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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贵宾接待酒虚假标注生产厂家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发表于:2021-08-04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195号

涉案贵宾接待酒虚假标注生产厂家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张明亮与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2月29日,张明亮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固态纯粮酒业网店以每箱168元的价格下单购买了30箱“贵宾VIP内部接待用酒”,支付货款5040元。

涉案商品包装盒上标有品名:贵宾接待酒,净含量500ml,香型:酱香型,原料:高粱、小麦、水,酒精度:53度,生产企业:贵州茅台酿酒总厂生产许可证号:QS520015010026,生产日期2014年9月9曰。

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显示生产厂家为贵州茅台酿酒总厂,该生产厂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无法查询。涉案贵宾接待酒是假冒生产企业无证生产出来的假冒伪劣产品。

张明亮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1.判决被告退还购货款5040元;2.判决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50400元。

法院认为,涉案贵宾接待酒虚假标注生产厂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系“明知”。支持“退一赔十”。

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售的“贵宾VIP内部接待用酒”虚假标注生产厂家,应当被认定为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作为销售者,向原告出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涉案产品仍保存在原告处,原告应如数向被告退回涉案产品,不能退回部分,应以每箱168元的原价抵扣被告应退货款。

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3民初12160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支持“退一赔十”,即一、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退还张明亮货款5040元;同时张明亮向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退回涉案产品“贵宾VIP内部接待用酒”30箱;二、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向张明亮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0400元。

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2160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粤0303民初12160号

原告:张明亮,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湖贝社区乐园路68号湖贝新村113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RB8N6U。

经营者:胡才秀。

原告张明亮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明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504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50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总标:5544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20年2月29日在拼多多网站上被告经营的固态纯粮酒业网店处购买到贵宾接待酒30箱,全部货款共计5040元。订单编号:200229-655077212972046,实际发货方式为圆通快递,收货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该商品包装盒上标有品名:贵宾接待酒,净含量500ml,香型:酱香型,原料:高粱、小麦、水,酒精度:53度,生产企业:贵州茅台酿酒总厂生产许可证号:QS520015010026,生产日期2014年9月9曰。经原告在国家企业查询官网查询,贵州茅台酿酒总厂根本查询不到,没有备案注册登记过,被告销售的贵宾接待酒是假冒生产企业无证生产出来的假冒伪劣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作为销售者,应当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在进货和销售时没有尽到了食品质量审慎查验的义务,致使涉案食品流入市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到庭举证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29日,原告张明亮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固态纯粮酒业网店以每箱168元的价格下单购买了30箱“贵宾VIP内部接待用酒”,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货款5040元。根据原告出具的与卖方的聊天记录,商家于2020年3月4日通过圆通快递发货;原告出具的电子订单显示,该笔交易于2020年3月8日交易成功;根据拼多多上公示的经营证照,网店固态纯粮酒业的经营者是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胡才秀。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产品的图片,其外包装上显示生产厂家为贵州茅台酿酒总厂。该生产厂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无法查询。另查,交易完成后,原告没有办理退货退款手续,涉案商品现保存在原告处。

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虽未到庭确认与原告之间的购物合同关系,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电子订单、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聊天记录及被告的网店经营证照,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售的“贵宾VIP内部接待用酒”虚假标注生产厂家,应当被认定为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销售者,向原告出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涉案产品仍保存在原告处,原告应如数向被告退回涉案产品,不能退回部分,应以每箱168元的原价抵扣被告应退货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明亮货款5040元;同时原告张明亮向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退回涉案产品“贵宾VIP内部接待用酒”30箱,如届时原告张明亮不能如数退回,则以每箱168元的价格抵扣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的应退货款;

二、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明亮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元,由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果果商行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与前述判项一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 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温艳萍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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