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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将改装机作为苹果新手机售卖河南金水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发表于:2021-05-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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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111号

经营者将改装机作为苹果新手机售卖

河南金水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郭伟震与杭州明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9月19日,郭伟震在京东网络购物平台上杭州明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数码公司)开设并经营的明日数码旗舰店中购买了“Apple苹果iphone XR(A2108)手机红色全网通128GB”一部,单价4979元,该产品附带部分赠品,商品总价为4979元。

郭伟震收到涉案手机后就开始使用,而手机电源键发生凹陷,无法正常使用。在苹果授权服务商处进行维修登记,授权商告知郭伟震需将手机返厂维修。苹果服务商告知涉案手机不符合维修条件。

苹果服务商的服务报告书显示:诊断结果为持续性故障,RTS滥用、擅自改装,严重物损,拒绝维修。

郭伟震向杭州市拱墅区工商局进行投诉,亦未得到满意处理,故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退一赔三”,即 1、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4979元;2、被告三倍赔偿原告14937元。

   法院认为,经营者将改装机作为苹果新手机售卖,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涉案手机应系改装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故原告要求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1493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5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9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支持“退一赔三”,即明日数码公司还郭伟震购物款4979元;郭伟震退还明日数码公司涉案苹果手机一部;支付郭伟震购物价款的三倍赔偿金1493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5民初2694号

原告:郭伟震,男,199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桑村乡郭马厂村135号,身份证号410526199808090132。

被告:杭州明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386号(海外海通信大厦13层1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399206813。

法定代表人:陈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伟震与被告杭州明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4979元,同时原告向被告退还货物;2、被告三倍赔偿原告1493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伟震、被告杭州明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9年9月19日,原告在京东网络购物平台上被告开设并经营的明日数码旗舰店中购买了“Apple苹果iphone XR(A2108)手机红色全网通128GB”一部,单价4979元,该产品附带部分赠品,商品总价为4979元,订单编号为103189353371,原告于2019年9月21日收到涉案手机。被告于2019年12月4日为原告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张,显示:苹果xr手机1台价税合计4979元。原告陈述称其收到被告发来的涉案手机后就开始使用,2019年11月25日晚,手机电源键发生凹陷,无法正常使用,原告便于2019年11月26日在苹果授权服务商处进行维修登记,授权商告知原告需将手机返厂维修,2019年12月2日,苹果服务商告知原告因涉案手机不符合维修条件需要领取回,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将涉案手机取回。原告提交服务报告书一份,显示:服务商名称为直信创邺-郑州金水区;用户为郭伟震;产品型号为iphone XR,128GB,Red,GH,CI/AR-CHN;序列号DX3Z23J9KXM7;服务类型为保内送修;外观及及其他备注为正常,数据贴膜无保留,外观使用磨损;用户故障描述为开关键凹陷,失灵返厂检测,维修结果以检测中心为准;送修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故障诊断及分析过程为开关键失灵,恢复系统ast诊断,按压开关键测试,开关键凹陷,失灵,未拆卸机器,申请返厂检测维修;诊断结果为持续性故障,RTS滥用、擅自改装,严重物损,拒绝维修;取机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后原告通过京东平台联系卖家明日数码旗舰店解决该问题,卖家回复原告称“我们给您的是好的”,后原告向杭州市拱墅区工商局进行投诉,亦未得到满意处理,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京东网络购物平台上被告开设并经营的明日数码旗舰店购买了涉案苹果手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涉案手机应系改装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原告要求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1493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明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郭伟震购物款4979元;原告郭伟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杭州明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Apple苹果iphone XR(A2108)手机红色全网通128GB”手机一部(产品型号:iphone XR 128GB Red,GH,CI/AR-CHN,序列号DX3Z23J9KXM7);

二、被告杭州明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

付原告郭伟震购物价款的三倍赔偿金149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9元,由被告杭州明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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