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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职业打假人索赔三审败诉,湖南高检提出抗诉,高院再审改判十倍赔偿

发表于:2022-08-18 点击:

来源:消费维权微信公众号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民事抗诉书 

湘检民监2021241号

 

    本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7民再15号民事判决,认定马志永不属于消费者而不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请求,其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身份的认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是指为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购买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不是使用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进行生产或职业活动,或者不是将其再次投入市场交易进行经营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其次,消费者身份的认定不因“知假买假”主张索赔的动机而受到否定,民事行为的动机不影响合同效率。现经核实,《食品安全法》设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未限制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因此,本案中马志永在购买案涉保健食品时,虽是明知不合格而购买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影响其作为消费者向违法经营者索赔的权利。

 

    二、职业打假人系“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依法生产经营、接受社会监督是生产经营者的义务,而举报和监督是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权利,“知假买假”并索赔是消费者主动行使监督的一种方式,其中包含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权利的情况,职业打假人就是时常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消费者,应当予以支持。支持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人专业打假,请求惩罚性赔偿与普通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所能达到的效果并无不同,客观上能有效弥补行政执法力量不足,净化市场秩序,遏制假冒伪劣。

 

    三、食药领域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知假买假”者可以依法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和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的权利。因此,本案中马志勇事前知道所购买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影响其依法索赔的权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全国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认为,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同时表明,考虑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领域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谋利性打假行为,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明确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对知假买假包括职业打假人主张权利予以支持支持。由于食品安全涉及民生,国家在立法及执法中予以特别关注,支持知假买假索赔符合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宗旨,也有利于社会诚信建设、法制建设以及公平有序市场建设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7民再15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一款、第200条第2款第6项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附:艰难的历程

 

    2019年12月28日,马志永在常德市鼎城区江陵药店桥南店购买“植物伟哥”等伪劣性保健品,价款共计2100元。

 

    2020年4月13日,马志永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药店十倍赔偿。

 

    2020年5月12日,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2020)湘070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与普通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本案中原告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等活动,购买商品只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在本案中不应认定原告属于消费者,故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2020年6月22日,马志永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8月17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湘07民终124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马志永购买商品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马志永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等活动,购买商品只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在本案中不应认定马志永属于消费者。”维持一审判决。

 

    后马志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院再审后做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7民再15号民事判决,仍然维持之前的民事判决。

 

    后马志永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湘检民监2021241号”抗诉书,抗诉书中认为“职业打假人”享有普通消费者的权利。

 

    2022年7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7民再15号民事判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7民终1240号民事判决书、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常德市鼎城区江陵药店桥南店给予马志永十倍赔偿21000元。

 

    遗憾的是,涉案药店已于2020年12月25日注销,执行之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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