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询,上述产品的QS号分别为:
1、重庆万氏商贸有限公司出厂的“爽心”牌红衣花生仁,上面标注的食品质量安全号QS5008 0104 0009是国家批准给万氏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粮食”加工品的;
2、重庆正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香香花生仁,上面标注的食品质量安全号QS5006 0104 0011是国家批准给正香食品有限公司的“其它粮食”加工品的;
3、重庆野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出品的野源红衣花生仁,上面标注的食品质量安全号QS5008 1601 0092是国家批准给野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蔬菜制品”生产的。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花生仁应该属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类。
我所购到的上述三种产品已构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的: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违背上述规定依法应受到: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果制品是以水果为原料,经各种加工工艺和方法制成的产品。
水果制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水果干制品和果酱。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702。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蔬菜制品是指以蔬菜和食用菌为原料,采用腌制、干燥、油炸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申证单元为4个,即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蔬菜制品具体单元及小类名称,即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601。
酱腌菜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按《酱腌菜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进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