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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系假药云南昆明一、二审法院:支持“知假买假”退一赔十!

发表于:2021-05-14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117号

涉案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系假药

云南昆明一、二审法院:支持“知假买假”退一赔十!

                   

陈胜金与昆明市官渡区惠多多副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3月13日,陈胜金到昆明市官渡区惠多多副食店(以下简称惠多多副食店)购买了9盒延时王、3盒蓝金伟哥、6盒侍哥1号、6盒黄金伟哥、1盒德国小钢炮,共支付价款750元。

涉案产品9盒延时王、3盒蓝金伟哥、1盒德国小钢炮的外包装中未包括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标准代码等信息,6盒侍哥1号外包装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6盒黄金伟哥外包装中的批准文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网站上查询,均无信息记载。

陈胜金以惠多多副食店销售的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的信息为虚假信息,系无证生产的假药为由,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请求:“退一赔十”,即判令被告返还货款750元,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7500元。

一、一审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假药,“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支持“退一赔十”。

1、涉案产品属于假药;商家无资质,属法律禁止销售的药品。支持退货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条规定,涉案产品均属于“假药”。

涉案产品常理上均属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品,属于处方药品,但9盒延时王、3盒蓝金伟哥、1盒德国小钢炮包装的标签上均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6盒侍哥1号外包装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6盒黄金伟哥外包装中的批准文号经法院查询均未经备案,涉案产品没有取得国家许可。

被告系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并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售药资质。故涉案产品属法律禁止销售的药品。

进而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承担向原告返还货款750元的责任。

2、商家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支持10倍赔偿。

本案中,被告作为涉案药品的销售者,未履行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致使上述药品流入市场。被告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存在对消费者身心造成损害的危险,被告应当承担向消费者赔偿十倍价款的民事责任。

3、“知假买假”于法有据,属于消费者。

法律规定十倍赔偿其调整范围对象应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就本案事实而言,原告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保健品,而是存在获得“十倍价款赔偿”惩罚性赔偿请求目的。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属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较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为目的消费而言,其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药品危害性要远远大于消费目的牟利,所以法律规定只要食品、药品的购买者,就认为是消费者。

故本案原告以消费者身份向销售假药的被告请求退还已支付价款,并按价款十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云0111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支持“退一赔十”,即惠多多副食店返还陈胜金货款750元,赔偿陈胜金7500元。

惠多多副食店、陈胜金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认为,涉案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系假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商家举证不能,涉案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系假药。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惠多多副食店先是主张其出售的货物为保健品,后又主张其出售的货物为药品,且系真药,是陈胜金用假药替换后向其主张赔偿。对此,惠多多副食店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中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涉案产品系假药,本院予以确认。

2、依《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支持“退一赔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惠多多副食店除应向陈胜金赔偿750元货款损失外,还应当赔偿陈胜金货款十倍即7500元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3、“牟利”一词对本案处理没有实质性影响。

关于陈胜金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表述的“牟利”一词不当,应予纠正。系评述所用词语,并非事实认定问题,该表述对本案处理没有实质性影响。本院对陈胜金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惠多多副食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虽适用法律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2020年12月3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云01民终9651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9651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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