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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光调查]大米包装上违法使用过期QS标志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

发表于:2009-07-08 点击:

   

    叶光在调查中发现,市场中销售的大类有部分产品使用已过期的QS质量安全标志。如黑龙江省虎林市旭东升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米,其产品包装上标明的QS代码为:2303 0102 0987号,经查询是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6年1月25日核发的,于2009年1月24日到期。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同时还发现违规使用“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根据《关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当地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取消其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的使用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2、利用标志从事赢利性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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