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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二审法院: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职业打假人“退一赔三、退一赔十”!

发表于:2021-06-26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161号

西安一、二审法院: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支持职业打假人“退一赔三、退一赔十”!

一审判词:购买的商品属性为生活资料,即为《消法》所指的消费者。即便职业打假人,其生命安全亦受法律同等保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上述规定中的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而言的,旨在说明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而非为消费者作出定义。故应当根据商品属性即是否为生活资料判断是否属于消费者。

本案中,张延威购买的是大米、食用油、蒸碗,属于生活资料。故张延威即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

汉阴绿健公司辩称,张延威系职业打假人,但即便如此,张延威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其作为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并无二致,其生命安全亦受同等保护,不能以此为由而无视或轻视其生命安全。

况且目前也无证据证明张延威已被定义为职业打假人,同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也并未对职业打假人作出差别规定。故汉阴绿健公司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张延威与陕西汉阴绿健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1月28日,张延威在陕西汉阴绿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阴绿健公司)开设的印象汉阴门店内购买“家在陕南”浓香菜籽油21壶(118元每壶)、“家在陕南”原生态大米21袋(98元/袋)、“印象汉阴”汉阴蒸情(平凉六大蒸)礼盒15套(168元/套)、富硒茶礼盒一个388元,共计消费7056元。

涉案“家在陕南”原生态大米及浓香菜籽油,“印象汉阴”汉阴蒸情礼盒食品无生产日期、无许可证、无执行标准、无营养成分。其中“家在陕南”原生态大米及浓香菜籽油还存在没有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违法标注无公害农产品问题,没有取得绿色食品认证,违法标注绿色食品问题;“印象汉阴”汉阴蒸情礼盒还存在发霉、变质等问题。

张延威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判令汉阴绿健公司退还货款7056元及支付十倍赔偿金70560元。

一、一审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的商品属性为生活资料,即为消费者;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变标准。支持“退一赔三、退一赔十”。

1、购买的商品属性为生活资料,即为《消法》所指的消费者。即便职业打假人,其生命安全亦受法律同等保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上述规定中的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而言的,旨在说明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而非为消费者作出定义。故应当根据商品属性即是否为生活资料判断是否属于消费者。

本案中,张延威购买的是大米、食用油、蒸碗,属于生活资料。故张延威即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

汉阴绿健公司辩称,张延威系职业打假人,但即便如此,张延威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其作为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并无二致,其生命安全亦受同等保护,不能以此为由而无视或轻视其生命安全。

况且目前也无证据证明张延威已被定义为职业打假人,同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也并未对职业打假人作出差别规定。故汉阴绿健公司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2、扶贫产品也应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支持“退一赔三、退一赔十”。

本案中,汉阴绿健公司提交了汉阴县观音河镇观音河村扶贫购货清单、汉阴县扶贫开发局关于帮扶企业助力脱贫攻坚有关情况的说明、新闻报道等证据。证明汉阴绿健公司销售的产品属于扶贫产品,但其扶贫行为不能免除其保证食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义务,其致力于扶贫是值得倡导和鼓励的,但是也应该承担起自己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社会职责。

现在汉阴绿健公司销售的大米及菜籽油未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标注相关信息,故一审法院认为汉阴绿健公司除应当退还张延威大米2058元和菜籽油2478元购买货款4536元外,还应支付的三倍赔偿金13608元。张延威主张大米和菜籽油的十倍赔偿,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蒸碗已经出现发霉变质的情形,影响了食品安全,故关于蒸碗部分除退还货款2520元外,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十倍赔偿即252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陕0113民初8782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支持“退一赔三、退一赔十”,即汉阴绿健公司向张延威退还大米和菜籽油货款4536元以及13608元;退还蒸碗货款2520元以及支付十倍赔偿款25200元。

汉阴绿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非用于经营盈利,属于消费者;汉阴绿健公司举证不能。

1、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非用于经营盈利,应受《消法》保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延威在汉阴绿健公司购买的大米、菜籽油、蒸碗均属于生活所需,汉阴绿健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张延威购买上述商品用于经营盈利,因此张延威在本次诉争中为适格的消费者。

对于汉阴绿健公司上诉称,张延威系职业打假人一节,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无职业打假人这一法律概念,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职业打假人作出差别规定,故张延威在上诉人处购买商品,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2、涉案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汉阴绿健公司举证不能。

涉案大米、菜籽油均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即使汉阴绿健公司销售的是扶贫产品,亦应遵循现行法律规定,其销售的大米及菜籽油未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标注相关信息,出售的蒸碗发霉变质,应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对于汉阴绿健公司上诉称,其出售给张延威的蒸碗是即食食品,是在张延威的要求下进行包装带走一节,因汉阴绿健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2021年4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陕01民终4816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4816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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