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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对“不具备5G功能”手机进行虚假宣传河南惠济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支持“三倍赔偿”!

发表于:2021-05-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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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112号

销售商对“不具备5G功能”手机进行虚假宣传

河南惠济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支持“三倍赔偿”!

武清林与姚少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3月8日,武清林在拼多多平台姚少青开办的“美好动力”网店购买魅果手机一部,订单详情显示:该手机宣传为官方魅果贵族N360水滴屏6.3英寸闪充待机王128G全网通5G商务手机,1088元,武清林实际付款1055元。

武清林收到手机后,对手机质量、性能不满,遂要求退货,姚少青拒绝退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武清林在使用过程中将手机屏摔坏。

武清林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三”。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4220元。

2019年6月6日,中国工信部正式向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广电发放5G商用牌照。

法院认为,销售商违反《广告法》,对不具备5G功能手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支持“三倍赔偿”。

惠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2019年3月销售涉案手机时宣传为5G商务手机,而此时中国的5G商用牌照尚未发放,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手机具备5G功能。

本院综合案情,认定被告的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系虚假宣传。被告作为手机销售商,在对不具备5G功能的手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致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并与之进行交易,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对原告进行三倍赔偿。

因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将手机摔坏,已不适合退货,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应按手机款的三倍对原告进行赔偿,即赔偿原告3165元。

2020年1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9)豫0108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三倍赔偿”,即姚少青赔偿武清林316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8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8民初5864号

原告:武清林,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 ,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姚少青,女,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武清林诉被告姚少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2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在拼多多购物平台购买被告店铺出售的魅果N360手机一部。被告所售手机在购物平台上宣传标价838元,10+256G、电池容量9800毫安、送一千元话费、7天包退、30天包换、3年保修、假一赔十、全网通5G手机。原告下单后实际扣款1055元、2019年3月12日原告收到手机后发现收到的是1000元网络话费充值卡,没有三包服务之类的手续。原告按照网络话费充值卡提示下载操作,显示此卡只能本机、本号码使用,且不能拨打短号,不显示话费余额。原告在网上查询,1000元的网络话费充值卡实际售价10元不到,并且通话效果极差、扣费多。原告向郑州市质监局询问手机参数问题,得到的答复是:10+256G、电池容量9800毫安,根本不可能达到。原告再次向联通公司询问5G事宜,得到的答复是:5G牌照根本没有发放,市场上还没有5G手机。原告感觉上当受骗,被告所售商品与广告严重不符,应属于欺诈行为,和商家联系退款、退货,多次被拒,被告称原告使用了一张500元的网络话费充值卡,可以退款,需扣款500元。并且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说原告是骗子。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购物发票同样被拒。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于2019年3月在拼多多平台被告的店铺购买了一部全黑色背后顶部有一条红色的魅果N360手机,被告所售手机是原装官方正品,发货也配有三包保修卡及用户手册说明书,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1.原告提供的证据浏览记录截图,根本不是原告购买的手机浏览截图,截图的标题不是同一个产品的页面宣传;2.历史浏览记录上面显示的不是被告的网店;3.原告所诉宣传参数达不到是一面之词,送的1000元话费卡只是作为礼品免费赠送,希望增加满意度而已,并无以此增加收费,被告也事先通过拼多多平台跟原告说明了充值卡的使用范围,所以不存在欺诈;4.原告诉称扣钱500元,被告根本没说过,被告同意退货退款,但原告要求赔偿一万二,涉嫌敲诈勒索。综上,原告要求赔偿4200元,属于无理要求,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结合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在拼多多平台被告开办的“美好动力”网店购买魅果手机一部,原告的订单详情显示:该手机宣传为官方魅果贵族N360水滴屏6.3英寸闪充待机王128G全网通5G商务手机,1088元,原告实际付款1055元。原告收到手机后,对手机质量、性能不满,遂要求退货,被告拒绝退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将手机屏摔坏。

另查明,2019年6月6日,中国工信部正式向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广电发放5G商用牌照。

本院认为, 网络商品交易,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原告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被告销售的手机,原、被告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被告在2019年3月销售涉案手机时宣传为5G商务手机,而此时中国的5G商用牌照尚未发放,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手机具备5G功能,本院综合案情,认定被告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系虚假宣传。被告作为手机销售商,在对不具备5G功能的手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致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并与之进行交易,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对原告进行三倍赔偿。因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将手机摔坏,已不适合退货,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应按手机款的三倍对原告进行赔偿,即赔偿原告31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少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清林3165元。

二、驳回原告武清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吕岳督

                                   ○二○年一月二十日

 

     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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