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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非法添加中药“锁阳” 广东揭阳中院:改判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

发表于:2021-09-11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224号

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非法添加中药“锁阳”

广东揭阳中院:改判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

张雄水与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12月3日,张雄水在淘宝电商平台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下称鑫顺土特产店)经营的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悍马糖销售店”,购买了“马来西亚Hamer原装悍马能量精力糖汗马红糖悍马男士人参金糖黑糖”8盒,每盒赠送5粒,支付了货款4440元。

鑫顺土特产店客服人员明确告诉张雄水,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张雄水表示知道。后张雄水认为该产品是三无产品,与鑫顺土特产店交涉,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张雄水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一赔十”,即1.判令退还货款4440元;2.判令鑫顺土特产店赔偿十倍赔偿金44400元。

一、一审认为,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支持退货款,不支持10倍赔偿。

   1、涉案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及说明,支持退货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产品没有附中文标签及说明,不符合《产品质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张雄水要求解除双方的购物合同及退还张雄水货款444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公平原则,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恢复原状,互相返还对方款物或物品。

2、购买涉案产品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知假买假”不是适格消费者。不支持10倍赔偿。

因张雄水购买案涉产品后没有使用该产品,没有遭受任何损失,而且鑫顺土特产店在张雄水购买该商品时,已明确告知张雄水该产品没有中文标识及说明,鑫顺土特产店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故张雄水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者,鑫顺土特产店有足够证据证明张雄水不是适格消费者,而是明知案涉产品没有中文标识及说明而故意大量购买,企图通过“知假买假”来牟取暴利,张雄水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不许可。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52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一、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退还张雄水货款4440元,张雄水将购买的涉案产品退还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二、驳回张雄水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雄水不服一审判决,向揭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认为,涉案进口食品无合法来源,非法添加中药“锁阳”。改判支持10倍赔偿。

1、涉案进口食品无合法来源,非法添加中药“锁阳”,商家系“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鑫顺土特产店出卖的案涉商品“马来西亚Hamer原装悍马能量精力糖汗马红糖悍马男士人参金糖黑糖”从马来西亚进口,但没有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且其表示在该商品出售前已经知道案涉商品中添加了中药“锁阳”这种非食品原料,故本院可以认定鑫顺土特产店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2、对张雄水属于自己购买的产品价款,支持“10倍赔偿”。

张雄水一次性向鑫顺土特产店购买了8盒“马来西亚Hamer原装悍马能量精力糖汗马红糖悍马男士人参金糖黑糖”,又在诉讼中述称本案“悍马糖”商品是为包括其本人消费在内四个人购买,故本院视其购买的产品中仅有四份之一属于其个人因生活消费所需。故鑫顺土特产店应赔偿张雄水11100元(4440÷4×10)。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处理有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张雄水上诉理由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2020年11月24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粤52民终577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改判支持“10倍赔偿”,即一、维持原一审支持退货退货款判项;二、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经营者李焕新)给付张雄水赔偿款11100元。

附: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52民终577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52民终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雄水,男,1984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经营场所: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经营者:李焕新,男,1989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张雄水因与被上诉人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下称鑫顺土特产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20)粤52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雄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该购物合同,退还货款4440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鑫顺土特产店依法赔偿张雄水十倍赔偿金44400元;3.鑫顺土特产店承担本案产生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鑫顺土特产店通过淘宝电商平台经营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淘宝网显示店名为“悍马糖销售店”。2019年12月3日张雄水购买了“马来西亚Hamer原装悍马能量精力糖汗马红糖悍马男士人参金糖黑糖”8盒,每盒赠送5粒。张雄水在下单后,与鑫顺土特产店的客服人员联系,客服人员明确告诉张雄水,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张雄水表示知道,并在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440元。后张雄水认为该产品是三无产品与鑫顺土特产店交涉,鑫顺土特产店同意张雄水退货,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3月19日,淘宝网以鑫顺土特产店不符合淘宝认证要求为由,限制鑫顺土特产店发布商品。张雄水于2020年3月3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张雄水向鑫顺土特产店购买了“马来西亚Hamer原装悍马能量精力糖汗马红糖悍马男士人参金糖黑糖”8盒并支付了货款4440元,事实清楚,应予确认。该产品没有附中文标签及说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张雄水要求解除双方的购物合同及退还张雄水货款444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平原则,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恢复原状,互相返还对方款物或物品。

张雄水请求鑫顺土特产店赔偿其货款的十倍赔偿金,因张雄水购买案涉产品后没有使用该产品,没有遭受任何损失,而且鑫顺土特产店在张雄水购买该商品时,已明确告知张雄水该产品没有中文标识及说明,鑫顺土特产店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故张雄水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者,鑫顺土特产店有足够证据证明张雄水不是适格消费者,而是明知案涉产品没有中文标识及说明而故意大量购买,企图通过“知假买假”来牟取暴利,张雄水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不许可。

综上所述,张雄水请求解除双方于2019年12月3日达成的网上购物合同,并由鑫顺土特产店退还其货款444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恢复原状,互相返还对方货款或物品,即鑫顺土特产店退还张雄水货款,张雄水应返还鑫顺土特产店货物。因鑫顺土特产店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张雄水不因购买该产品遭受损失、张雄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张雄水请求鑫顺土特产店赔偿其444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张雄水与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2019年12月3日达成的购物合同。二、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经营者李焕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张雄水货款4440元。三、张雄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马来西亚Hamer原装悍马能量精力粮汗马红糖悍马男士人参金糖黑糖”8盒退还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经营者李焕新。四、驳回张雄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1元,由张雄水负担486元,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经营者李焕新)负担25元。

一审庭审中,鑫顺土特产店提供的证据包括其从网络下载的张雄水与邢少群买卖合同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证明张雄水有高额索赔的经历,是职业打假人。对此,张雄水质证称无异议。

二审庭审中,张雄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包括:一、来源于网上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整治食品安全问题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含本案的悍马糖。二、来源于网上的《都市快报》关于悍马糖事件的报道。证明涉案悍马糖是涉嫌有毒有害食品。三、涉案产品全部英文翻译成中文的内容。证明其中含有“人参、锁阳”的成分,以及保质期为36个月,也证明鑫顺土特产店涉嫌伪造证据,自己手写的720天保质期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四、来源于网络下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还有可用于保健物品的食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的法律依据》,涉案产品添加“人参、锁阳”的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鑫顺土特产店质证认为:一、关于十大典型案例和《都市快报》关于悍马糖事件的报道是2020年4月20日报道的,真实性其也无法辨认。之前其店铺也是由于张雄水的举报在4月20日前就关了。本案产品是在2019年出售的。二、关于英文译文,当时买东西的时候其在链接上已经告知没有中文标签的,含有“人参、锁阳”的成分,其只是代购。这些购买者都是清楚的。保质期为36个月,其售卖及代购的时间只限制在720天,是其认为代购过来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担心给消费者影响,所以为了安全才缩短一点时间,这些在购买前链接上也有显示的,所以其不认可张雄水的证据。另外,张雄水在庭审中述称,其购买涉讼产品悍马糖前顺土特产店已经有向其说明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其买到该商品后,用翻译软件翻译后,得知该商品中含有“人参、锁阳”成分,认为这些是不能添加到食品中的。对此,其在起诉前有向公安机关报警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相关部门没有作出处理。因为看到所购商品有问题,所以没有食用所购买商品,也没有委托专业机构对所购商品安全性能进行鉴定。鑫顺土特产店的经营者李焕新当庭答辩称:其只是初中毕业,看不懂这些外文,只是代购。张雄水购买了本案的商品没有来问过,就直接起诉,一般消费者有疑问会先来问过。其当初还有声明如果消费者有质疑不是正品或者不满意,是支持退货退款的。

张雄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鑫顺土特产店涉嫌三无商品系假货事实,应依法赔付张雄水购商品款的十倍赔偿。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鑫顺土特产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为张雄水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受到损害,而该产品标签、说明存在瑕疵本身并不影响食品安全,同时,鑫顺土特产店向张雄水在购买产品过程中的聊天记录也显示了鑫顺土特产店一直提醒张雄水该产品系海外代购,在庭审时鑫顺土特产店并未提交“海关报关文书”,只提交英文方式体现的表格,并未能体现出海关进口报关字样及相关部门的公章,出入境航班及物流信息等就能被原审法庭认为合法性?张雄水高度质疑原法庭审查不清。二、张雄水在起诉书上也写明购买时鑫顺土特产店并没告知系属于三无产品而是收货打开才发现涉案商品属于涉嫌三无产品,建议不要食用、危及生命安全勿食用,三无产品(食品)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无生产厂名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三无食品”,本身就违法,鑫顺土特产店系销售明知违反三无产品,原审怎能作出是网络代购者合法权益的决定,原审法庭审查不清、故意偏袒鑫顺土特产店。然而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利益是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况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三、张雄水认为,本案商品购买时是鑫顺土特产店定价、张雄水足额给付商品价款,没有任何不诚信的行为,并且在正常的诉讼活动中维权,况且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为何原审认为张雄水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原审法庭引用企图来断定判决尤为主观臆断并没有客观性的依据,张雄水认为本案是鑫顺土特产店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且知假卖假来牟取暴利才是客观事实存在的依据。张雄水没有委托鑫顺土特产店去代购涉案商品,其次鑫顺土特产店在未卖出时知晓该商品无中文标签的事实并将广告挂在网上售卖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条款,鑫顺土特产店利用全英文标签去掩盖该商品含有“人参、锁阳”的事实,并且涉案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根据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人参和锁阳属于《中国药典2015年版》载明的中药材。人参属于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列明的物品,锁阳不是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列明的物品,也不是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列明的物品。张雄水认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李焕新销售的涉案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且添加了人参、锁阳中药材物质,涉案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鑫顺土特产店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张雄水认为李焕新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李焕新辩称张雄水并非普通消费者,其主张十倍赔偿不应得到支持的意见。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然而鑫顺土特产店又没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海关进口文书以及涉案商品流入我国航班的物流信息等其他相关信息予以合法证明鑫顺土特产店是网络代购者的合法权益,就能使异国商品凭空在中国出现值得可疑,鑫顺土特产店涉嫌假借代购名义明知假货而销售的事实,张雄水认为鑫顺土特产店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五、本案原审法院认为鑫顺土特产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理法》第二十七条的错误判决书中出现错别字“理”字。其认为本案商品属于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判决,请二审法院改正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六、依据以上张雄水认为原审法庭有故意偏袒鑫顺土特产店的嫌疑。七、关于本案张雄水有新证据,在2020年6月6日网上发现关于悍马糖事件的新证据,悍马糖事件被浙江警方查获两吨新型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且已被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评为全国食品安全领域十大典型案例、浙江发布整治食品安全问题十大典型案例,该网站为:http://news.hexun.com/2020-04-20/201081369.html(来源:都市快报2020-04-20)http://www.eshian.com/article/75367277.html(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时间2019-12-27),依据该网上发布的证据体现鑫顺土特产店销售涉案商品系有毒、有害食品,涉嫌刑事犯罪,请二审法庭查实追究鑫顺土特产店违法责任,关于“悍马糖、Hamer、汉马糖、汗马糖”的刑事案件生效判决文书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苏0602刑初341号。八、本案张雄水于2020年4月21日向揭阳市以及吉林省松原市的工商12315、110投诉报警反映过李焕新涉嫌卖假糖果三无产品的事实。都让转给市场监督局,在2020年5月24日中午吉林省松原市的工商市*监督人员回电号码为16***2,说:这家店经营者早不在这里干了,房东说换人在经营别的店铺了,投诉的鑫顺土特产店没有实际地址了,现找不到涉案当事人。110、12315等市场监督局均对当事人未处理、处理无果。九、张雄水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十、关于本案是知情者,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此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十一、关于张雄水没有食用本案商品,没有造成人身损害,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张雄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十二、关于涉案商品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涉案商品包装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故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十三、关于本案是不是因为没有粘贴标签就应当被判定为不安全食品的问题。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不能通关的。因而本案商品来路不正;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法院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个三六九等。十四、既然鑫顺土特产店庭审提出职业打假问题,张雄水认为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十五、假设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十六、再者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十七、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十八、张雄水认为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综上,张雄水强烈要求二审能够履行监督下级法院的职能,纠正一审法院上述错误判决。据此,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张雄水的上诉请求。

鑫顺土特产店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张雄水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审其已提交答辩状,张雄水要求十倍赔偿没有任何根据。且张雄水是职业打假人,其一审也提供了证据。具体理由参照一审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解除张雄水与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2019年12月3日达成的购物合同,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退还张雄水货款4440元,以及由张雄水将其购得的8盒“马来西亚Hamer原装悍马能量精力粮汗马红糖悍马男士人参金糖黑糖”退还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不再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鑫顺土特产店应否向张雄水赔付十倍赔偿金的问题。二审围绕上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鑫顺土特产店出卖的案涉商品“马来西亚Hamer原装悍马能量精力糖汗马红糖悍马男士人参金糖黑糖”从马来西亚进口,但没有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且其表示在该商品出售前已经知道案涉商品中添加了中药“锁阳”这种非食品原料,故本院可以认定鑫顺土特产店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张雄水一次性向鑫顺土特产店购买了8盒“马来西亚Hamer原装悍马能量精力糖汗马红糖悍马男士人参金糖黑糖”,又在诉讼中述称本案“悍马糖”商品是为包括其本人消费在内四个人购买,故本院视其购买的产品中仅有四份之一属于其个人因生活消费所需。故鑫顺土特产店应赔偿张雄水11100元(4440÷4×10)。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处理有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张雄水上诉理由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20)粤52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20)粤52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经营者李焕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张雄水赔偿款11100元。四、驳回张雄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11元,由张雄水负担100元,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经营者李焕新)负担4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张雄水负担200元,长岭县鑫顺土特产店(经营者李焕新)负担8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志成

审判员   卢树君

审判员   洪如玉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小贺

书记员    叶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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