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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销售二手“事故”车,仅告知“不存在结构性损伤” 不足以达到应有的信息披露程度北京一、二审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发表于:2021-11-03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257号

特斯拉销售二手“事故”车,仅告知“不存在结构性损伤”

不足以达到应有的信息披露程度

北京一、二审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韩潮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6月1日,韩潮通过特斯拉中国官网与特斯拉公司签订《二手车订购协议》,购买modelS二手车一辆,付款379700元。

购车前,特斯拉公司承诺其销售的二手车在置换车辆完成过户前经过二百多道工序的车辆检测,车况良好、无结构性损伤、五年以下车辆且总行驶里程不超过八万公里,符合特斯拉标准的车辆提供二手认证后,才可在特斯拉官网销售。

韩潮与特斯拉公司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录音显示,销售人员承诺涉案车辆保证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是火烧、水泡车,也不存在结构性损伤。

2019年8月24日,韩潮在驾驶过程中车辆突然瘫痪,电门、刹车全部失效,险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该车送交特斯拉指定维修中心维修。

经万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车辆有结构性损伤,为事故车。

韩潮认为,特斯拉公司以欺诈手段出售不符合其承诺的事故车辆。遂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三”,即1.判令撤销《二手车订购协议》;2.判令特斯拉公司返还购车款379700元;3.判令特斯拉公司赔偿三倍购车款1139100元;4.判令特斯拉公司支付鉴定费6000元;5.判令特斯拉公司支付公证费905元。

法院认为,特斯拉仅告知“不存在结构性损伤”,不足以达到应有的信息披露程度;且维修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构成欺诈。

1、特斯拉仅告知“不存在结构性损伤”,不足以达到应有的信息披露程度,符合欺诈的客观要件。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特斯拉公司官方二手车交易,在交易前后,特斯拉公司关于涉案车辆的状况的说明主要围绕在“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是火烧、水泡车,也不存在结构性损伤”的层面上。

但是,除了是否为火烧、水泡车能作出客观判断外,“重大事故”“结构性损伤”的界定并没有相关客观标准可作为依据。

特斯拉公司作为专业汽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在向消费者出售其官方认证二手车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交易车辆的状况尤其是曾经的事故和维修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否则在双方对相关用语发生不同理解且缺乏客观权威认定标准时,应作出对特斯拉公司不利的解释。

本案中,在双方对涉案车辆是否因事故发生结构性损伤存在分歧的情况下,特斯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另外,从特斯拉公司提交的涉案车辆维修照片看,涉案车辆的维修确实涉及到大面积切割、焊接等,这种修理方式和程度必然对消费者的购车意愿产生重要影响,而特斯拉公司仅仅告知韩潮“车辆不存在结构性损伤”,尚不足以达到应有的信息披露程度。不论从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来说,特斯拉公司都符合欺诈的客观要件。

2、特斯拉对维修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具备欺诈的主观条件。

综合本案事实可知,特斯拉公司对涉案车辆所发生的事故以及维修情况是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其具备欺诈的主观条件。

综上,特斯拉公司构成欺诈,韩潮在2020年3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撤销后,特斯拉公司应向韩潮退还379700元购车款,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1139100元。

由于以上赔偿款足以弥补韩潮的损失,故对其要求支付鉴定费6000元和公证费9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4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京0115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支持“退一赔三”,即一、一、撤销韩潮与特斯拉公司签订的《二手车订购协议》;二、特斯拉公司向韩潮退还购车款379700元;三、特斯拉公司向韩潮支付赔偿款1139100元。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2021年9月16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

中国消费者报《构成欺诈!特斯拉卖“事故”二手车未告知......

(二红供稿)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5311号

原告:韩潮,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筱旭,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宇,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晖,男,该公司员工。

韩潮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二手车订购协议》;2.判令特斯拉公司返还购车款379700元;3.判令特斯拉公司赔偿三倍购车款1139100元;4.判令特斯拉公司支付鉴定费6000元;5.判令特斯拉公司支付公证费905元;6.诉讼费用由特斯拉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日,韩潮通过特斯拉中国官网与特斯拉公司签订《二手车订购协议》,购买modelS二手车一辆,并于2019年5月31日付款379700元。2019年6月5日,完成过户手续。购车前,特斯拉公司承诺其销售的二手车在置换车辆完成过户前经过二百多道工序的车辆检测,车况良好、无结构性损伤、五年以下车辆且总行驶里程不超过八万公里,符合特斯拉标准的车辆提供二手认证后才可在特斯拉官网销售。2019年6月5日至8月24日,涉案车辆频繁发生问题,共计维修7次。在2019年8月24日,韩潮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车辆突然瘫痪,电门、刹车全部失效,险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该车送交特斯拉指定维修中心维修。2019年11月15日,经万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车辆有结构性损伤,为事故车。韩潮认为,特斯拉公司以欺诈手段出售不符合其承诺的事故车辆,故提起本案诉讼。

特斯拉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不存在重大事故,也不存在因更换叶子板而产生结构性损伤,特斯拉公司在销售车辆时未实施任何欺诈行为,向韩潮交付的车辆完全符合“没有重大事故以及火烧泡水”的销售承诺,韩潮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全部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韩潮与特斯拉公司签订《二手车订购协议》,购买modelS二手车一辆,价格为379700元。韩潮在2019年5月31日付款。特斯拉公司向韩潮开具发票。2019年6月5日双方办理完毕车辆过户登记。车辆登记证书显示,该车辆于2019年5月16日登记过户至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根据韩潮与特斯拉公司销售人员汪晨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电话通话录音,汪晨赟向韩潮承诺涉案车辆保证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是火烧、水泡车,也不存在结构性损伤。

2019年12月5日的录音中,特斯拉公司人员向韩潮表示车辆发生过很轻微的事故,韩潮表示“很轻微怎么会造成切割焊接呢?”对方答复说因为车辆是铝制车身。韩潮说:“我不管是轻微事故还是大事故,只要切割就是结构性损伤是吧?大事故是切割是吧?”对方回复:“对,大事故是切割。”韩潮接着问:“那这个车是切割吗?”对方答复:“对,是的,是表面覆盖件的切割,我们不认可是结构性损伤。”

特斯拉公司称,在原车主使用车辆期间,车辆在2019年1月8日在行驶变道时发生极为轻微的碰撞剐蹭事故。根据现场照片、定损协议书、事故认定书以及维修单等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只伤及车身左后部叶子板及后保险杠边缘及轮毂表面,完全没有伤及车辆安全结构,不构成重大事故或者结构性损伤;特斯拉公司对该事故也不知情,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对于该事故,只需要对相应叶子板和后杠进行修复或更换即可。但因为特斯拉车辆的车身是全铝制车身,对左后叶子板的轻微损伤无法通过传统的车身金属钣金“敲打拉伸复原”工艺进行修复,客观上需要对受损叶子板进行整体更换,而事故发生后,维修企业按照特斯拉生产厂家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焊粘-铆接”工艺技术对车辆叶子板进行了更换,该工艺对作为车身覆盖件的叶子板进行更换,完全不涉及车辆的车架及其他任何车辆安全结构,只是车身外观覆盖件的更换,不存在结构性损伤问题。特斯拉生产厂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焊粘-铆接”工艺技术是目前全球汽车行业公认并在全球通行的基本标准与规范,不会对车辆造成结构性损伤。

特斯拉公司提交的事故车报料单、委托维修结算申请单、照片显示,2019年1月19日中汽雷日出具事故车报料单,2019年5月1日出具委托维修结算申请表,维修内容包括更换后杠、后杠喷漆、左后叶子板喷漆、更换左后叶子板、轮毂修复、更换左后叶子板内衬。照片显示,车辆左后侧进行了切割处理。

诉讼中,韩潮提交其单方委托完成的《技术鉴定意见书》。经查,该意见书载明的委托鉴定事项是涉案车辆是否为事故车。受理日期为2019年11月5日。分析说明:送交鉴定车辆“左后轮眉前部至左C柱里部呈现45度修复痕迹有切割焊接,左后轮罩板上部接口处表面有修复现象,后备箱内后围板和左后轮罩板与左C柱外板接口处有明显修复现象,说明左C柱外板存在多处事故修复痕迹,根据修复工艺符合左C柱外板更换,C柱外板是C柱的一部分,C柱起到支撑车体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侧后方碰撞形变与危害,根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5.6.4,判断为事故车。”鉴定意见为:鉴定车辆是事故车。韩潮因该鉴定支付鉴定费6000元。

特斯拉公司对该《技术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经本院组织,双方均同意由北京晶实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司法鉴定。鉴定项目为“车辆左后侧维修对车辆市场价值的影响”和“车辆左后侧维修对车辆安全情况的影响”。鉴定意见分别为“该车本次事故维修后造成的贬值损失影响为82089元”“该车后叶子板维修后会对车辆安全性造成一定影响。”韩潮对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认可,特斯拉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韩潮与特斯拉公司就涉案二手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特斯拉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过程中是否构成欺诈。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对于欺诈的认定,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予以综合判断。本案系特斯拉公司官方二手车交易,在交易前后,特斯拉公司关于涉案车辆的状况的说明主要围绕在“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是火烧、水泡车,也不存在结构性损伤”的层面上。但是,除了是否为火烧、水泡车能作出客观判断外,“重大事故”“结构性损伤”的界定并没有相关客观标准可作为依据。特斯拉公司作为专业汽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在向消费者出售其官方认证二手车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交易车辆的状况尤其是曾经的事故和维修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否则在双方对相关用语发生不同理解且缺乏客观权威认定标准时,应作出对特斯拉公司不利的解释。本案中,在双方对涉案车辆是否因事故发生结构性损伤存在分歧的情况下,特斯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另外,从特斯拉公司提交的涉案车辆维修照片看,涉案车辆的维修确实涉及到大面积切割、焊接等,这种修理方式和程度必然对消费者的购车意愿产生重要影响,而特斯拉公司仅仅告知韩潮“车辆不存在结构性损伤”,尚不足以达到应有的信息披露程度。不论从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来说,特斯拉公司都符合欺诈的客观要件。关于特斯拉公司是否具备欺诈故意的问题,综合本案事实可知,特斯拉公司对涉案车辆所发生的事故以及维修情况是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其具备欺诈的主观条件。综上,特斯拉公司构成欺诈,韩潮在2020年3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撤销后,特斯拉公司应向韩潮退还379700元购车款,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1139100元。由于以上赔偿款足以弥补韩潮的损失,故对其要求支付鉴定费6000元和公证费9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韩潮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二手车订购协议》;

二、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韩潮退还购车款379700元;

三、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韩潮支付赔偿款1139100元;

四、驳回韩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52元,由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用35000元以及鉴定人出庭费用2000元,由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超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 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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