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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非法添加药品辅酶Q10太原市小店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发表于:2021-09-11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222号

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非法添加药品辅酶Q10

太原市小店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宋二龙与黄岛区馨品康健百货店(以下简称馨品康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1年2月28日,宋二龙通过拼多多平台在黄岛区馨品康健百货店经营的(馨品康健营业品)店铺,购买10瓶辅酶Q10,单价138元,4瓶美国原装深海鱼油,单价170元,支付货款共计2060元。

涉案辅酶Q10、美国原装深海鱼油为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取得我国的药品或者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卫食健字),属于普通食品。

但涉案辅酶Q10的成分中却含有药品∶辅酶Q10,一粒当中含量高达200mg,严重超标。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宋二龙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1、判令被告退还购物货款216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21600元。

法院认为,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非法添加药品辅酶Q10,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系“明知”。支持“退一赔十”。

1、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小店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说明书的要求。

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辅酶Q10、美国原装深海鱼油属于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是消费者知悉其所购商品真实情况、保障自身健康安全的重要保证。

食品标签中所必须标示的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储存条件和保质期等,与食品来源安全、生产过程安全、日常食用等食品安全问题密切相关,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所必须标示的进口商或经营者等内容,还具有掌握进口商信息、确定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的可追溯性的功能,对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至关重要。本案产品违反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食品安全举证倒置,商家举证不能。

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涉案食品非法添加药品辅酶Q10,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系“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

第三、涉案食品所含的辅酶Q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将其列为辅酶类药,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

第四、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评审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6号)第四条载明∶含辅酶Q10的产品,其辅酶Q10每日推荐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而涉案食品一粒中含量为200mg,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2021年4月21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晋0105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一、馨品康健店退还宋二龙购物款2060元;二、馨品康健店向宋二龙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0600元。

8月1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晋01民终472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馨品康健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4728号民事裁定书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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