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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进口酒无中文标签,产自日本核辐射区吉林省桦甸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发表于:2021-09-28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236号

涉案进口酒无中文标签,产自日本核辐射区

吉林省桦甸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曹某与大石桥市余醺食品经销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5月7日,曹某通过淘宝平台上大石桥市余醺食品经销商行(以下简称余醺商行)经营的“余醺酒舍”网店,购买了日本进口的生产产地为日本东京都港区南青山5-4-31的宫城峡威士忌两瓶和日本竹鹤威士忌两瓶,曹某实付价款2210元。

曹某收到的两瓶日本竹鹤威士忌,无中文标签。

2011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该公告载明: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东京都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曹某认为涉案酒未加贴中文标签,且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遂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1.判令余醺商行退还购物款2210元,并十倍给付曹某赔偿金22100元。

法院认为,涉案进口酒无中文标签,产自日本核辐射区;商家系“明知”,支持“退一赔十”。

1、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且产自日本核辐射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桦甸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以及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涉案产品作为进口食品,其包装上无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同时涉案产品产自国家严令禁止进口食品的日本福岛、核辐射区东京都,其安全性无法保障,因此,涉案产品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商家未尽法定查验义务,系“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

本案中,余醺商行应对食品安全标准知晓,并就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予以审查。现涉案产品无中文标识,且产地位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核辐射区,从该商品的外包装上即可判断,而余醺商行未尽谨慎义务,致使涉案产品已售出,应视为其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曹某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12月31日,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做出(2020)吉028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一、余醺商行退还曹某购物款2210元,曹某将宫城峡威士忌两瓶、竹鹤威士忌两瓶、赠品杯子两个退还给余醺商行;二、余醺商行支付曹某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22100元。

附: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282民初1541号

原告:曹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石桥市余醺食品经销商行。经营者:韩某。

原告曹某与被告大石桥市余醺食品经销商行(以下简称余醺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醺商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余醺商行退还曹某购物款2210元,并十倍给付曹某赔偿金22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余醺商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7日,曹某通过淘宝平台上余醺商行经营的“余醺酒舍”网店,购买日本进口宫城峡威士忌2瓶(单价520元/瓶)和日本竹鹤威士忌2瓶(单价580元/瓶),协商优惠后实付款2210元。余醺商行分别通过快递(德邦快递XXX、京东×××)给曹某发货。2020年5月10日,曹某收到的2瓶日本竹鹤威士忌,无中文标签,2020年5月11日,曹某收到的日本进口宫城峡威士忌,有中文标签。后曹某要求余醺商行提供所购威士忌的进口检验检疫手续,余醺商行不予理会。经朋友告知,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是不允许出售的,并且该酒产自日本东京都,是中国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余醺商行出售未经检验检疫且未加贴中文标签、来路不明且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的不合格食品,属明知行为,可能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依法提出赔偿请求,望法院依法支持曹某的诉讼请求。

余醺商行未作答辩。曹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工商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余醺商行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订单两份、微信截图一份、物流信息一份。证明2020年5月7日,曹某在余醺商行处购买了日本进口宫城峡威士忌两瓶和日本竹鹤威士忌两瓶,协商后实付价款2210元,及余醺商行发货,曹某收货的情况。证据3.涉案商品网页宣传六张、商品实物图两份。证明涉案商品来源于日本核辐射地区东京都,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证据4.深圳市欧德宝翻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翻译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生产于日本东京都。本院认为,余醺商行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权和质证权,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7日,曹某通过淘宝平台上余醺商行经营的“余醺酒舍”网店,购买了日本进口的生产产地为日本东京都港区南青山5-4-31的宫城峡威士忌两瓶和日本竹鹤威士忌两瓶,曹某实付价款2210元。2020年5月10日,曹某收到的两瓶日本竹鹤威士忌,无中文标签。另查明,2011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该公告载明: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东京都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本院认为,曹某与余醺商行订立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以及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涉案产品作为进口食品,其包装上无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同时涉案产品产自国家严令禁止进口食品的日本福岛、核辐射区东京都,其安全性无法保障,因此,涉案产品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由此可见,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余醺商行应对食品安全标准知晓,并就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予以审查。现涉案产品无中文标识,且产地位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核辐射区,从该商品的外包装上即可判断,而余醺商行未尽谨慎义务,致使涉案产品已售出,应视为其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曹某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石桥市余醺食品经销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曹某购物款2210元,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宫城峡威士忌两瓶、竹鹤威士忌两瓶、赠品杯子两个退还给大石桥市余醺食品经销商行;二、大石桥市余醺食品经销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曹某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22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公告费240元,由大石桥市余醺食品经销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郝振萍

人民陪审员   陈凤清

人民陪审员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荆成成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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