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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指令再审:“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最高法23号指导案例确立裁判规则!

发表于:2021-09-03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217号

山东高院指令再审:“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

最高法23号指导案例确立裁判规则!

纪闯与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商场(以下简称槐荫商场)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一案。

纪闯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 01民终 3804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山东高院认为,“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最高法23号指导案例确立裁判规则!

1、购买者没有将所购食品再次投入市场交易,即为消费者;立法未对购物动机做出限制性规定。

山东高院经审查认为,食品安全涉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要食品购买者不是为了将所购食品再次投入市场交易,即使其购买时明知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也不能因此否认其消费者身份,且相关食品安全立法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做出限制性规定,亦未将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作为索赔条件。

2、“知假买假”于法有据,属于消费者;23号指导案例亦确立“不论购买时是否明知,都应支持10倍赔偿”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23号指导性案例亦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本案槐荫商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原审诉讼,原审已认定视为其对纪闯描述的涉案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事实的认可。槐荫商场销售的涉案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纪闯据此向其索赔。

二审法院以纪闯第一次购买食品时并不知晓商品不合格、其是消费者、但在其已获悉检测结论的情况下又另行购入涉案食品为由,认定其十倍赔偿请求不应支持,缺乏法律依据。

2021年8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鲁民申 700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 7001号民事裁定书

(二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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