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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福建宁德中院:再审改判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

发表于:2021-08-12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202号

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福建宁德中院:再审改判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

熊玉玲与罗丽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11月21日,熊玉玲向罗丽端在淘宝网开设经营的店铺“小谢家代购”处购买了4盒“现货捷克克拉斯特健肝锭肝腚98%水飞蓟素好睡眠熬夜亮肤色”,单价为510元/盒,合计支付1960元(优惠)。

店铺页面上载明“根据国内进口商品要求,小谢家代购的产品上会贴有中文标签说明,介意的请慎拍”。陈生为收货人,收货电话即为熊玉玲丈夫陈刚的手机号码。熊玉玲收货后,发现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熊玉玲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判令罗丽端退还货款1960元,并支付10倍赔偿19600元。

一、一审认为,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系“明知”;“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支持“退一赔十”。

1、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认定商家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本案罗丽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其销售的涉案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应认定其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知假买假”于法有据,不影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

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不能以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亦不影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本案中,熊玉玲向罗丽端购买的四盒“现货捷克克拉斯特健肝锭肝腚98%水飞蓟素好睡眠熬夜亮肤色”,经查实,该进口食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熊玉玲要求罗丽端退一赔十,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闽090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支持“退一赔十”,即一、罗丽端退还熊玉玲货款1960元,熊玉玲退还罗丽端涉案进口食品;二、罗丽端赔偿熊玉玲19600元。

罗丽端不服一审判决,向宁德中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认为,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属于标识瑕疵;“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惩罚性赔偿以造成危害为前提。改判不支持10倍赔偿。

1、涉案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非“代购”委托合同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罗丽端在淘宝开设的店铺虽标注有“代购”字样,但涉案商品系现货销售,下单第二天即发货,并非罗丽端依买方指使从国外“代购”后发货。涉案商品销售页面明确标明了商品的货款,而未标明代理费或标明货款由购买成本与代理费构成,故罗丽端与熊玉玲之间应为买卖合同关系,罗丽端主张系双方委托代购关系,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2、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属于标识瑕疵;“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惩罚性赔偿以造成危害为前提。

本案罗丽端销售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审法院对熊玉玲的退货请求予以支持,并要求其退货,并无不当。

但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属于标识瑕疵,熊玉玲多次网络购物并进行诉讼主张退一赔十,其较一般消费者具有更强分析能力,也更注重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有理由相信其并非因标识瑕疵误导而购买涉案食品,其在一二审期间也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存在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事实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问题。

因此,熊玉玲主张罗丽端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罗丽端索赔十倍的请求予以支持,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闽09民终820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改判不支持10倍赔偿,即一、维持原一审支持退货款、退货的判项;二、撤销原一审支持10倍赔偿的判项。

熊玉玲不服二审判决,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民申5203号民事裁定,指令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再审认为,涉案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知假买假”应支持其惩罚性赔偿。改判支持10倍赔偿。

1、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宁德市中院再审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还应符合我国法律之规定,故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即可认定为存在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之情形。

2、“知假买假”应支持其惩罚性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罗丽端主张以熊玉玲系职业索赔人具备专业食品标签知识为由,不应支持其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不足。

罗丽端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应向购买者熊玉玲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原判认定事实清除,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2021年6月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闽09民再62号民事判决,再审判决如下:改判支持10倍赔偿,即一、撤销原二审判决及原一审判决;二、罗丽端赔偿熊玉玲19600元。

附: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9民再62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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