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原浆酒新闻追踪一]叶光:关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原浆酒”涉嫌欺诈误导消费者的举报

发表于:2009-09-04 点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于2009年7月8日,在重庆花费78.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瓶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上品原浆”酒一瓶,包装上写有:洞藏原浆,天生好酒;浓香型白酒;酒精度52%vol;产品标准号及等级:GB/T10781.1等内容。
    后经查询,国内目前市场有上“泸州原浆酒”“茅台原浆酒”“古井贡酒原浆酒”“西凤原浆酒”等等。现就以“郎牌原浆酒”为例举报其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
    这里的“原浆”二字是表明此酒与彼酒区别的一种称谓,同时也是具备,有解释这种商品酒的广告性质,如“五粮液酒”除了它表明是“五粮液酒”外,还说明此酒是五种粮食酿造的酒。因此这里的“原浆”和“五粮”就有了广告的属性。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虚假欺诈消费者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加以认定。
    产品包装物上的宣传、介绍是否属于广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因此“郎”牌上品原浆酒在其包装物上的介绍已构成了广告行为。
    其欺诈行为的具体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要认定被告是否构成“欺诈”,这里关键要认定“原浆”二字在被告提供的产品中“是否客观、真实”。由于目前国内尚无对白酒中的“原浆酒”有准确的法定解释,我们可以参照国家在饮料行业中的相关法规加以认定。
    纯牛奶:国家标准GB5408.2—1999规定:灭菌纯牛(羊)乳:以牛乳(或羊乳)或复原乳为原料,脱脂或不脱脂,不添加辅料,经超高温瞬时灭菌、无菌罐装或保持灭菌制成的产品。
    奶饮料:国家标准GB10789─1996规定:以鲜乳制品为原料,加入水、糖液、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制品。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1.0%(m/V)称乳饮料,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7%称乳酸饮料。
    这两个标准中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纯牛奶”和“奶饮料”的定义,即,一个不添加任何物质称其为“纯牛奶”;另一个,一旦加入其它辅料就称其为“奶饮料”。
    本案的“原浆”二字应属同等性质。大家都知道,刚蒸馏出来未经勾兑的白酒,酒度一般在60-75度之间。酿酒行业称其为“原浆”,酒厂在生产过程中不可能人为地控制刚蒸馏出来的酒度都统一在一个恒定不变的酒度内,如,52度。要达到这个商品酒的统一酒度就必须勾兑降度,一旦添加了另外的物质进去就不再是“原浆”的准确含义,被告所销售的“郎”牌原浆酒其酒精度就是52%。因此,适用上述饮料中的相关法规,应认定被告所提供的“郎”牌原浆酒属“不客观、真实存在的酒品”。
    综上所述,原浆酒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这种欺诈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叶光
                                                       电   话:13193161817 (023)67517328
                                                                   2009年9月4日
 
 
   瑞士民法典第一条: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参考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
 
   
   根据此文件规定,叶光的举报完全是有法可依的。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