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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故意隐瞒免费试享服务相关信息误导消费者认为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发表于:2021-11-20 点击:

    判词提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欺诈的认定,尤其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情形,不能简单地认为没有履行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仅构成对知情权的侵害。在行为人有披露义务而不披露的情况下,应考虑可能构成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否则,不利于对此种不法行为进行规制和引导。

 

北京互联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491民初18396号

原告:黄文得,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燕,江西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0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岩川,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建,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良,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营业场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80号。

负责人:谢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冠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文得与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卓越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章贡支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得、被告亚马逊卓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建、第三人建行章贡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文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马逊卓越公司和建行章贡支行退还会员费476元;2.判令亚马逊卓越公司三倍赔偿其经济损失229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2日,亚马逊卓越公司推出Prime会员免费试享服务,黄文得按照要求在“添加付款方式”中绑定了银行信用卡,免费体验Prime会员服务。2019年2月26日,黄文得查看银行账单时发现亚马逊卓越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收取Prime会员费288元。致电客服后,同意退费。后通过客服回访及主动致电询问,得知亚马逊卓越公司于2017年2月11日、2018年2月11日分别收取其Prime会员费188元、288元。亚马逊卓越公司以“免费试享Prime”为名误导黄文得注册Prime会员,2017年2月11日收费前并未事先告知,随后连续两年强制收取会员费,应当返还,鉴于已返还288元,应再返还476元。亚马逊卓越公司以引人误解的说明销售Prime会员服务,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三倍赔偿2292元。建行章贡支行系黄文得注册Prime会员时绑定的信用卡的发卡行,其仅以亚马逊卓越公司能够提供黄文得的信用卡账号等相关信息为由就进行扣款,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就返还476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亚马逊卓越公司辩称:1.我公司和黄文得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Prime会员合同关系,不存在欺诈。黄文得开通Prime会员试用需进行注册,注册过程中,页面有试享到期后续费及如何终止的文字提示与约定。黄文得事先知道并接受试享到期后续费的约定与条件,点击确认并绑定了银行卡,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的方式订立了Prime会员服务合同。2.黄文得2017年度、2018年度(包括2019年初)作为亚马逊Prime会员,按会员待遇采购了产品,接受了运费减免和特定商品折扣的服务,Prime会员服务协议已经履行,黄文得要求退费及其他诉求没有根据。3.试用期满后,黄文得并未主动终止Prime会员服务,即使不存在前述约定与实际履行的事实,也应视为其购买了续费服务。Prime会员服务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无专门章节规定,应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30天试用期后,黄文得未提出终止会员服务或不做出意思表示,即“视为购买”,我公司有权收取费用,不存在欺诈,请求驳回黄文得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建行章贡支行述称,我行对案涉交易进行了身份验证,符合银联业务规则。持卡人身份识别采用发卡机构辅助识别模式,发卡机构帮助收单机构对其上送的交易账户辅助认证信息进行匹配性检查,并对匹配性检查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此模式规定信用卡相关交易验证内容包括:卡号、有效期、CVN2,持卡人辅助认证信息。卡号和有效期要求发卡机构强制认证,CWN2和持卡人辅助信息应根据收单机构是否上送来选择验证。黄文得的信用卡被扣款的验证要素是持卡人的信用卡卡号、卡片有效期、卡片背面的CVN2,由持卡人或操作界面者提供,发卡机构验证成功即可发起扣款。黄文得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否则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损失,请求驳回黄文得对我行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各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亚马逊卓越公司系亚马逊中国网站(域名amazon.cn)的开办主体。亚马逊卓越公司在该网站上向用户提供Prime会员服务,Prime会员可以享受“逾千万海外购商品免邮、国内订单零门槛免邮、电子书免费阅读、会员专亨折扣”等服务,用户可以申请免费试享Prime会员服务。

2017年1月12日,黄文得在亚马逊中国网站申请试享Prime会员,2017年2月11日,试享活动结束,亚马逊卓越公司从黄文得名下卡号62596541****8763的信用卡(以下简称涉案信用卡)扣取会员费188元。2018年2月11日、2019年2月11日,亚马逊卓越公司两次从涉案信用卡扣取会员费288元。2019年2月26日,亚马逊卓越公司将2019年2月11日扣取的288元会员费退还给黄文得。

黄文得提交2018年及2019年的交易订单截图,证明其于2018年、2019年并未使用Prime会员。亚马逊卓越公司提交黄文得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初的订单,证明黄文得已享受Prime会员服务,该组证据显示2017年7月12日订单的促销详情显示“配送费优惠”及“Prime专享折扣”10元;2017年10月29日及2017年11月26日订单的促销详情显示“配送费优惠”。

建行章贡支行提交黄文得《中国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证明其在黄文得申领信用卡时已经就妥善保管、使用信用卡信息进行了提示。该证据第三部分“使用”第2条约定:“甲方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建行章贡支行提交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发布〈银联业务运作规章(2020年整理版)〉的函》的附件《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2020年整理版)第六卷“移动及互联网支付业务规则”,证明其在扣款时进行了身份验证,验证符合银联业务规则。该组证据显示持卡人通过自助交易终端,未采用读卡方式,手工输入交易要素,自主确定发起并完成消费资金支付业务,即“无卡自助消费业务”,发卡机构帮助收单机构对其上送的交易账户辅助认证信息进行匹配性检查,并对匹配性检查结果的正确性负责,保证交易发起者是账户信息的合法拥有者。信用卡相关交易验证内容包括:卡号、有效期、CVN2,持卡人辅助认证信息。其中卡号和有效期要求发卡机构强制验证,CVN2和持卡人辅助认证信息根据收单机构是否上送来选择验证。发卡机构仅对信息验证结果承担验证责任,不对交易发起者是否是交易账户的合理使用者及其交易意愿真实性承担责任。

各方就黄文得申请免费试享Prime会员服务时,亚马逊卓越公司是否告知其试享期限的相关事实存在争议,本院认定如下:

黄文得提交免费试享页面截图(图1),显示用户已登录,登录用户为“craz…”,页面左上方显示“配送至:黄文得”。左上方和右上方分别标注“免费试享Prime”,页面左侧较大字体标注“立即加入亚马逊Prime”,下方内容主要介绍Prime会员权益。整个页面未显示免费试享期限相关内容。页面下方有“添加付款方式”“添加信用卡”等内容,黄文得认可其添加了涉案信用卡。亚马逊卓越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主张该证据是用户登录后界面,不是申请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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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5日,亚马逊卓越公司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其下载相关网页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2019年9月10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394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载明:登录亚马逊中国网站后,进入《公证书》所附文件第5、6页。页面左上方与右上方分别标注“免费试享Prime”字样。点击右上方“免费试享Prime”后,进入文件第7(图2)、8页,主要内容为对“Prime会员”权益内容及价格的介绍,页面右侧有立即免费试享30天字样,该字样上方有“Prime季度会员(79元/季)”及“Prime年度会员(288元/年)”选项,二选项必选其一,若选择季度会员,下方用较小字体标注“试享期结束,您将成为Prime季度会员,季度会费为79元”。公证时选择“Prime年度会员(288元/年)”,下方用较小字体标注“试享期结束,您将成为Prime年度会员,首年会费为288元”,点击“立即免费试享30天”进入文件第11页即登录页面。

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后,进入文件第15(图3)、16页,页面上部显示“立即开始免费试享亚马逊Prime”,下方较小字体标注主要内容如下:“30天免费试享期内您可享受:‘数百万海外购商品免邮,全年无限次!’……”。该页面中部显示,免费试享期满后:亚马逊Prime年度会员费为388元/年现在加入,即享年费尊享价288元;您可以随时在“我的账户”〉“管理我的Prime会员”里,选择终止Prime服务。页面下部显示:“付款方式”并勾选“微信支付”,下方用较小字体标注“我们会对您的信用卡进行¥1.00或者借记卡进行¥1.15的预授权冻结,以确认卡片有效,您的卡不会产生任何费用,如卡片余额不足将无法完成注册”及“在您授权微信自动续费后,亚马逊系统会自动从您的账户中扣除所需费用。”除选择“微信支付”外,还可以点击“更改”从而“添加付款方式”。

点击“更改”后,在“添加付款方式”下方可以添加“信用卡”或“借记卡”相关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填写上述信息后,即将该信用卡添加至“您保存的银行卡”项下。在“请选择付款方式”项下,选择前述添加的信用卡后点击“继续”,进入文件第32、33页。该页面上半部分与文件第15、16页基本一致,均为对Prime会员所享权益及试享期满后的付费金额的介绍。不同之处在于下方“付款方式”处显示为前述添加的信用卡,亦用较小字体标注“我们会对您的信用卡进行¥1.00或者借记卡进行¥1.15的预授权冻结,以确认卡片有效,您的卡不会产生任何费用,如卡片余额不足将无法完成注册”及“在您授权微信自动续费后,亚马逊系统会自动从您的账户中扣除所需费用。”下方有两个选项框:“我愿意放弃Prime所有权益”和“我想免费试享亚马逊Prime”。选项框下方,接近页面底部用较小字体标注“亚马逊Prime会员费为388元/年,现在加入,即享会员年费尊享价288元”和“声明:我已阅读并接受了亚马逊Prime使用条件,并授权亚马逊Prime免费试享期满时从我选择的银行卡或者我的账户中保存的其他银行卡扣款支付会员费。会员费288元/年,自扣款之日起算。我可以随时访问‘我的账户〉‘管理我的Prime会员’页面中终止Prime服务。”

点击“我想免费试享亚马逊Prime”后,进入文件第34、35页,页面右上方显示“我的Prime”,点击“我的Prime”进入文件第36页,“我的账户”页面,点击“Prime查看配送权益或管理会员信息”,可以查看“会员起始日”“会员类型”等信息,同时用较小字体标注“Prime会员试享期将于2019/10/04结束,届时您将自动升级为Prime年度会员,会员费288元,将从您选择的银行卡中自动扣除。”下方有“续费前提醒我”和“试享期满不自动延期”等选项。

亚马逊卓越公司另提交网页截图,显示登录后在“我的账户”下选择“我的Prime会员”进入“管理我的Prime会员”页面,页面左侧蓝色字体标注“续费前提醒我”及“试享期满不自动延期”选项,选择“试享期满不自动延期”后,可在下一页面选择“放弃所有Prime会员权益”,进入下一页面,可再次选择“放弃我的Prime会员权益”,随后页面显示“您的Prime会员将于2019/08/24日终止。终止后,您不再享受Prime会员权益,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黄文得认可《公证书》与网页截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不认可关联性与证明目的,认为该《公证书》和网页截图与其2017年试享Prime会员服务时不同。建行章贡支行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本院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关联性的问题,本院认为,互联网平台的页面设计和内容虽然会不断迭代升级,但作为大型网络交易平台,其页面展示的内容通常会有一定的延续性。在黄文得未提交证据对Prime会员的注册过程进行说明的情况下,亚马逊卓越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说明其取证时Prime会员的注册过程及注册账户相关管理功能的情况,故不能因为上述证据取证时间并非黄文得注册之时而简单地否定其关联性。

按照互联网交易习惯,用户按照网站经营者提供的程序和步骤,进行注册、申请等行为,相关注册、申请信息均记录、保存于网站经营者处,用户很难提供其注册、申请当时的具体情况。黄文得提交网页截图显示其登录账户后的网页情况,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经询问,亚马逊卓越公司无法提供证据再现黄文得申请试用Prime会员时的情况。从黄文得和亚马逊卓越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双方提交的相同步骤的网页页面如用户登录后显示的页面大体相同,局部存在一定差异。通过对比,黄文得提交的Prime会员试享页面截图(图1)与亚马逊卓越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第15(图3)、16、17和18页,页面内容主要差异在于:《公证书》上标注的“30天免费试享期”及免费试享期满后的收费标准,在黄文得提交的页面截图上均未显示。黄文得在2019年7月提交的证据中即包含免费试享页面截图(图1),时间早于亚马逊卓越公司2019年9月公证时的截图,虽然双方提交的证据都无法完全准确地反映黄文得申请成为Prime会员时的情况,但通常情况下,网站平台即使进行改版升级,一般都是出于让服务更完善、观感更好等目的。所以,从时间上,黄文得提交的页面截图时间更接近其申请试享会员的时间,从变化的趋势上,亚马逊卓越公司提交的截图中对Prime会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说明,符合网页改版的通常目的。假设黄文得申请试享时,有免费试享30天的说明,在黄文得取证时却无相关内容,随后又增加试享期限的情况,这种网页改版的变化并不符合常理。综上分析,本院认为,黄文得提交的免费试享页面截图(图1)更接近于其申请试享时的情况,以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判断,黄文得申请试享时,亚马逊卓越公司并未在页面上告知其具体的试享期间。

本院认为,黄文得注册成为亚马逊卓越公司运营的亚马逊中国网站的用户,亚马逊卓越公司通过该网站向黄文得提供在网站内进行购物等交易活动的服务,黄文得与亚马逊卓越公司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黄文得主张亚马逊卓越公司以“免费试享Prime会员”为名误导其注册会员,未告知其试享期为30天及期满后自动扣取会员费,构成欺诈;主张建行章贡支行对于扣取会员费未尽到通知提示义务,应就返还会员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结合各方举证、质证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亚马逊卓越公司是否具有欺诈的情形,如果构成欺诈,亚马逊卓越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建行章贡支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亚马逊卓越公司是否具有欺诈的行为

所谓欺诈,系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的认定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欺诈的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关于亚马逊卓越公司是否具有欺诈的行为,本院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亚马逊卓越公司是否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亚马逊卓越公司通过“试享”这种体验销售的形式销售以预付费方式提供的Prime会员服务,其负有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告知与Prime会员免费试享服务相关信息的义务,尤其是“免费试享”的期限及“免费试享”结束后即会从关联的银行卡上扣划会员费的情况以及扣费的金额、方式等涉及消费者实质性财产利益的信息,属于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如实、全面告知。本案中,亚马逊卓越公司无法证明其向黄文得履行了前述告知义务并征得同意。即使按照亚马逊卓越公司所提交证据《公证书》里显示的付款步骤来看,其亦反复强调“对您的信用卡进行¥1.00或者借记卡进行¥1.15的预授权冻结,以确认卡片有效,您的卡不会产生任何费用,如卡片余额不足将无法完成注册”,这种表述明显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认为绑定银行卡的用途只在于完成注册。与其下方的微信扣费的表述相比较,“在您授权微信自动续费后,亚马逊系统会自动从您的账户中扣除所需费用”,微信扣费的表述更为清楚、明确,反而让绑定银行卡的消费者更加误认为其绑定银行卡后不会自动扣费。实际上却使用了在黄文得申请试享过程中提供的银行卡的相关信息,获得了向银行申请扣款的授权。所以,不管是未告知试享期限及试享结束后会自动扣费,还是未告知获取银行卡信息的使用目的,均属于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亚马逊卓越公司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本院认为,亚马逊卓越公司具有多年经营电子商务平合的成熟经验且规模较大,其对通过网络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所应履行的全面、如实告知义务,应有较为专业的认知,亦应清楚上述信息为涉及消费者实质性财产权益的重要信息,但却在网页页面和申请流程的设计上,只突出“Prime会员”会费优惠和会员权益等宣传内容,对预付费和自动扣费却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避免消费者直接、明确地获得该信息,主观上存在隐瞒并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亚马逊卓越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导致黄文得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尽管对于“免费试享”通常应理解为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免费体验,一般不会永久性免费,消费者对于“免费试享”结束后变为“收费”服务应有心理预期,但消费者通常会认为“免费试享”这种纯获益的行为不会给其造成利益减损,即使不知晓“免费试享”的期限,但在“免费试享”结束后,仅仅意味着不再享有会员利益。在未得到明示告知的情况下,对在“免费试享”结束后会自动扣费成为收费会员,按照我国互联网交易的习惯,消费者通常不会有此种心理预期。同时,购物交易类网站注册、申请时添加支付方式绑定银行卡通常是便于后续其他交易的支付,所以不能认为黄文得绑定了信用卡就应当对其将来会被扣划会员费有所预期。故,黄文得主张其对“免费试享”期限及“免费试享”结束后自动扣划会员费不知情并基于该认识申请了“免费试享”并关联了银行卡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欺诈的认定,尤其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情形,不能简单地认为没有履行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仅构成对知情权的侵害。在行为人有披露义务而不披露的情况下,应考虑可能构成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否则,不利于对此种不法行为进行规制和引导。本案中,在未告知试享期限的情况下,亚马逊卓越公司可以随时结束免费试享并告知用户收取费用,但黄文得有理由相信其至少在得到结束通知之前为免费试享,对于黄文得的此种交易信赖,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在网络交易的场景下,更是如此。网络交易中,除了合同内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拟定之外,合同订立的过程亦已事先设计好,作为网络用户只能被动接受或者选择放弃服务,基本没有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磋商的可能和机会。在此场景下,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合同重要条款通过突出、醒目的方式予以告知,提醒用户注意,而非故意隐瞒或通过流程设计对用户进行诱导,使用户陷入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

综上,亚马逊卓越公司在其销售Prime会员服务过程中,故意隐瞒“免费试享”期限及“免费试享”结束后自动从黄文得绑定的信用卡上扣划会员费等涉及消费者实质性财产权益的信息,导致黄文得申请了Prime会员服务并提供了信用卡信息,亚马逊卓越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亚马逊卓越公司应当将其扣划的尚未退还的款项共计476元退还给黄文得。同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亚马逊卓越公司应当按照黄文得的要求按照Prime会员服务费的三倍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对于2019年2月11日扣划的288元,因在黄文得提出请求后,亚马逊卓越公司即予退还,该部分款项的纠纷应视为已经解决,不再进行惩罚性赔偿。对黄文得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对2017年、2018年两次扣划款项476元,按照三倍予以支持。

亚马逊卓越公司主张黄文得已作为Prime会员采购了商品,接受了运费减免和特定商品折扣的服务,Prime会员服务协议已经履行。本院认为,因亚马逊卓越公司并未告知黄文得其免费试享的期限及结束日期,故即使黄文得享受了会员优惠,也无法证明黄文得知道其Prime会员资格已由免费试享变为收费。对亚马逊卓越公司的此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亚马逊卓越公司主张黄文得试享期满后并未主动终止Prime会员服务,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中关于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满后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本院认为,试用买卖合同通常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进行试用,由买受人占有标的物,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如果仍然占有标的物但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出于保护出卖人的权利,法律规定视为买受人购买标的物。而且即使是试用买卖合同,亦应首先明确试用期。本案为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交付标的物的情形,试享结束后,如果消费者不同意支付费用购买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停止提供服务,对其权益并无影响。本案情形与试用买卖存在明显区别,不应参照适用该条款。对亚马逊卓越公司的此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二、建行章贡支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黄文得在注册Prime会员时提供了持卡人姓名、卡号、有效期及CVN2码。按照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无卡自助消费业务规则”的规定,建行章贡支行作为发卡机构收到收单机构提供的上述强制验证信息后进行匹配性验证,验证通过后对该交易进行应答并扣款并无过错。因此,黄文得要求建行章贡支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文得退还会员费476元;

二、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文得三倍赔偿经济损失1428元;

三、驳回原告黄文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阆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书涵

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

人民陪审员  刘 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成凤

书 记 员  李雨晨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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