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二级法院:原告是否系“职业打假人”,并不影响其消费者的身份
原告是否系“职业打假人”,并不影响其消费者的身份一审、宁夏永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121民初6168号:原告是否系“职业打假人”,并不影响其消费者的身份。二审、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宁01民终1057号:本院认为,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品,法律给予特殊政策考虑,因此在食品、药品生产领域,购买者的购买目的,不影响其消费者的身份认定。(附:一、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