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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未能按优惠金额销售商品 实际支付尾款与支付定金时价格不同 武汉汉阳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支持“三倍赔偿”!

发表于:2021-06-24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158号

电商未能按优惠金额销售商品

实际支付尾款与支付定金时价格不同

武汉汉阳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支持“三倍赔偿”!

杜巍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11月10日,杜巍在淘宝平台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选购一款三星S20+5G手机,商品主页显示价格为6999元,双十一狂欢预售折后价满5000减1200,折后5799元。杜巍当即支付预售定金100元,页面提示次日凌晨00:30至23:59为尾款支付时间。

当晚与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客服沟通确认尾款是否按5799元进行结算,获得肯定答复。杜巍一直等到11月11日凌晨00:30后准备支付尾款,发现尾款结算页面显示店铺满减优惠变成减1000元,外加原告自有50元优惠券,共计减1050元。杜巍当即与客服沟通,沟通无果。

11月11日上午,杜巍登录账号察看结算尾款页面,发现店铺满减优惠调整为减600元,与客服沟通无果后,杜巍迫于定金规则于11日下午支付尾款6249元,后通过淘宝投诉,商家拒绝赔偿。

杜巍认为支付定金时,与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已成立,应当按照支付定金时商品显示的价格进行结算,但是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多次调整商品结算优惠而导致价款多次变更,构成虚假宣传、价格欺诈。

遂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三倍赔偿”,即1、判令被告赔偿三倍购物款的赔偿金19047元;2、判令被告赔偿250元双十一红包损失。

法院认为,电商未能按支付定金时优惠金额销售商品,实际支付的尾款与支付定金时显示的价格不同。构成欺诈,支持“三倍赔偿”。

汉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店铺商品页面信息,支付定金100元,后未能按照页面显示的优惠金额购买到商品,在实际支付尾款时优惠金额发生变化,实际支付的尾款与支付定金时显示的价格不同。

被告在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金额的损失。因被告已经退还货款,故尚需赔偿原告货款三倍损失19047元。

对原告提出的250元双十一红包损失,因货款三倍赔偿金已涵盖该损失,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2021年2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鄂0105民初70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三倍赔偿”,即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向杜巍支付赔偿金19047元。

附: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105民初701号

原告:杜巍,男,1983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楼第1-4层。负责人:侯恩龙

原告杜巍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购物款的赔偿金19047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50元双十一红包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晚19时许在淘宝网的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选购一款三星S20+5G手机,商品主页显示价格为6999元,双十一狂欢预售折后价满5000减1200,折后5799元。原告当即支付预售定金100元,页面提示次日凌晨00:30至23:59为尾款支付时间。当晚与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客服沟通确认尾款是否按5799元进行结算,获得肯定答复。原告一直等到11月11日凌晨00:30后准备支付尾款,发现尾款结算页面显示店铺满减优惠变成减1000元,外加原告自有50元优惠券,共计减1050元。原告当即与客服沟通,沟通无果。11月11日上午,原告登录账号察看结算尾款页面,发现店铺满减优惠调整为减600元,与客服沟通无果后,原告迫于定金规则于11日下午支付尾款6249元,后通过淘宝投诉,商家拒绝赔偿。原告支付定金时,与被告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已成立,应当按照支付定金时商品显示的价格进行结算,但是被告多次调整商品结算优惠而导致价款多次变更,构成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被告已申请退款,现要求被告赔偿三倍价款19047元,另外赔偿原告被迫解除合同导致原告参与的双十一红包任务250元的红包损失。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未到庭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是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的一家店铺。2020年11月10日,原告在淘宝平台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选购一款三星S20+5G手机,商品主页显示价格为6999元,双十一狂欢预售折后价满5000减1200,折后5799元。页面显示支付尾款时间为11月11日00:30至23:59。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19:24支付预售定金100元。并咨询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客服,是否按照5799元结算尾款,客服回复是的。11月11日01:33,原告下单发现店铺优惠变成1050元,尾款需支付5849元,原告未付款。11月11日晚21:08,店铺优惠变成650元,原告下单,实际支付了尾款6249元,订单编号为1206997408385369044。后原告在涉案商品尚未发货时申请退款,已收到退款6349元。上述事实有淘宝订单截图、订单支付凭证、商品页面信息、原告与被告客服聊天记录截图、原告支付尾款时的商品信息截图、淘宝投诉记录、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的店铺购买案涉商品,双方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店铺商品页面信息,支付定金100元,后未能按照页面显示的优惠金额购买到商品,在实际支付尾款时优惠金额发生变化,实际支付的尾款与支付定金时显示的价格不同。被告在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金额的损失。因被告已经退还货款,故尚需赔偿原告货款三倍损失19047元。对原告提出的250元双十一红包损失,因货款三倍赔偿金已涵盖该损失,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向原告杜巍支付赔偿金19047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杜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飞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梦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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