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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法院:商家故意隐瞒产品实际材质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发表于:2021-11-27 点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62301号

原告:霍雨佳,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霍雨佳之妻),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戴姆勒大中华投资有限公司助理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陈璐,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戴姆勒大中华投资有限公司助理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兴怡采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城外诚家居市场家具馆一层西区6-03号。

法定代表人:祝孔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吉明,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兴怡采家居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城外诚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

法定代表人:刘长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林,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雨佳、陈璐与被告北京兴怡采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怡采公司)、北京城外诚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外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雨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陈璐,被告兴怡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熊吉明,被告城外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霍雨佳、陈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兴怡采公司对于其在2020年3月29日送至二原告家中的全部儿童家具退货退款,返还二原告14 800元货款,并三倍赔偿罚金44 400元;2、兴怡采公司赔偿因其怠于解决问题导致二原告延期入住房屋的租金34 800元;3、兴怡采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及财产保全费;4、城外诚公司在兴怡采公司撤离城外诚公司的场地或者因破产、注销、资不抵债等任何原因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上述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2日,二原告到在城外诚公司经营的兴怡采公司,兴怡采公司“喜欢我”门店门口有醒目海报写有“实木家具”等宣传语,店员X梅给二原告的名片上印有“专业青少年实木家具”的宣传语,并向二原告介绍二原告欲购买的儿童床和衣柜家具全部为实木家具,即家具以樱桃木原木制成,辅材为橡木。同时向二原告展示一块实木木材并称此木为樱桃木。二原告信以为真,与兴怡采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二原告向兴怡采公司购买的1.35米实木儿童衣柜床一张,实木床下抽屉两个、1.35米床垫一张、1.2米宽实木儿童衣柜一个,均为展厅展品,价格14 800元,并约定3月初送货。2020年3月29日,兴怡采公司将二原告所购买的商品送至二原告家儿童房中。二原告在收货后,先后发现家具存在甲醛、有机污染物超标、开裂等问题。2020年6月至7月,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向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被告拒绝退货。双方甚至因此产生矛盾并到小红门派出所解决纠纷。在小红门派出所进行调解时,在民警询问家具是什么木质时,熊吉明答复是“橡木和樱桃木,主要是橡木”。7月11日,霍雨佳委托中环质评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购买摆放兴怡采公司家具的房间进行检测,确认甲醛指数为0.18mg/立方米,超出国家限定标准。同日,陈璐将家具出现脱皮和裂纹的照片拿到兴怡采公司的店铺内,兴怡采公司对陈璐不理睬,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后表示二原告购买的产品并非实木而是贴皮家具,要求熊吉明说清楚使用了什么材料,熊吉明称“就是全实木,我不知道什么木,合同没写就没有”。二原告出于环保和孩子健康的考虑,购买儿童家具的初衷是给孩子使用环保的100%的全实木家具,从未考虑过购买包含人造板、多层板等需要用胶的板材家具,兴怡采公司“喜欢我”门店门口位置的海报标有“实木儿童家具”几个显著大字,在签订合同时X梅给二原告的名片上写有“喜欢我:专业青少年实木家具”等宣传语,X梅的微信朋友圈也持续、多次展示了其家具产品用料为“原料天然,达到可口含的欧洲玩具漆”,并展示了工厂堆砌的实木原材料、与原告所购买的家具同系列家居产品等照片。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主材一栏亦与“展厅展品”等字眼用大括号概括表述为实木。此外,在签订合同前,兴怡采公司向陈璐介绍其所购儿童床和衣柜家具全部为实木家具,主材为樱桃木、辅材为橡木,并特意向二原告展示了一块其所称樱桃木的实木作为样板。二原告并非专业从业人员,此前也没有购买实木家具的经验。兴怡采公司在其向二原告出售家具前一直以提供儿童实木家具自居,致使二原告作为一个没有经验的普通消费者对所购儿童家具的材质产生重大误解,以为兴怡采公司所售儿童家具是100%采用实木制作而成,环保等级高于一般板材家具,基于错误认知而购买了本案诉争产品。在产品门板开裂、脱皮后,经民警提示,才明白自己购买的家具多处采用胶合板板材材质而非实木。兴怡采公司交付的产品至少在衣柜床门面板位置、床屏位置、衣柜门面板、背板、侧板、顶板等位置采用了胶合板等板材材质,与其合同约定和宣传所述的实木商品不符。兴怡采公司在售前宣传、口述其产品为全实木产品并在介绍商品时故意隐瞒、不告知产品多个部位采用贴皮胶合板材质的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兴怡采公司辩称:陈璐并非合同主体,霍雨佳与兴怡采公司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陈璐与我公司无合同关系。二原告主张的退货退款,假一罚三请求:我方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的家具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无权要求退货退款;且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家具材质,我公司未作出虚假承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的门板损坏问题,我公司怀疑是人为故意损坏,并且是在我公司向二原告出示甲醛抽检报告后出现的。二原告提出的租金损失,我公司积极配合二原告解决处理纠纷,二原告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货退款,拒绝我方提出的方案,其产生的租金与我公司无关,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陈璐多次举牌到兴怡采公司的门店,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我公司已向朝阳法院提出侵权之诉,要求陈璐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城外诚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本案所涉家居市场的主办方、出租方,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我公司与兴怡采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场地承租方撤场的情况下,场地的主办方、出租方才承担责任。且根据合同约定,在兴怡采公司撤场情况下,我们才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兴怡采公司仍在我公司的场地经营,未撤场,目前双方还在准备续约,不符合我公司承担责任的条件。二原告与兴怡采公司的交易是场外交易,款项没有交给城外诚公司,买卖合同上没有加盖城外诚公司的印章。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兴怡采公司在城外诚公司租赁场地进行经营。2019年9月15日、2020年9月21日,兴怡采公司作为承租人、城外诚公司作为出租人签订了《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兴怡采公司租赁城外诚公司一西6-03号面积为149.7平方米的场地经营,租赁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2020年1月12日,霍雨佳代表其本人及陈璐与兴怡采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北京城外诚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专用)》(下称买卖合同)。约定二原告向兴怡采公司购买1.35米衣柜床、双抽、1.35×2.0×15公分两用垫、639#三门两抽衣柜等产品,价格合计为14 800元。上述四样为纵列依次向下排列。其中1.35米衣柜床后在主材/面料一项对应处标注为实木;第一项和第四项上下间直接勾画了三角箭头,箭头指向处后标注为展厅展品;后面的数量处每一样产品数量处都标准为1,第一项到第四项上下间直接勾画了一个三角箭头,三角箭头指向处标注为14 800。合同还约定: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检测,家具的有害物质限量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卖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在展销会或市场内签订的合同,卖方应先交主办单位签章后再交买方保存。卖房撤离展会或市场的,由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卖方追偿。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20年3月初。在买卖合同的验收说明处标注:货款已清,2020.3.29 熊X。

2020年6月至7月间,二原告先后以二人购买的产品存在甲醛超标、有机污染物超标、门面板贴皮开裂、裂纹、并非全实木家具为由,要求兴怡采公司退货退款,被兴怡采公司拒绝。审理中,二原告坚持兴怡采公司承诺其销售给二原告的货物主材为全实木,而实际并非全实木,故申请对兴怡采公司销售的货物的主材是否为全实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涉案的1.35米床、1.2米衣柜的主材是否为全实木进行鉴定。鉴定前,鉴定单位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双方均表示同意对二原告所购买的家具的主材是否为实木进行鉴定。后鉴定单位出具了《鉴定建议书》,确定鉴定方案:1、从1.35米床的床屏、床挺处各取一个样品;从1.35 米床上边柜子的门面板、顶板处各取一个样品。对样品进行检验,如果样品全部为实木,则认为1.35 米床的主材为实木;如果样品中至少有一个不为实木,则认为1.35 米床的主材不全为实木;2、从1.2 米衣柜的门面板、顶板处各取一个样品。对样品进行检验,如果样品全部为实木,则认为1.2 米衣柜的主材为实木;如果样品中至少有一个不为实木,则认为1.2 米衣柜的主材不全为实木。鉴定单位同时释明:如因鉴定需要导致鉴定标的物损坏或无法使用,鉴定单位不承担责任。在经取样后,2021年2月25日,鉴定单位根据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和GB/T28202-2011《家具工业术语》的规定,作出110220110048号鉴定意见书,确认:1、1.35米床:床屏1号样品取样部位基材材质为胶合板,不能称为实木;床挺2号样品取样部位的基材是由原木中加工得到的天然木材类板方材,可称为实木;床上边柜子的门面板 3号样品取样部位基材材质为胶合板,不能称为实木;顶板4号样品取样部位基材材质为细木工板,不能称为实木。2、1.2米衣柜门面板5号样品取样部位基材材质为胶合板,不能称为实木;顶板6号样品取样部位基材材质为细木工板,不能称为实木。故依据以上的检验分析,得出鉴定意见:1.35米床(床上柜门板、床屏、顶板)主材不能全称为实木,1.2米衣柜主材不能全称为实木。为鉴定,二原告支付鉴定费34 600元。

二原告对该鉴定报告无异议。兴怡采公司则提出如下问题:1、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取材的依据;2、鉴定报告中的主材是否与《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主要部件概念相同;3、《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附录中关于木家具定义适用范围。

另查,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4日发布的文件,该文件实施日为2018年5月1日。该文件确认的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该标准适用于木家具产品。其中术语中确定了木家具、实木类家具、人造板家具、板式家具、板木家具、综合类木家具等定义。木家具的定义为:主要零部件中装饰件、配件除外,其余采用木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关于实木类家具的定义为:主要部位采用实木类别材料制作,表面经(未经)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贴面、经(或未经)涂饰处理的木家具,实木类材料包括原木、实木锯材及指接材、集成材等材料。在该文件的附录A中第1条确定了木家具的主要部件规定如下:1、柜类、桌台类家具:通常包括面板(桌面板、台面板、门面板、抽屉面板等)、顶板、底板、框架、旁板等;2、椅凳类家具:通常包括座面、扶手、靠背、脚架、踏脚板等;3、床类家具:通常包括床屏(高屏、低屏)、床挺等。第2条确认按产品主要部件用材分类可分为:1、实木类家具;2、人造板类家具;3、板木类木家具;4、综合类木家具。

GB/T28202-2011《家具工业术语》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11年12月30日发布、在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中对于各类木家具定义如下:木家具:主要零部件中装饰件、配件除外,其余采用木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实木类家具、以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如指接材、集成材等)为基材制作的、表面经(或未经)涂饰处理的家具;或在此类基材上采用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贴面后,再进行涂饰处理的家具。全实木家具:所有木质零部件(镜子托板、压条、五金配件除外)均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的家具。实木家具: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表面没有覆盖处理的家具。实木贴面家具: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并在表面覆帖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的家具;实木锯材类家具:采用实木锯材为基材制作的家具;实木板材类家具:采用指接材、集成材等实木板材为基材制作的家具。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关于家具材料术语定义如下:实木:由原木中加工得到的天然木材类板方材,主要包括实木锯材、实木板材等;实木锯材:由原木经纵向、横向锯解后所得到的各种规格的板材或方材;实木板材、实木拼板:由实木锯材通过二次加工形成实木类材料,常由数块实木板条(窄板、短板)通过一定拼接方法拼合而成的实木拼板,主要有指接材、集成材等;指接材:将木材纹理平行的实木板条(窄板、短板)在长度或宽度上分别经指形榫胶拼而成一定幅面的实木拼板;集成材、胶合木:将木材纹理平行的实木板条(窄板、短板)在长度和宽度上分别经胶合接长或拼宽(有的还需在厚度上胶合层积)形成一定规格和形状的板方材;阔叶材……胶合板:由单板构成的多层材料,通常按相邻层单板的纹理方向大致垂直组坯胶合而成板材……。

兴怡采公司主张鉴定所确定的检测点并非行业中对于主材的通识,行业中统称主要框架受力部分为主材,故兴怡采公司认为家具的框架是受力部位,属于主材,而门面板、顶板等部位并非受力部位,确定为鉴定部位不符合行业惯例。兴怡采公司遂申请鉴定单位出庭接受质询。在质询中,鉴定人员明确答复:鉴定标的物适用的标准就是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28202-2011《家具工业术语》和鉴定前所出具的《鉴定建议书》。目前,国内并无单独规范实木家具类的国家规范,故使用的依据就是上述的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28202-2011《家具工业术语》。在国家规范中,并无主材一词,但商家常在宣传中模糊化处理概念。鉴定人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委托人的委托进行的鉴定。考虑到《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对于木家具的主要部件规定范围和《家具工业术语》对于实木家具定义,二原告购买的家具属于主要部件用材并非实木,因此不能认定为实木家具。兴怡采公司对鉴定人员的回复不认可,并申请对于主材进行重新鉴定。本院明确告知其申请仍是以并不存在的主材概念作为基础,故未予准许重新鉴定。兴怡采公司支付鉴定人员出庭费用2000元。

二原告为证明兴怡采公司在经营中利用消费者对于专业概念不清楚,存在混淆概念故意,提交了如下证据:

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7年修订的《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的指导性版本及填写指南。该版本中在商品清单下方列明了家具类别,其中木家具项下有六类:1、全实木家具;2、实木家具;3、实木贴面家具;4、人造板类家具;5、综合类家具;6、红木家具。填写指南中对于“主要材质(红木家具编号)”的指导意见是:用来写明家具主体部件所使用的材质或面料情况。二原告指认二原告签约时该版本已实际投入使用,兴怡采公司故意使用旧版本,回避新版本合同对于木家具种类的分类问题。导致二原告基于错误认识与兴怡采公司签订了涉案合同。兴怡采公司则表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无强制要求商家一定使用哪一个版本的合同,兴怡采公司在签订合同的问题上并无隐瞒商品情况的故意。城外诚公司则表示兴怡采公司是否使用了新版本其并不知情,二原告与兴怡采公司的合同上也没有加盖城外诚公司的公章。

2、兴怡采公司在城外诚公司店铺的照片一张、兴怡采公司的名片一张,照片显示兴怡采公司店铺处有醒目海报“实木儿童家具”,兴怡采公司的名片上也标注“专业青少年实木家具”,二原告主张兴怡采公司以“实木家具”作为宣传对消费者误导。兴怡采公司对照片及名片的真实性认可,但称其在家具的标签处都会标注出产品各部位的材质说明,且其有不同档次的产品,二原告选择的是其店铺内价格最低的产品,且销售时已告知二原告购买的产品只是含实木,并非全实木。兴怡采公司对其已告知二原告产品为含实木、并非全实木的主张并未举证。城外诚公司同意兴怡采公司的质证意见。

3、二原告所购买的家具的照片五张,照片中家具外观显示存在门板开裂、顶板开裂的状况。兴怡采公司表示顶板开裂为自然开裂,并非质量问题;门板开裂系二原告在门板上涂擦了腐蚀性材料所致,与产品质量无关,且二原告并未提出产品质量问题。城外诚公司同意兴怡采公司的意见。

4、兴怡采公司职员“X梅”的微信朋友圈2020年7月5日和26日截图两张,截图中“X梅”展示了兴怡采公司的产品,并标注为“喜欢我儿童实木家具”。兴怡采公司认可照片的真实性,但否认与本案的关联性,称X梅朋友圈内的家具并非二原告所购买的产品。城外诚公司表示对此不知情。

5、家具展示照片三张。二原告主张三张照片形成于2020年7月5日,除第一张照片外,其余两张照片上的家具均未标注价格和材质。兴怡采公司对第一张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否认其余两张照片的真实性。城外诚公司同意兴怡采公司的质证意见。

6、2020年7月11日,双方因发生纠纷报警后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红门派出所做笔录过程中的录音光盘一张。该录音中,警官询问二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是什么,熊吉明答复“买的是一个三门衣柜,还有个柜床”,陈璐插话“而且是全实木的”,后陈璐强调“他跟我说这个产品是全实木的”,并追问“你跟我说是不是全实木的”,熊吉明回复“你买的是样品,你看上的是什么东西就是什么东西”,陈璐追问“合同上是全实木就是全实木”,熊吉明回复“对”,陈璐追问“你刚才也说是全实木的”,熊吉明答复“是全实木的”,陈璐追问“你再说一遍,是不是全实木的”,熊吉明回复“是全实木”,陈璐追问“你就回答我你的材质是什么材质”、“你告诉我你的全实木是什么木材”,熊吉明回复“实木”、“我真不知道是什么木”,陈璐继续追问“全实木为什么会脱皮”,熊吉明回复“买的时候,店员说的很清楚了”。据此,二原告主张兴怡采公司一直宣称向二原告出售的产品为实木家具。兴怡采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该录音为偷录,且存在诱导性,不认可二原告的证明目的。城外诚公司表示不清楚此事。

另,二原告主张因兴怡采公司提供的家具并非实木家具,且存在污染物超标的问题,导致其无法使用家具,并在外租房六个月,产生租房损失,要求兴怡采公司赔偿。二原告提交了其与案外人张某某和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显示月租金为5800元,租赁期限自2020年10月4日至2021年4月3日。兴怡采公司对该笔费用发生的必要性提出质疑,且表示二原告并未提交支付租金的证据,故不认可二原告有在外租房的事实。城外诚公司认可兴怡采公司的质证意见。

二原告虽主张二人购买的家具存在污染物超标的问题,但并未提供证据;二原告主张其购买的家具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但就产品质量问题亦未举证。

后,城外诚公司提交了其与兴怡采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合同续约至2021年6月30日,并称双方在协商调整摊位,之后会再续签合同。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二原告与兴怡采公司签署买卖合同时双方是否约定产品为实木家具;2、鉴定报告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3、兴怡采公司是否构成了欺诈;4、是否应当退货退款、三倍赔偿;5、城外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

当事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二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仅在1.35米柜床后标注了主材/面料一项为实木。二原告指认兴怡采公司在签约时即明确二原告购买的家具均为实木家具,为此,二原告提供了陈璐与熊吉明在派出所解决双方问题时的录音,该录音中,熊吉明在陈璐的多次追问中,虽强调二原告系购买的样品,但亦主张其出售的产品为实木家具。结合二原告提供的兴怡采公司店铺照片、名片及兴怡采公司店员的微信朋友圈,显然兴怡采公司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宣称其出售的家具为实木家具;且其亦认可向二原告出售的产品为实木家具。故应认定兴怡采公司系就实木家具与二原告所达成的买卖合同。

当事人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二原告与兴怡采公司在合同中仅约定原告购买的系实木家具,未明确约定产品的材质,故对于二原告所购买的产品应按国家标准进行确认。目前,对于木家具的认定标准共有两份文件,分别是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28202-2011《家具工业术语》,故二原告所购买的产品材质的认定应采用上述两个国家标准,鉴定单位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对二原告所购买的产品进行了鉴定,并确认产品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关于木家具的标准,不能认定为实木家具。该鉴定报告中选取的鉴定部位亦符合上述两个规范的规定,虽在表述中有一定的瑕疵,但并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因此该鉴定标准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即兴怡采公司向二原告所出售的产品并非实木家具。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无论是在兴怡采公司的店铺宣传中,还是在其印发的名片中,乃至其店员的朋友圈宣传中,兴怡采公司均以销售青少年实木家具进行宣传;且兴怡采公司在其合同中亦标明向二原告出售的1.35米柜床为实木家具;同时兴怡采公司的负责人熊吉明在公安机关调解双方矛盾时亦认可出售给二原告的家具为实木家具。兴怡采公司的上述行为必然导致二原告对于其欲购买的产品的材质产生误解,从而签署合同。兴怡采公司未向二原告说明产品实际材质,且将非实木家具宣传为实木家具,其行为存在欺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兴怡采公司应退货退款,并给予二原告三倍赔偿。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兴怡采公司系在城外诚公司内经营的企业,现双方续签了租赁合同,兴怡采公司为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并未退出城外诚公司的场地,故城外诚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兴怡采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霍雨佳、陈璐货款14 800元;

二、原告霍雨佳、陈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二人购买的1.35米衣柜床、双抽、1.35×2.0×15公分两用垫、639#三门两抽衣柜返还被告北京兴怡采家居有限公司;

三、被告北京兴怡采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三倍赔偿原告霍雨佳、陈璐44 400元;

四、驳回原告霍雨佳、陈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4元,由被告北京兴怡采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鉴定费34 600元,由被告北京兴怡采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霍雨佳、陈璐已交纳,被告北京兴怡采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霍雨佳、陈璐);鉴定人员出庭费2000元,由被告北京兴怡采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海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海燕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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