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商委:
经调查发现,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出品的“郎”牌原浆系列酒,其产品包装上均未按国家质监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147号)规定标注“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依法应停止该产品的销售。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未获得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未使用统一标识电子监管码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白酒,是国家确定的首批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电子监管目录》的产品,并早已实行了“生产许可证”制度。且以上两个文件已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颁布实施。请调查核实,如确系未按规定标注“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杜绝假酒的出现,请依法暂停“郎”牌原浆系列酒的销售。直到厂方按规定完善各项合法手续后方能上市,否则,我们将通过司法途径制止这种不法行为,望引起高度重视。
建议人: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http//www.yeguang315.com
电 话:叶 光 67517328 13193161817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