间】  1993.06.30【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二、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应以《广告管理条件》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1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